APP下载

关于如何发挥赋强公证在银行不良处置方面最大效用的探析

2020-08-08叶荣奇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20年7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债务人公证

叶荣奇

一、赋强公证的概念

赋强公证是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制度1龙 飞、赵毅宇:《赋强公证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定位》,《人民法院报》总第7374 期,第五版《理论周 刊》第395 期,2018 年6月6 日。的简称,该公证业务包括合同公证环节及出具执行证书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 条都对赋强公证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强公证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2该“公证债权文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 年12 月22 日。;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 号)第八条,2018 年9 月30 日。;但在满足法定的情形下,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 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2018 年9 月30 日。

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6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2006 年8月15 日。

二、赋强公证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用范围

赋强公证适用的范围是“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以下债权文书可以由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法通〔2017〕76 号)第一条,2017 年7 月13 日。:

1.各类融资合同;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4.符合本下述“(二)适用条件”中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适用条件

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法通〔2017〕76 号)第二条,2017 年7 月13 日。: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三、赋强公证的功能

(一)预防功能

赋强公证作为公证的重要职能之一,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定程序对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使债务人在进行公证过程中对债务的承担更趋于理性,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2017 年全国公证机构出具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1116347 件,出具执行证书44989 件,法院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40951 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仅有3.7%的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大多数债务人履行了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9龙 飞、赵毅宇:《赋强公证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定位》,《人民法院报》总第7374 期,第五版《理论周 刊》第395 期,2018 年6月6 日。

(二)促进功能

目前中国法学界已逐步认识到成本与收益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公证使债权文书不用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取得执行依据,仅根据双方事先的约定与承诺,通过公证后直接进入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这一制度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的积极价值一目了然,相较于诉讼,当事人申请赋强公证的成本更为低廉。而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工作中属于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关系,公证机构审查置前,保证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从后端保障公证效力。赋强公证不仅便利权利人快速实现权利,更重要的是起着疏减诉源的作用,促进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10龙 飞、赵毅宇:《赋强公证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定位》,《人民法院报》总第7374 期,第五版《理论周 刊》第395 期,2018 年6月6 日。

(三)保证功能

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赋强公证,体现了赋强公证的保证作用。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虽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但实践中反悔率较高,可以看出调解结果的安定性容易因当事人的反悔而破坏。而赋强公证,正是赋予了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从而提高了债务人履行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意愿,推动了调解、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四、赋强公证的特点

(一)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免去诉讼及仲裁程序之累

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不经审判程序,即无须经诉讼一审、二审程序或仲裁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节约了时间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二)直接对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保全, 节约债权人的维权成本

实践中, 无论是诉讼过程中还是仲裁程序中涉及的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供与保全金额相当的担保物及足额交纳财产保全费用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必经过程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则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可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直接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地节约维权成本。

五、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管辖及问题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难以解决执行地域分散、执行成本高的问题,难以满足现实执行工作需求,难以充分发挥互联网时代下强制执行公证的制度优势。11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课题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管辖的法理研究与制度完善》,《中国公证》,第52 页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范围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间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方面的特点

目前,法院系统在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1)该类案件数量所占比例较低,但一般执行标的数额较大。(2)主要涉及民间借贷及金融借款纠纷。(3)案件实结率低,恢复执行率相对偏高。(4)执行期限较长,延期执行率要高于平均水平。12于青:《浅析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难点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8·4(下),第103 页。

六、网络赋强公证及其操作难点

本文中“网络赋强公证”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简称,办理公证的方式区别于传统现场办理的公证。主要是指由公证处通过互联网对债权文书进行在线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公证处经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一)网络赋强公证执行管辖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 号)第二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人们拥有的财产数量、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交通通信等的发展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人们的迁徙和流动越来越频繁,经常居住地改变频繁,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无论是被执行人住所地还是被执行财产所涉地域遍布全国,并向世界扩散。另一方面,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化,既有有形资产,也有无形资产、虚拟资产。存放财产的机构日益复杂化,不断涌现出网络银行、网络存储、移动支付平台等,如何确定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往往存在争议。上述情况给公证债权文书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管辖带来问题。

(二)网络赋强公证程序的权威性问题

其一,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之一是“有二名以上公证员”,且有单独一章共计9 条条款对“公证员”进行了规定,可见“公证员”是公证业务中非常重要的要素。在传统公证业务中是由公证员履行公证事项审查的职责,而在上述介绍的网络赋强公证的实际运用案例中是通过互联网设置的系统流程来进行审查,这样的审查形式对公证的权威性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其二,债务人的身份识别问题,债务人通过手机屏幕进行的签名与传统纸质签名会有所区别,通过该电子签名是否即可以认定是债务人本人签名存在不确定性,这也对网络赋强公证程序的可靠性提出了质疑。

七、赋强公证杭州地区司法环境的适用情况

(一)赋强公证杭州地区法院受理基本情况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5 年至今,浙江省杭州地区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总共出具576 份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分析如下:1.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总体量相对较少。2.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执行法院相对集中。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的申请主体主要集中在银行金融机构。4.2017年,杭州基层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出具的法律文书份数达到顶峰,随后呈下降趋势。

(二)杭州基层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的受理态度

2016 年8 月25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已发布《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司[2016]89 号)进一步规范了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公证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为本文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提供了依据。

从实际情况而言,经走访、电话等方式联系杭州地区各法院,杭州地区各法院都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但基本上都表示鉴于法院执行压力较大,希望申请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数量不要太大。

关于网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目前杭州地区各家法院反馈未有实践经验,理论上可以受理。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表示,目前该院未有网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的判例,暂时技术上也不支持网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的办理。

八、赋强公证运用于银行不良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一)制度建议

1.建议补充增加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保障赋强公证后端执行工作。一方面,公证业务存在地域性问题,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具有不被非当地法院认可的情况;另一方面,目前执行工作压力大,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存在力不从心的情况;增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有管辖权法院,可以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增加执行法院的选择项,分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并为网络赋强公证发展提供保障。建议增加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以及赋强公证的公证机构所在地法院。

2.建议完善网络赋强公证的相关制度规定。一是结合互联网特性,对网络赋强公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包括公证形式、电子签名等;二是结合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目前金额小、数量大、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的特征,对网络赋强公证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出具终本裁定情况进行制度安排,建议在满足通过“总对总”系统等线上执行手段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赋予法院主动做出终本裁定的权利,并且对网络赋强公证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终本指标考核另作安排。

(二)实践建议

以最迫切需要进行赋强公证的不良客户进行再融资为试点业务,实际落地网络赋强公证工作。在具备了相关赋强公证的经验后,推动普惠类、信用卡类线上业务的网络赋强公证工作,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普惠类、信用卡类不良处置工作效率。

猜你喜欢

强制执行债务人公证
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与规避可能性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MDR新法规强制执行,“原创”为企业生存出路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中如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个人隐私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探视权
债权让与在通知前对债务人的效力
——以债务人不知悉为中心*
积极拓展公证服务渠道 深化公证服务全覆盖
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