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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媒介对法官的三重意义

2020-08-07赵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摘要:

随着司法信息化战略的推进,新媒介对法官逐渐具有了三重意义。首先,新媒介是法官的传播手段。法官负有实施和宣传司法公开之职责,新媒介急剧提升了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但可能会弱化司法文化价值。其次,新媒介是法官的裁判辅助。以智能化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介逐渐被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提升了司法效率,但可能会改变法官认识过程,影响其个案参与程度、理性能力培育和真理判断标准。最后,新媒介正在成为法官之替代方案。新媒介为审判过程引入了技术要素和科学权威,削弱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主导权、话语权,最终可能会危机法官审判权力资格。这三重意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法官应当合理、适度和理性地对待新媒介,以提升司法宣传效果,发展审判能力并捍卫审判主导地位。

关键词:新技术媒介;人工智能;法官審判;媒介环境学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0.02.08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引论

司法传播是司法与传媒之交叉研究领域。将内容传播视为传播主要功能,是司法传播之传统研究路径。既有研究在宏观层面上,主要涉及司法与传媒各自之本质特征①和权力属性②、二者之关系,以及处理这种关系应当坚持的原则立场。中观层面主要研究传媒监督司法的规范机制以及司法对传媒监督的保障机制等内容

例如早在 1999 年,顾培东较为全面地剖析了对司法的传媒监督,分别对传媒监督的应有前提、运作特征、效能评价、现实制约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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