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基准”
2020-08-07叶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叶欢
摘要: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包含了大量背离普通民事法律规则的劳动关系强行运行规则,但这些规则仍属于私法领域,与公法属性的劳动基准存在本质差别。由公权保障实施,是劳动基准的特征之一。将过多的单位义务纳入劳动监察的保障实施范围,分散了劳动基准的公权保护力度,因此,不宜将现行劳动监察事项作为劳动基准的判断依据。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用工档案等具体制度规则的分析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大量强行规则并非劳动基准。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基准关系密切,但其中真正涉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并不多,仅在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中略有提及,因此,制定单独的《劳动基准法》,仍有很大的制度空间。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劳动监察;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F47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0.02.03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在劳动法学理论中,劳动基准或劳动标准包括两类:一是劳动条件标准,即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等标准;二是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标准,即强行性的劳动关系运行规则。劳动合同法从内部可以再作劳动关系法(或合同法)和劳动基准法的区分,劳动关系法(或合同法)以体现平等保护和契约自由精神的任意性规定为主,劳动基准法则必须由基于偏重保护的强行性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构成。由于我国没有单独制定《劳动基准法》,目前已制定的《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法(或合同法)与劳动基准法的结合。……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