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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法定依法履职

2020-08-06姜义

兰台世界 2020年7期

姜义

《辽宁省档案条例》(简称《条例》)于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对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变思想观念、创新管理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档案事业管理水平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标志着全省档案法治建设进入了崭新阶段。同时,《条例》颁布恰好时逢《档案法》(1987年)颁布十周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颁布、《档案法》(1996年修正)重新颁布一年。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条例》出台的执法实践积累是非常深厚的。《条例》实施以来,依据上位法调整和适应全省档案法治建设需要,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正,充分反映了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法定、依法履职的发展进程。

一、2004年第一次修正:全面清理档案行政许可项目

国务院决定分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始于2002年。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精神、国家档案局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全面清理档案领域的行政许可项目。2004年6月,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辽宁省档案局(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确认保留行政许可三项: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审批;省内取消33项档案行政审批项目,保留(认领)经国务院同意暂予保留的档案行政审批项目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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