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商品跨境交易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协调
2020-08-06张莉曹子瑛易艳春
中国流通经济 2020年8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
张莉 曹子瑛 易艳春

摘要:数字化商品无法简单地归为货物或服务,其跨境交易规则具有多样性,应税性、可税性、纳税居民身份和税收来源地无法确定等特征。出于国家集团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各国或地区间数字化商品跨境交易税收征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和冲突。税收征管制度的国际协调应根据现有双边、多边贸易规则,加强国际对话与合作,协调各项归类制度以实现对数字化商品的科学归类;协调各国或地区不同税种间、不同征管方式间的差异,力求体现税负公平,并降低纳税成本,实现贸易便利化;协调各国或地区在纳税居民身份、各类所得认定标准上的差异,以便数字贸易利益尽可能体现公平。我国应改革现有税收征管制度,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积极参与数字化商品跨境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国际谈判,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数字化商品跨境交易带来的一系列税收征管问题。
关键词:数字化商品;税收制度;跨境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20)08-0119-10
一、引言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推动了数据跨境移动,应用软件、在线广告和音视频、参与式网络平台等数字化商品交易种类日益增加。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测算,2016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7.7万亿美元,当年全球商品贸易额为31.25万亿美元[ 1 ]。2018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1.3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4.8%,对GDP增长的贡献为 67.9%[ 2 ]。从全球范围看,1996—2014年间技术创新推动交易成本下降約15%,到2030年,这一成本下降将带来世界贸易额年均增长1.8%~2.0%[ 1 ],运输距离已不是阻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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