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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合意的效力认定

2020-08-06何珊珊

现代交际 2020年11期

何珊珊

摘要: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层出不穷,骗取购房资格和拆迁款、躲避债务等都成其诱因,一些人将离婚作为谋利的工具,影响了社会公平和司法效率。在假离婚效力认定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其一认为仅以履行形式要件认定假离婚有效,其二认为应对离婚合意进行实质性审查而认定无效,但司法实务仍然以符合形式要件认定假离婚有效。从可操作性和婚姻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比两种观点,认为应以符合形式要件认定假离婚有效。公权力不应过度干预私人社会,实质性审查需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且难以操作,解决假离婚问题在于实现更合理的资源配置,而不在于弥补婚姻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假离婚 假离婚合意的效力 假离婚的背景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1-0061-02

以假离婚为核心要素,从假离婚的概念内涵、假离婚的产生背景和假离婚合意的效力三个角度来剖析这一社会现象。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经济利益而自愿结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不结束实质婚姻状态的行为,学术界在认定假离婚是否有效的问题上产生两种对立的理论,即应以“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作为离婚的依据。期望通过两种观点的对比并结合司法实务的做法,在认定假离婚合意的效力上给出一定的见解,从而推动对假离婚问题的处理。

一、假离婚的概念内涵

(一)“形式”离婚而非“实质”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则需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法院才能作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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