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立法价值取向
2020-08-04冒亚平
青年生活 2020年14期
关键词:价值
冒亚平
摘要:所谓立法价值取向指立法者认同并追求期以实现的理念、目标等,任何立法都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立法者通过确认或否认、允许或禁止、保护或制裁的方式,确立基本价值取向,期以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进步。
关键词: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立法;價值取向
一、保护创造人合法权益
创造人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中称发明人,在外观设计中称设计人。尽管清政府、北洋政府颁布的章程内容比较简单,但不可否认其初衷是为保护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后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国内民众、知识分子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发明创造热情进一步高涨,独立发明创造的能力大幅提升。正因发明领域的成果丰硕,《中华民国专利法》“发明”一章的内容规定充分、详细,成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章的制度设定典范,法条中表述为“参照发明一章的规定”。发明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贡献,对发明创造享有支配权,是发明创造的核心。[1]故保护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对鼓励发明创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迫于当时西方发达国家的施压,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保护外国人在华的发明成果,首次将外国人的发明创造纳入我国专利制度的保护范围。只需我国与该外国人所属国存在互相保护的专利条约,该外国人即可在我国呈请专利,即《中华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此外,为保证专利纠纷案件的公正处理,《中华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主体较为宽泛的回避制度,但凡涉及到“亲属”关系的人员都需要回避,以切实保护创造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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