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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联盟格局下中国反垄断豁免的法律应对

2020-08-04韩立新林子樱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2期

韩立新 林子樱

摘要:在世界经济的推动下,国际班轮运输市场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从班轮公会到航运联盟。原有制度已无法有效规制现在以航运联盟为核心的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以欧美为代表,各国纷纷审视以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为中心的航运规则体系。作为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中国的航运反垄断立法尚待完善。为应对航运联盟格局,建议借鉴欧美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反垄断的基本立场及自身发展航运经济需求等因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中全面构建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

关键词:航运联盟;反垄断法;反垄断豁免;法律應对

中图分类号:D996.19;D922.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2-0089-08

一、航运联盟格局的形成及带来的挑战

国际航运市场已由以航运联盟为核心的格局取代以班轮公会为核心的格局。航运联盟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及资源优化配置,但其亦给航运市场竞争及各国反垄断法带来挑战。

(一)航运联盟的界定及类型

迄今为止,航运联盟没有在任何国内或国际性的官方法律文件中被明确定义。但厘清航运联盟的基本涵义是研究相关竞争及法律规制问题的基础。航运联盟由班轮公会沿革而来,其与班轮公会最大的区别在于班轮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集中在运营层面,不涉及运价制定及利益和市场分配等限制内部竞争的内容。航运联盟注重的是成员间的竞合关系,联盟成员享有自由退出的权利。联营体(consor-tia)与航运联盟一般同时出现在官方法律文件中,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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