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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规则分析

2020-08-04刘玲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2期

刘玲

摘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在中国扩大对外开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问题则是多式联运的重点和难点所在。目前,现存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统一规则,有些因批准加入国家数量未达到生效的要求而迟迟未生效,有些又属于自愿适用的规则且与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完全适应。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的几个条款对多式联运有所规范外,可以说,在多式联运法律规则领域,中国的立法还很不完整。不仅如此,中国法律仅有的这几个条款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调整还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效果。有鉴于此,中国亟需完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相关规则,为中国不断扩大的国际贸易流通保驾护航。

关键词: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货物运输;责任规则

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2-0083-06

一、案例

2015年3月,F公司向s公司采购一批液晶显示面板,s公司作为托运人与z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先经海运从马来西亚巴生港将货物运至希腊比雷埃夫斯港,再经铁路运至斯洛伐克尼特拉。z公司签发了已装船清洁联运海运单。当货物行至位于希腊境内的铁路运输区段时,发生火车脱轨造成货损。H公司作为涉案货物保险人,在对S公司进行保险赔偿后,遂以该笔保险赔偿金为标的向z公司追偿。z公司以火车脱轨系事故发生时当地持续暴雨引发地质塌陷所致,属于承运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并认为其主张的理由即便不属于免责事由范围,也应依法享有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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