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立法:理论检视与规则完善
2020-08-04孙思琪胡正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2期
孙思琪 胡正良
摘要: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处理是《海商法》修改的焦点问题之一,基于合同法原理此类合同的性质应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構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且与比较法上对于航次租船合同大多准用关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规定法律适用效果基本相同。《海商法》对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修改应当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重点关注出租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的并入条款效力的一般原则,以及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
关键词:航次租船合同;法律性质;运输合同;《海商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2-004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改工作启动以来,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处理已然成为争论最为突出的焦点问题之一。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究竟是否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是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的位置安排,应当延续现行体例置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还是将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合并为“租船合同”一章。后者实际又涉及两个具体问题:一是合同自由原则在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中如何贯彻;二是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之间是否构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
笔者在分析航次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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