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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性抵押条款的认定

2020-08-04张梦奇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2期

张梦奇

摘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概括性抵押条款的认定存在争议。实证研究表明,法院的裁判思路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以该条款违反担保物特定性为由否定抵押权的成立,其说理过程中忽略了浮动抵押与概括性抵押在担保物特定性上的本质区别;第二步认定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结论上存在不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或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分歧。通过在立法中借鉴担保物可合理识别标准,法院可以概括性抵押条款无法在最低限度上符合担保物特定性为由否定抵押权的成立。采取担保制度激励缔约的事前角度观察,并对担保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可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关键词:概括性抵押条款;个人资产抵押;担保物特定性;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2-0029-09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若乙公司无法承担货款债务,则由该公司签字人以其个人资产作抵押予以偿还。张某代表乙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与张某为被告向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2.张某承担付款的连带责任。锡山区法院作出(2010)锡法商初字第0850号民事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货款及利息请求,但以合同中抵押财产未作约定,且未事后补正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张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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