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类型作品的保护认定
2020-08-04曹万莉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5期
曹万莉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实施条例》中对作品及其作类型做出了明文规定,通过法律限定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类型。但随着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发展,新的形式的非法定作品类型的作品的保护认定就成了司法中的疑难问题。本文将在对司法实践做法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学理上的各类学说,运用法学应用解释方法,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寻求对新类型作品进行保护认定的途径。
关键词:新类型作品的保护;作品类型法定;司法实践
对于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做出规定。表面上看法律上对作品及其类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一旦出现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典型类型作品的客体时,如何从学理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现实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一、司法实践中对新类型作品保护认定的做法概纳
从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对于作品类型是否法定,实践中尚未达成统一的意见。对于出现的新形式的作品的保护认定,各地做法不一。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新类型作品的保护认定大致有四种做法。
(一)釆严格法定主义,用作品定义为依据
明确新类型作品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著作权保护客体,但是援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品的定义)予以保护。
(二)釆绝对法定主义,新类型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
遵循严格法定主义,既然《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都未明确规定其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那么新出现的作品类型就不应得到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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