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专利审查中基于淘宝网的网络证据的检索

2020-08-04闫蕾周珑赵义强朱虹

数码世界 2020年7期
关键词:淘宝

闫蕾 周珑 赵义强 朱虹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商销售产品在专利检索中被作为现有技术的网络证据。本文给出了电商平台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的判断方法,并以淘宝电商为检索平台,结合两个实际案例展示了在淘宝网如何检索网络证据,以期给专利检索带来启示。

关键词:淘宝  网络证据  专利检索  现有技术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产业随之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网上购物。电商平台开始慢慢进入大众的视野,如国内的电商平台: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国外的电商平台如亚马逊等。上述电商平台在销售商品的链接中往往涉及了商品的大量图片以及性能、材质等语言描述,其中图片包括各种角度的视图以及细节图。

查阅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并未明确说明上述证据能否作为专利的网络证据。电商平台给与了卖家后期修改商品详情的权利,卖家在商品上架后可以不断调整、更新图片以及语言描述,甚至同样的商品链接更换成其它商品,这就使得电商平台发布的商品公开时间不能确定。但是,对于商品的售后评价,电商平台均给出了明确的公开时间,并且对于售后评价卖家是无权修改的,买家则具有删除售后评论以及修改评价等级的权利,但是仍然无法修改具体评论内容和售后记录的种类。只要商品的评价记录一旦生成,其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时间即可以确定该商品已经被公众所知。

对于这类证据材料的公开时间,如果电子商务系统类网站不仅是产品信息发布和销售平台,还提供交易完成后买家商品评价或发布附有图片的晒单功能,则网络晒单可以使得相关产品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对于其公开日,通常网页显示的时间为服务器自动生成的发布时间,并且在已经确定评价内容或晒单图片一旦生成不能再进行编辑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相关信息自发布时间起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随着专利审查中使用电商平台的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网络证据的公开认定时间也越来越复杂。本文以淘宝网为检索平台,具体介绍两个实际案例如何检索到能够作为现有技术的网络证据。

2 以淘宝网为电商平台的实际案例的检索

2.1淘宝网平台的检索模式

淘宝网主要有两个搜索方式:文字搜索和图片搜索,如图1,淘宝网主界面具有一个搜索框,可以通过在搜索框中输入商品的名称结合特点等关键词来搜索所需的商品,还可以通过点击“搜索”旁边的灰色照相机上传所需商品的图片或直接对商品实物拍照来搜索相同或相似商品。

在淘宝网进行初步的专利检索主要使用文字搜索的方式,通过输入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作为商品名进行搜索。由于淘宝商品的名称通常有多种名称并列存在,在初步检索后,我们也可以尝试从检索到的商品名称中找到其他的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扩展再搜索。

另外,在搜索到相同和相似物品后,我们还可以利用淘宝网的“相似宝贝”的功能进行追踪检索。一种方式是先收藏初步检索到的该物品,然后进入到收藏物品详情页面,点击该物品右下角的找相似,属从而追踪找到更多相同或相似的物品链接。另一种方式是将初步搜索到的物品加入购物车,在购物车界面点击“相似宝贝”,属也可追踪找到更多相同或相似的物品链接。下面具体介绍实际案例在淘宝网中的检索。

2.2 实际案例检索

2.2.1案例1分析

申请号:PCT/CN2017/10313,其申请日:2017年10月31日,发明名称:一种防盗书本箱。一种防盗书本箱,其包括组合的内箱体和外纸壳,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紙壳包裹于所述内箱体的外部,所述内箱体包括有底板、背板、前板及两侧板,所述背板顶部通过合叶轴旋转连接有一连接盖,所述连接盖包括有旋转板和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位于所述旋转板的下部且支撑板和旋转板之间通过一斜板连接,所述支撑板上开设有一锁槽,所述锁槽内设置有密码锁,所述密码锁包括有锁体,所述锁体的下部旋转连接有锁片和下卡簧,所述锁体上设置有上卡簧,所述前板的顶端斜设置有一卡板,所述锁片位于所述卡板的下部并能够卡紧所述卡板,所述支撑板的一端设置有一搁板,所述搁板能够搁置于所述卡板上方。

实际检索过程如下:

首先,采用“防盗书本箱”在淘宝首页的搜索框中进行检索,找个若干与本申请大体相同的商品,然而,销售记录太少,且销售记录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该商品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不能被公众所获知,因而不能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从检索到的商品名称中扩展到关键词“保险箱”,然后采用“书本保险箱”重新检索,找到更多相同的商品链接。由于商品销量越多,找到本申请申请日之前的评价记录的几率越大,因此,将这些商品以销量从高到低排列。其中一个商品链接的宝贝详情展示了商品的结构和外观的多种视图以及材质描述,如图3。

根据图3(a)-(c)能够获知商品的结构,根据图3(d)中的文字描述可以获知商品的材质。该商品的宝贝详情能够确定该商品包括外部美纹纸(即本申请的外纸壳)和不锈钢内胆(即组合的内箱体),外部美纹纸包裹于不锈钢内胆的外部,所述不锈钢内胆包括有底板、背板、前板及两侧板,所述背板顶部通过合页轴旋转连接有一连接盖,所述连接盖包括旋转板和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位于所述旋转板的下部且支撑板和旋转板之间通过一斜板连接,所述支撑板上开设有一锁槽,所述锁槽内设置有密码锁,所述密码锁包括有锁体,所述锁体的下部旋转连接有锁片和下卡簧,所述锁体上设置有上卡簧,所述前板的顶端斜设置有一卡板,所述锁片位于所述卡板的下部并能够卡紧所述卡板,所述支撑板的一端设置有一搁板,所述搁板能够搁置于所述卡板上方。该商品链接的宝贝详情能够证明其与本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防盗书本箱”完全相同。

该商品的评价中早于本申请申请日的记录有多条,大多是默认好评,或仅有文字评价。由于宝贝详情的图片卖家可以后期修改,因此不能确定上述评价记录是否针对于图片中的商品。该商品的其中一条销售评价记录显示买家于2017年5月29日进行了初次评论,同时晒单附有本商品的图片(见图4)。该具有晒单的评价记录恰恰证明了该商品于2017年5月29日已经存在,即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处于公众易知状态。且晒单和评价记录是无法后期修改的。因此,该网络证据可以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

2.2.2 案例2分析

申请号为PCT/CN2017/108545,申请日为2017年10月31日,发明名称:一种分类硬币盒。一种分类硬币盒,其包括矩形状的下盒体及上盖,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盒体的前侧面中部开设有一锁槽,所述锁槽内设置有安全锁,所述安全锁包括有锁体,所述锁体嵌设于所述锁槽内,是锁体上于前侧面的内面连接有锁片和锁卡簧,所述上盖的前侧面连接有一锁舌片,所述锁舌片上开设有一卡槽,所述卡槽和所述锁片匹配设置;所述下盒体上搁置有一收集盒,所述收集盒的中部并列设置有主容纳槽及通槽,所述收集盒和所述下盒体的底面之间形成有空隙,所述通槽连通所述空隙,所述上盖于所述通槽的位置上方开设有一投币口,所述收集盒于所述主容纳槽的两侧面均设置有两个分容纳槽。

实际检索过程如下:

采用关键字“投币”+“盒”+“硬币”,检索到了一种金柜公司生产的收纳盒。该商品的详情页介绍了该商品存在两款:一款是旧款,硬币盒上部没有投币孔,另一款是新款,名称为“迷你投币款”,硬币盒上部具有投币孔。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具有投币孔的“迷你投币款”。虽然该商品的评价记录显示2017年10月09日(即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售出一件。由于淘宝商品经常升级修改,淘宝商品详情页的图片能够后期修改和添加。因此,该评价记录不能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同时,利用淘宝网的“相似宝贝”的功能进行检索。首先将初步检索到的金柜公司生产的收纳盒加入购物车,在购物车界面点击该商品记录的右侧上方出现的“相似宝贝”,即出现了该相同商品的多个商品链接,如图6。

在图6的界面点击向左或向右则出现更多相同的物品链接。从上述多个链接中找到了与本申请相同且销量更多的一个商品链接。该商品链接中也展示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分类硬币盒,如图7。

根据图7可确定,该“投币款迷你收纳盒”(即本申请的分类硬币盒),其包括金属外壳和和塑料隔断。该商品除了图片视图有限,内部的锁卡簧不能毫无疑义的确定,其他特征均和本申请请求的物品相同。同时,该商品的其中一条销售记录明确记载2017年10月15日售出迷你投币炫墨黑款。由于淘宝的销售记录是无法后期修改的,上述销售记录明确表明售出的是迷你投币炫墨黑款,且评价日期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因此,该网络证据可以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

3 结论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实际检索可知,在淘宝网平台寻找专利的网络证据时,可先通过淘宝网的文字搜索功能进行初步检索。其次,可从初步检索到的商品名称中扩展到其他关键词重新进一步檢索;最后,还可利用淘宝网的“相似宝贝”的功能进行追踪检索,从而找到更多相同商品的其他链接。当在淘宝网检索到与专利申请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时,若该商品具有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评价记录、晒单图片或者相应证据,则可以认定该商品的相关信息自发布时间起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该网络证据可以作为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

但是,淘宝的评价记录虽然不能修改,但可以删除,即网络证据具有脆弱性,易于灭失。在后续审查中,网络证据很有可能从原网址无法检索到。网络证据一旦在申请日前处于公开状态即成为现有技术,即使之后证据从原网址无法检索到,也不能改变其在申请日前已经处于公开状态的事实。审查员在审查中应依据规范的程序,尽可能做好证据的固定或保全工作,履行好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雷怡.关于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网络证据检索效能的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4(01):124-128.

[2].冯术杰,崔国振.依据网络证据认定网络公开问题探析——以一则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为例[J].知识产权,2011(05):70-74.

[3].刘渊,师广义.专利审查中网络证据的认定和使用[J].中国科技信息,2019(01):17-19.

[4].范晶晶,曲凤丽,张静.浅谈网络证据在专利审查中的使用[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5(S1):169-173.

[5].王立石,于淼,郭亮,张洁,杨进军.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在专利实质审查中的使用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03):96-98.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R],2018年9月:78.

作者简介

闫蕾(1983-),女,陕西渭南人,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材料专利审查工作及专利分析。

猜你喜欢

淘宝
上淘宝女军迷也能武装自己
新年促销上淘宝搜轻兵器企业店
上淘宝咯
上淘宝挑好物 上快手看直播
淘宝直播已积累4亿用户
淘宝直播武大樱花30万人进入直播间
淘宝鞋类店铺双11直播数据
淘宝村现状知多少
淘宝试衣间
淘宝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