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比较分析
2020-08-03李兆鑫
时代金融 2020年15期
李兆鑫
2020年3月1日,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此前于2014年12月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在供需双方法律地位、购买服务范围、预算与绩效管理等主要方面对政府购买服务做出了全新规定。本文试对新旧两版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文进行比较分析,以求对政策导向作出更全面解读。
一、政府购买服务进入成熟期,供需双方法律地位趋于平等
此次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在经过五年的探索之后,政府购买服务的理论认识、政策框架、管理模式均进入成熟期。从行文来看,暂行办法全文共39条,4615字;新办法全文35条,2870字。新办法以更简练的语言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规范管理,这主要是因为,理论认识已经在这五年得到了普及,新办法对此方面的描述大幅减少。此外,新办法侧重负面约束管理,重点描述什么“不可以”,而暂行办法则多采用枚举法,对描述什么“可以”着墨过多。
在法律依据方面,新办法删除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知道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显示近五年来我国相关立法工作趋于规范和成熟。与此同时,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法律依据。在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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