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纯粹配偶权
2020-07-30吕磊
青年生活 2020年27期
吕磊
摘要:配偶的人身自由权、受尊重权、姓氏决定权体现的是配偶的人格利益,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其并非男女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益,而是男女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关键词:纯粹;配偶;义务
配偶权具有多样性,其客体具有复合性,纯粹配偶权相对人的人身为客体,其内容主要体现为配偶权主体的身份利益。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同居义务
同居是指异性男女共同生活,包括男女共同寝食、相互扶助和进行性生活。纯粹配偶权中的同居义务指合法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得与配偶共同寝食、相互扶助和进行性生活的义务。同居义务是夫妻之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
同居义务由婚姻关系的基本内容决定,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本要件:一方面,婚姻本身就以男女两性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的结合体而存在,这就决定了缔结婚姻的男女必然以同居的形式实现婚姻的实体内容;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同居生活,夫妻间的感情就难以长期维系,婚姻关系最终导致破裂,婚姻本身的意义也无从谈起。
同居义务以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时始,以婚姻关系消灭时终。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依此规定,自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书婚姻关系即有效成立,配偶双方始承担同居义务,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义务始终存在,直至婚姻关系因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而消灭,该义务才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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