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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团伙违法犯罪防控方式研究

2020-07-28成乐康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9期
关键词:预防机制未成年

关键词 未成年 违法犯罪 预防机制 分层预防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本文系江苏警官学院2019年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JW2019003。

作者简介:成乐康,江苏警官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16

未成年违法犯罪出现了团伙化的新趋势。每个团伙的成员往往多达十几数十人,有一定的组织性,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大。以J省Y市的调查样本为例,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在Y市及其周边地区多次作案,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由此可见,未成年违法犯罪正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而预防违法犯罪于未然,将大大节约社会成本,同时也能将违法犯罪对公民的侵害缩减到最小。

一、当前未成年人团伙违法犯罪趋势特点分析

根据对J省某县级市Y市情况的调查统计,2019年1月至9月中旬的未成年违法犯罪数量为691件,平均每天约3起,其中盗窃型侵财违法犯罪占比最高,其次为暴力违法犯罪和性违法犯罪。而这些违法犯罪中,由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实施的达到约三分之一。未成年团伙类违法犯罪,正愈来愈成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

(一)人数多且有组织性

目前陆续出现在Y市及其周边地区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总人数达到了20人左右,一些规模较大的接近40人。一个大的团体内往往分为多个不固定的小团体进行活动。每个小团体约5人,其中由好勇斗狠者和违法犯罪经验较多者担任“头领”,负责在每次行动之前确定目标、制定计划、传授方法,也负责处理一些突发情况。作案得手后的财物一般也由“头领”进行分配。

(二)违法犯罪有准备、有预谋

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实施的绝大多数是侵财型案件,其中以盗窃电动自行车、盗窃路边汽车和路边店居多。根据在Y市及周围县市的调查,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在违法犯罪前往往会精心选择作案目标并做好准备。为确保作案成功率,他们一般会选择自己熟悉的方式犯罪。这也导致了团伙未成年犯罪的手段和种类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同时,团体中的成员会去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以规避打击,使得一些团伙成员能够多次逃避打击。

(三)滋生违法犯罪种类多

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猖獗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多种违法犯罪的滋生。以流窜于Y市及其临近地区的一较大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ty帮”为例。此帮派的最主要作案种类为盗窃电动自行车和盗窃路边店,但是其也实施了强奸、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多种犯罪,同时还有嫖娼等违法行为。与之类似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在Y市周边约有十个。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团伙的成员都是娱乐场所的“常客”,而其中部分成员已经出现了对精神药品的滥用。如果不加以控制,这部分未成年人很有可能会走向涉毒违法犯罪。

二、当前未成年人团伙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不良个体间的相互吸引

早在60多年前(1931年)肖(Shall)和麦克埃(Mickay)就证实了,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群集及结伴的特征”[1]。特別是有品行障碍的未成年人常常会因受主流社会排挤而互相聚集。他们通常先形成三五个人的小团体,随后以这些团体为单位,通过所谓“朋友引荐”而聚集形成更大的群体。而随着手机社交的普及,这些未成年人之间互相接触、产生联系的机会几何倍数增加。

(二)团伙中的去个性化文化影响

违法犯罪团伙本身就是由于被主流社会排斥而形成的,对于主流社会的敌意也自然会成为其群体意识之一。而这样的意识也会反过来作用于群体。它对群体中的个体产生压力,使得个体为了迎合群体而进行更多的反主流社会的行为。在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体的活动中,参与者是以群体成员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身份感和责任感会被淡化。这样又导致群体中的个体进入去个性化状态,弱化个体的自我控制力,导致个体的违法犯罪升级。

(三)行为监管的有效性缺乏

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的成员一般都缺乏家庭教养,得不到父母的有效监管。他们中的大多数是留守儿童,有些人的父母甚至自己就在服刑。而由于缺乏家庭管教的配合,学校方面也很难对这些未成年人实施有效的教育管理。在家庭、学校监管都不能起到应有作用的背景下,这些未成年人往往会逃、辍学和离家出走,并频繁出入娱乐场所。一方面在娱乐场所无度挥霍,另一方面又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此时组团违法犯罪便成了他们唯一的选择。

(四)法律追责的相对不足

我国保护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及其监护人有恃无恐的心态[2]。另外,很多团伙成员为了逃避法律打击而学习法律知识,通过钻法律漏洞的方式规避了很多应受的打击。

三、Y市未成年人团伙违法犯罪防控方式的现实考察

Y市对未成年团伙违法犯罪的防控在全国范围内是位于前列的。Y市在未成年团伙犯罪方面采取了“三步走”策略,结合实际情况将防范措施分为循序渐进的三部分,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开展工作。自2019年5月份以来,Y市警方通过“三步走”策略,劝返了一批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成员,并抓获各团伙首要分子二十余人,破获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六个,有效地遏制了Y市境内的未成年团伙违法犯罪情况。

(一)严格校园周边防控

Y市警方为了保证校园周边情况的安全稳定,联合综合执法部门对学校周边的不良场所行业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强制关停了一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场所店铺。通过类似举措,Y市学校周围治安环境得到了很大提升,不良学生群体的聚集也显著减少。辖区派出所也会联合交警部门在上学放学时定时定点在校园门口执勤,并在学校周围安装了大量监控摄像。这些行为一定程度上威慑了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学生,预防了违法犯罪的直接实施。

(二)加强教育引导

由于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成员多为有辍逃学倾向的学生,Y市警方与学校合作,多次举办校园法律讲堂,就未成年人常见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普法宣传,让法律走进校园。通过普法宣传提升学生的法治理念,间接减少了学生的违法犯罪次数。同时,Y市警方就社会上常见的未成年违法犯罪通过社区、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定期的宣传,通过加强群众的防范意识的方式减少未成年违法犯罪。

(三)加大打击力度

对未成年违法犯罪,Y市警方坚持“打早打小”的原则,积极组织警力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快速进行围捕;对于拒不认错、屡教屡犯、行为恶劣的未成年人,民警则会严格审核每一条违法犯罪事实,使其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通过法律打击引导其建立规范意识,减少其再犯可能性。

四、未成年人团伙违法犯罪防控对策的路径思考

防控未成年团伙违法犯罪,需要减少每一个未成年个体违法犯罪的可能性。由于未成年违法犯罪的特殊性和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只通过一两则法律条文是不可能长期有效解决问题的。未成年团伙违法犯罪的预防必然需要建立相应的体系。防控未成年团伙违法犯罪,需要建立相对应的防控体系。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身心发育不完全,所以应当以治疗和挽救为前提建立防控体系。在借鉴Y市公安机关“三步走”策略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参考类似的公共卫生预防模式,我们可以将针对未成年团伙违法犯罪的预防按照由轻至重的程度分为三个级别,有分别、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进行防控。

(一)未成年人团伙违法犯罪的初级防控

初级防控是指在未成年人产生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不良行为模式前进行预防,也就是给他们接种预防违法犯罪的“疫苗”。初级防控应以学校和社区为依托,计划对象为所有的未成年人,目标是将违法犯罪的可能从源头消灭。儿童在七至八岁左右会在社交能力和认知过程的发展上会经历一个明显的转化期,而这个转变将会影响到儿童最终是表现出亲社会行为或反社会行为[3]。有鉴于此,初级防控应从小学阶段开始,延续至整个未成年时期。

1.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根据不完全统计,Y市未成年犯罪团伙中有90%以上成员是逃学、辍学的未成年学生。由此可见,学生是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最主要的人员构成。针对在校学生开展有效预防,便能够切断违法犯罪团伙的人员来源。而整治校园及其周边社会环境,则是针对学生开展预防的关鍵。校园周边环境能够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旦校园周边出现潜藏有不良诱惑的场所,则必然会有意志力薄弱、好奇心旺盛的学生被引诱误入歧途。同时这些场所也为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提供了滋生的社会土壤。要以校园为依托进行违法犯罪的初级预防,必然要保证校园周边环境的干净和安全。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可以由警方主导,联合工商、城管等多部门对学校周边进行环境清理,对学校周围一定范围内的网吧、KTV、游戏厅、洗浴中心等场所行业进行关停整顿,并对学校周围店铺店主及工作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对其中有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整理归档并对其个人和所在店铺进行不定期走访调查,重点调查其店铺学生聚集逗留情况、与学生交往交流情况和其自身行为动向。另外,需要公安部门联合相关社区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组织人员对学校门口以及学校周边的偏僻地段进行巡逻执勤。同时,要组织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对有品行缺陷的学生加强管控、教育和疏导工作,对于违反相关纪律的学生均严肃处理。

2.整治网络环境。信息时代,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渠道大大增加。但网络信息良莠不齐,其中不乏一些对未成年有误导甚至毒害倾向的信息。要阻止这类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毒害,就需要公安部门和相应的网络公司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大对该类信息的查封和追责力度。同时各大APP目前已陆续推出“未成年模式”。可以在网络实名制的大背景下,通过此类模式来推广属于我国的信息分层制度,将不适合未成年人获取的信息隔离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世界之外。

3.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强化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弱化其违法违纪观念,对于预防违法犯罪有着很强的重要性。在目前的学校教育中,学校对于学业强调过多,对于学生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内容均偏少,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教育缺乏。现有的很多学生对于法律一知半解,却又能够借助一定的法律词汇和条款与他人扯皮,甚至以此托大拒不配合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究其原因,就是这些学生掌握了一定量的法律条文,却缺乏思想品德来约束。这也是我国法律教育的一大通病。“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学生掌握太多具体琐碎的法律条文却缺乏遵纪守法的道德意识,一旦他们其中有人动了违法犯罪的念头,法律只会变为他们用来逃避打击的工具。有鉴于此,针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应该改变,因为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塑造守法公民而不是催生泥腿讼师甚至违法犯罪者。在普法方面,应把方向从告知学生具体的法律条款转化为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通过向学生介绍法律的诞生起源和现实意义等来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同时在涉及具体法律条文的科普时,应当教育学生如何通过法律法规防范来自违法犯罪的侵害,而不是教育学生如何用法律对抗公权力。所以科普法律条款时应重点讲授有关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条款,培养未成年人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而关于未成年违法犯罪的保护条款,应当尽量避免介绍。“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也要注重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思想的深化和文化修养的提升能有效帮助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三观。为此,对于哲学、文化方面的课程教育,学校应当拓宽广度,增加深度;同时应当适当增设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科普教育,培养学生的人文情怀,提升学生的思想文化素质。

4.开展“冲突解决课程”。冲突解决课程(conflict resolution curriculum)是美国各级学校中广泛使用的一项预防策略,且据事后调查,在开设冲突解决课程后,一至六年级的儿童均出现积极改变,同时减少了攻击和暴力倾向。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但是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他们常常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冲突解决课程”正是基于这类现象,教会未成年人如何认识和应对遇到的各种问题。冲突解决课程研究的问题应尽量全面,无论是生理、心理上的问题,还是家庭、社会方面的冲突,甚至涉及违法犯罪和性,只要是在特定年龄段常见且对未成年人成长有着不良影响的,均应被纳入冲突解决课程的研究讨论范围。冲突解决课程可以采取校园讲座或是班会的形式在学校展开。需要注意的是,冲突解决课程应根据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的不同做出适当的调整,且需要简洁而具有针对性,尽量贴合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水平。

(二)未成年人团伙违法犯罪的二级防控

二级防控的对象是有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倾向而尚未出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调查,绝大多数的未成年违法犯罪者在违法犯罪前都表现出过攻击性、反社会或进行违法犯罪的倾向,但是没有被及时有效地处理,导致其日后陷入了更严重的违法犯罪中。二级防控的目的就是在有倾向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对其进行矫正。

1.组织社会帮扶。社区是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的重要环境。通过社区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能使得矫正工作更加便捷有效。在美国广泛采用的“Spergel模式”,就是动员社区领导和居民给不良青少年提供必要的帮助,从而使其远离违法犯罪。该项模式在美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当今中国,社区化、网格化正快速推进,社区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可以将Spergel模式“拿来”作为参考,推进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等多种力量组织起来形成工作组,给社区中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援助。援助以定向帮扶的形式开展,主要方向为提升这些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并帮助其在学业上取得相应的进展。

2.转换社会关系。大多数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最终选择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就是其不良的社会交往关系,尤其是不良的同伴交往。不良的社会交往将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聚集起来,使得其认知更加负面化,加速其行为失范。未成年处于三观发育的时期,家庭和社交是其习得社会行为规范的最主要途径。而那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家庭教育和社会交往往往是畸形的,这就导致了他们规则意识的缺乏。我们无法帮助他们更换家庭,但是通过社区、学校等多方面的努力,可以将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从不良的社交关系中剥离出来,放置于较好的社会关系中。例如在校园内或社区内为其提供和行为表现良好的同龄人交往的机会等,通过类似这样的方式改善有违法犯罪倾向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习惯,使其养成较好社会行为规范。

3.打击不良团体。具有品行障碍的未成年人趋向于抱团聚集,并自发形成小团体。这些小的团体往往就是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的雏形,是违法犯罪滋生的温床。应对类似的团体,就要在其发展之初尽早尽快的打压,不能放任其扩大。对于这种自发形成的小团体,处理的办法就是对团体成员进行周密的监视,并对其团伙头目进行矫正和追责。首先在社区和学校层面上为不良团体的成员建立电子档案并在汇总给社区民警。另外,一旦团伙头目参与进行了较大的违纪行为甚至于触了法律,则要学校、社区甚至公安机关对其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精准和严厉的追责。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强化团体头目对于社会规范的认知,也对团伙内部成员起到了示范作用。

(三)未成年人团伙违法犯罪的三级防控

三级防控的目标是减少那些较为严重的、已经定型的未成年违法犯罪行为。

1.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违法犯罪者和成年违法犯罪者是有着区别的。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心智和生理还未完全成熟,其行为也更有可塑性。应当说,未成年案件有着相当的特殊性。但是目前公权力机关在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时,长期缺乏有针对性的程序措施,而司法的程序性措施对于案件的最终裁决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于2012年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但是社会调查制度在随后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包括启动的主体不明确、缺乏强制性、时间不足和异地调查阻碍大等[4]。这些问题使得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不能最大化发挥,达不到其“救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良药”[5]的效用。为此,需要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完善。如社会调查的主体应由专业的调查团队进行。这些团队可以由司法机关培养,也可以指派给有资质的社会调查机构。此外,社会调查的时间应由司法诉讼阶段调整为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并由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在异地调查方面,可以建立异地调查的协助机制和未成年人个人社会调查信息的共享机制[6]。经过完善后的未成年调查制度和相应细节在《刑事诉讼法》中应作为强制性规定确立下来,以法律形式确保其实行的强制性。

2.建立未成年违法犯罪损害的合理赔偿制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尤其是团伙违法犯罪,之所以具有很强的反复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合理的赔偿制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判决是尽量避免实际刑罚的。如果与此同时,不能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民事上付出足够的代价,势必会强化其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受惩罚”这一观念的认知。目前对于相应案件的处理,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直接给予受害人赔偿[7],监护人辩称偿还能力不足的,可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加以衡量。对于有偿还能力却不加以偿还的,可列入社会征信系统并通过司法执行的方式强制其赔偿。对于监护人无力偿还的,可规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有工作能力后,于未来指定年限内还清。

3.建立相应的治疗机构。未成年阶段就已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其常常在心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他们违法犯罪的根源之所在。美国心理学家Paul Gendreau及其团队研究表明,对于减少未成年人的再犯,采用最好的惩罚方案只能减少6%,而采用最好的治疗项目则能减少25%[8]。有鉴于此,应当建立合适的治疗机构或有关组织来帮助未成年违法犯罪者治疗心理问题。这一类的机构或组织应有权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家庭问题和惩处问题进行指导类的干涉。同时类似组织应被赋予强制性教育的权力以应对那些不服从管教且缺乏规则意识的未成年人[9],以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构建规则意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把相应的治疗机构和一般的收容矫正机构区分开来。因为实践说明,未成年违法犯罪者对于收容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类似机构中以强制约束为主的矫正行为具有天然的抵触心理,不利于其心理问题的治疗。

参考文献:

[1]王美茜,周丽春.在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中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与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5):57-60.

[2]鲜开林.论特殊群体的人权[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5:108.

[3][美]巴特爾(Bartol,C.R)等著.犯罪心理学:第七版[M].杨波,李林,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2017.9重印).

[4]王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31):151-152.

[5]张炳亮.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8.

[6]高媛.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研究报告侦查阶段的适用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7]胡胜.未成年人犯罪民事赔偿问题反思与重构[J].法律适用,2017(23):97-103.

[8]Paul Gendreau, Claire Goggin , Paula Smith.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r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The Forgotten Issue in Effective Correctional Treatment: Program Implementation.

[9]周朝英.论强制性教育在未成年违法犯罪预防中的运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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