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思考与探索
2020-07-23张鹏
大经贸 2020年5期
【摘 要】 2019年10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案依法再审开庭。与此同时,有19名涉案公职人员被移送审查起诉,其中,云南省检察机关对6名司法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体现了检察院依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效能[1]。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自然承担着对公安、法院等司法单位的监督。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院积极承担起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履行新《刑事诉讼法》赋予其的职权要求,对肃清职务犯罪毒瘤,净化司法队伍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 侦查权 法律监督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检察院的部分职权划分至监察委员会,如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的侦查权一并改由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权。职权划分势必引起对检察院侦查职权的限制,不过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检察院对部分犯罪的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从法律层面上为检察院侦查权行使提供了必要依据。那么,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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