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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公证问题研究

2020-07-13杨志强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

消费导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公证书收货

杨志强 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

前言:网络侵权案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逐渐增多,而证据材料的提交是侵权案件的关键。不过,网络平台信息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对于收集固定证据提供了挑战。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经公证处公证的证据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甚至会影响案件的判决,因此探究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公证问题,促进交易公平十分重要。

一、网购下单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实名购买问题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部分问题,如收货人姓名一定真实吗?可以使用他人名义或虚拟人名进行代收吗?在具体操作中,使用他人的名义代收货问题并不大,在使用虚拟人名收货时,快递公司会要求取货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借此确认其是否是本人,这是由于虚拟人名会存在一定的收货风险[1]。因此,建议收货人在填写买家姓名时最好使用真实姓名。在具体实践中,公证人员会要求当事人填写自己姓名,确保网购货物的可控性,并由公证人员亲自接收货物。此方法十分稳妥,能够尽可能地确保收货阶段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并在诉讼过程中属于有力证据。不过,目前部分公证人员处于客观因素,会将当事人姓名设为收货人,进而现场监督收货过程,出具公证书。

(二)选择收货地址

由于收货地址一般属于公开内容,容易引起卖家怀疑导致不发货问题。因此,在选择收货地址时可以设定公证处附近位置,既能便于当事人与公证人一同收货,又能将货物配送到第三方地址,突出货物的可控性。同时,在选择收货地址,应将货物的性质考虑在内。比如,货物是日用品,可以选择住宅、办公场所收货;货物是生产机器,则建议选择工厂、办公场所;若货物较多,当事人应选择到物流公司的营业网点通过自提的方式取货,注意选择距离公证处较近的位置。

二、网购收货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选择收货方式

人们一般会选择送货上门服务,不过此模式需要统一快递人员、公证人员、当事人的时间,操作难度较大。若收货区域有智能快递柜,当事人可以联系快递人员将货物放入柜中,之后通过取件码完成取件操作,并且物流信息能迅速同步到网上订单物流信息平台。若没有此收货条件,建议选择大堂、保安处等具有监控设备的区域,将其作为暂时收货地点,并尽快完成取货。

(二)收货拍照问题

此问题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货物在现场工作人员处,一般需要拍摄照片并保留档案;从智能快递柜中收取货物,物流信息会立即完成同步,因此可以将收货人、地点、公证人员、快递人员一同拍入照片,留档备案,能够直观地体现具体的收货情况;若拍摄公证书背后照片,应避免出现相关人员的面部细节,尽量选择拍摄其侧面或者背影。

(三)货物封存问题

在货物封存完成后建议拍照,但最好与公证书档案分开留存,这是由于当前我国公证机构不会保管货物,同时诉讼需要时间,因此在搬运、保管中会导致货物外观出现变化,引起货物被调换的怀疑。此外,若当事人购买两个相同的货物,分开封存可以便于当事人使用,若其中一个出现破损,还能使用另一个完好的货物替代质证。因此,在购买电子产品时,部分当事人会购买两个产品,一个用于封存质证,另一个自行检测使用,需要分别封存。

(四)收货处理问题

其一,货物是否需要带回公证处的问题。收货后若货物属于小件,公证人员可以带着货物和当事人一同返回公证处,并在机构内打开货物完成拍照过程;若货物属于大件不方便搬运,建议就地进行拍照,在拍照后打包封存。其二,当事人尽量进行拍照操作,由于其较为了解货物的实际情况,能够找准重点拍摄位置,照片的可用性强。若照片需要当作公证书附件,应提升照片清晰度,突出货物关键和重点位置。

(五)货物存放问题

在收货后公证人员会将货物带回到机构内封存,留作证物。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机构会与当事人交换意见,了解其是否有自行保管的需求,并在询问笔录阶段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约定。大部分当事人会将证物取走,方便取用并保管。等到诉讼阶段,法院会安排人员提取证物,因此公证人员需要与当事人签定证物保管协议,明确保管时间、方式、风险承担问题,并适当收取一定费用。

三、物流信息办理公证的问题

网购公证一般包含以下公证事项:下单网页、现场收货、拍照、确认收货与物流信息网页保全证据公证[2]。同时结合具体情况,还需要增加保全证据、复印单据等公证事项。以公证角度分析,公证机构会建议当事人办理全过程公证事项,若只办理单一或多个项目,公证人员会拒绝办理业务。因此,处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当事人应尽量办理全部保全证据操作,提升胜诉的可能性。

四、现场记录问题

现场工作记录是保全证据公证的重要部分,能够体现公证过程的原貌,因此有必要将照片封入档案。由于保全行为具有不可逆、即时性,现场工作记录应在现场完成,并及时补充,最后签上申请人、操作人员、公证人员的姓名。此外,多种的网络保全证据的地点、时间、方式均不相同,建议分别制作现场记录,详细记载细节问题,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公证人员签字确认。

结论:综上所述,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属于一种新型的证据保全模式,具备物证和电子证据的双重性质,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值得分析的问题。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公证书的价值。因此,在办理网购保全证据时,应结合当事人的实际要求和案件情况进行操作,做好工作记录,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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