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共区域隐私权问题——以摄像头安装为例
2020-07-12李建君上海大学法学院
消费导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区域
李建君 上海大学法学院
案情简介:原告郑某某、王某某被告李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侵犯其隐私权一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在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导致住在其楼上的原告的日常出行和生活行为遭到监控,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则以拍摄区域为公共区域且其主观并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①该案案情比较简单,我个人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到的是关于公共区域隐私权问题,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本为面向被告户门之公共区域,并不能拍及原告家中私人区域。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与本案类似的公共区域隐私权问题。
一、关于公共区域隐私权的界定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②在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隐私的内容和范围,即哪些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包括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如个人生活信息、个人通讯秘密等,本案中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拍到的原告的身体和会客情况在客观上就属于原告的隐私,这是受法律所保护的。
(二)公共区域的划分
公共区域是指公众共有享有的活动区域,与私人区域正好是相对的。实际上某些公共区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公众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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