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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

2020-07-10丁阳春雪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4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

丁阳春雪

摘  要:人类近代的司法改革是从权力型司法向协商型司法的转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是对司法改革潮流的顺应,要提升刑事诉讼效率,推进庭审实质化进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该差异化是引起学界广泛争议的焦点之一。对证明标准要素中的部分要素差异化有可能在提高效率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兼顾安全与自由。

关键词:认罪认罚;刑事诉讼价值追求;证明标准差异化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追求与目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是指刑事诉讼主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体现出来的刑事诉讼的意义的追求。是人们据以评判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1]是刑事诉讼对其主体满足的需求。刑事诉讼的价值理论上一般存在着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两种观点。目的价值观从诉讼目标的实现角度来认识诉讼的价值,包括秩序、公正、价值等。过程价值观则认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程序主体要求的多方面多层次性形成了多种多样的价值关系,充满着复杂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

要探求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则的道路,应该在明晰其制度设计本身的立法原意、价值追求的前提下进行探索。

二、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评述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到底该如何适用的问题学界提出了如下几种解决方案:

(一)证明标准同一说

持证明标准同一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具有指引和规范作用,为了提高效率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很可能產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实然层面侦查和审查起诉质量的下降,也会引发侦查中心和口供中心的回潮。证明标准的设置应当是客观的、科学的、符合诉讼规律的。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降低可能会侵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应有的刑罚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证明标准降低说

证明标准降低说主要是来自于司法实务界的一种代表性观点。对此观点展开是以速裁程序为讨论视角。该观点认为,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程序本身对案件已经进行的一遍筛选,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侵犯的法益比较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不宜再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在此类案件的证明上。其次,由于程序的简化已经兼容不了过高的法定证明标准,为了使证明标准与适用程序相匹配,必须降低证明标准。

(三)证明对象限定说

该说是近年来司法实践领域萌发的一种解释性的学说,此种学说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与主要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换言之,案件中的“次要情节”,“细枝末节”则可不做过多证明要求。此种学说的问题在于,对“主要犯罪事实与主要证据”很难进行人为的界定,在对法益侵犯程度不同的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与证据有很大差别,对于重刑犯和轻型犯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明各自应该适用何种程度的证明标准也没有准确的结论。

三、构建认罪认罚案件差别化证明标准

(一)构建认罪认罚案件差别化证明标准的必要性

2014 年 6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将试点地区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确定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证明标准保持了一致,与普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略有差异。[2]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对证明标准第三个要素的表述上,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的基本要求都是“事实清楚”,即证明对象明确,清晰,但对证据的证明目的程度稍有降低。由此可以看出在讨论认罪认罚案件时,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实差别化以此达到提高司法效率是立法原意的追求。

其次,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可以看出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被告方可能判处的刑罚比较轻,侵犯的法益也相对轻微。法谚有云:法律不问琐事。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有序运转。所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侵害法益的重大性,给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适当的是合理的。

(二)构建认罪认罚案件差别化证明标准的基本思路

既然认罪认罚案件实行差别化证明标准即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又是推进司法转型与改革的必要探索。那么究竟这种差异化该如何体现?体现到何种程度才能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则是我们面临的下一个难题。学界对证明标准差异化的具体实施方案观点也莫衷一是。在此根据案件适用程序的不同分两种情况讨论。如前文所述由于速裁程序本身适用程序的特殊性,对于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笔者比较赞同汪建成教授指出的:“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之轻微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可以降低的,证明标准可以降低至“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程度。”并在证明程度的目标上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适用其他普通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还是应该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在证明程度的目标上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即可。

将案件以适用程序的不同做这样的区分的优点是改变了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速裁不速的问题。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促进我国司法的快速转型。

参考文献

[1]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02):48-64.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12):87-88.

[3]  汪建成.《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

[4]  肖沛权.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法学杂志,2019,40(10):24-30.

[5]  杨帆. 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D].南京大学,2019.

[6]  李小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明标准差异化的实证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3):122-133.

[7]  汪海燕.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8(05):71-81.

[8]  孙长永.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法学研究,2018,40(01):167-187.

[9]  闵丰锦.多维度与差异化: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探析[J].证据科学,2017,25(04):440-452.

[10]  林钰雄:《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11]  蔡元培.认罪认罚案件不能降低证明标准[N].检察日报,2016-06-13(3).

注释:

①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3页。

②  杨文革.试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J].长白学刊,2019(03):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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