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债务融资成本的关系研究
2020-07-08林必越钟玉萍
黑河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靳 昊 林必越 钟玉萍
(集美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一、研究背景
自1995年我国《担保法》正式确立股权质押制度以来,股权质押受到越来越多资本市场参与者的青睐,成为一种常用的融通资金手段。据相关统计,截至2018年,质押股票市值占全部A股总市值的9.74%,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达9.85%,且质押比例不断上升。阎天怀(1999)提出股权质押就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作为出质人以股票为质押担保物来获得银行等信贷机构贷款的融资行为[1]。
我国资本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资产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面临的融资约束压力往往较大,股权质押能有效拓宽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再有,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后股东仅是不在享受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财产性权利),其控制权并未受到影响,依然可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控制权的保留无疑也大大增加了股东股权质押的积极性。王新红(2016)认为,对于质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股票作为权利质押物,相对传统的质押物而言不但满足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等基本条件,且具有易流通、易评估、易变现的优势,可以有效降低质权人的处置成本[2]。基于以上原因,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手段在资本市场上被广泛使用。
股权质押享有便捷快速优点的同时,其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股票作为质押标的物,价格波动性大是其显著特征。股价如果大幅下降,质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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