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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故意毁损财物罪中犯罪对象的认定

2020-07-04黄靖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5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认定

摘 要: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性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行为方式多发性、较强的社会危害性等特点。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毁损财物罪中犯罪对象的认定规则仍缺乏科学性,导致一些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判决不仅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更有违刑法的明确性。因此,对于故意毁损财物罪中犯罪对象的认定应当结合我国的社会生活现实,通过完善实体立法、健全相关程序等方式,确保刑事司法审判中对于故意毁损财物罪中犯罪对象的认定更加科学与合理。

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司法实践;犯罪对象;认定

一、样本案例简介

2012年,某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建设项目征用,因村民对土地征用合法性及补偿问题存在不满情绪,村干部组织村民将被征用土地上已经由土地使用单位正在建设的下水官网沟渠填埋。其中部分沟渠内已经铺设下水管道,但未完工,其余部分仅为已开挖的沟渠。在土地使用权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故意毁损财物罪对填埋沟渠部分村民立案侦查。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有关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村民填埋下水官网沟渠造成的损失为16万余元。该鉴定主要依据为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概预算资料,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工程利润、工程成本及税金,其中工程成本包含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及机械费用。

本案发生之后,最大争议焦点在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在刑法上应当如何认定?对于村民填埋下水官网沟渠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但是,并非所有的公私财物均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将公私财物的范围不加节制的扩大化则可能会导致人权的保障机制被破坏。正确认定本罪的行为对象,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活体物能否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对于活体物能否成為本罪对象,我国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争议的有“伤熊案”。2002年,被告人刘某先后两次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溶液、硫酸溶液投喂、倾倒进北京动物园熊山黑熊、棕熊展区,致使3只黑熊、2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后,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某立案侦查。对于本案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较多学者认为活体物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因此,刘某的行为仅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而不构成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故意损害宠物等活体物,造成活体物所有人实际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笔者认为,活体物是有一定的价值属性的,上述案件中,动物园的主要财产就是动物,熊就是动物园的财产,且熊的价值较高。刘某伤熊的行为属于直接侵害了动物园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无体物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

所谓无体物,就是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物质。刑法上的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不过,财物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仅仅停留在物质的表面,更在于其内在的效用。[1]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仅限于有体物,包括固体物、液体物与气体物,无形物不是刑法上的财物,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液化气、蒸汽等是财物,但光、热等不是财物。物理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并不限于有体物,还包括其他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财物,或者说物理上属于物的,就是刑法上的财物。[2]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无体物的价值越来越明显,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使用的天然气、液体物等本身不具有形的物质形态,但是这类无体物虽然无体,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某种形式进行管理和交易,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对象,故应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也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

3.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

网络时代的到来,催生了很多新鲜事物,比如网络时代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能否成为本罪对象及如何认定数额,也是刑法学界的争论的对象。例如:甲、乙两人都是网民,迷恋于网络游戏,都拥有一定量的网络游戏装备。甲经过数个月的网上奋战,获得一套“精良”的网络游戏装备,乙盗窃甲的密码并获取游戏装备,如何处理?该类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公私财产。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费用等,某些情况下还包括为购置虚拟财产而支付的真实货币。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存在换算机制,网络上对虚拟财产存在定价,可以交易。由此可见,虚拟财产本质上具有他人拥有的财产的性质,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对象。[3]

笔者认为,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应当认定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第一,虚拟财产的所有人可以通过某一种形式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二,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交易性;第三,可以通过交易等形式体现虚拟物的商业价值。

在本文第一部分所讨论的样本案例中,村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财产损失16万余元。该鉴定报告中财产损失包括了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及税金。本案一个重点问题就是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及税金能否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损失依据?以人工费用为例,通过上述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客体的分析,该罪名所指的刑法所保护的“财物”应当是有形、无形,并且具有物理管理可能的有一定价值的“财物”。本案中,村民填埋了下水管网的沟渠,妨碍了沟渠的正常使用和建设,但是村民故意毁坏财物罪所涉及的对象是什么?沟渠本身价值在哪里?通过本案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报告可以看出,因为沟渠本身是无法计算实际损失的。侦查机关认为,因为本案的受害人在修建沟渠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资源,也就是说填埋沟渠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劳动力价值。笔者认为,劳动力价值不能一概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更不能以劳动力价值作为该罪损失依据。例如:律师为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从这一点讲法律意见书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但是该价值并不直接体现在法律意见书本身,而是因为律师付出了脑力和体力劳动。此时,如果有人故意损毁了这份法律意见书,是否能够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呢?结果很明显,法律意见书本身因为所具有的“物”的价值非常低,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结论

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有一定价值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可以通过物理形式进行管理的“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但是,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基本的哲学价值之一,也是刑事立法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应该将制裁犯罪与保障人权充分结合起来。在本文第一部分所讨论的样本案例中,因为村民破坏的沟渠不具有“财物”的属性,不应当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更不能将形成沟渠的劳动力价值作为犯罪损失予以计算。以此同样可以确定,工程利润、机械使用费用及税金也同样不应作为犯罪造成的损失予以计算在内。

参考文献:

[1]张梓弦. 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有形的影响说"之提倡[J]. 法学, 2018, 000(007):101-116.

[2]黄能桂. 故意毁坏财物罪研究[D]. 厦门大学,2013.

[3]薛丰民. 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公私财物”[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3):105-109.

作者简介:

黄靖(1978.3.12-),男,汉族,本科学历,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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