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正义视域下应对邻避冲突的思考

2020-07-04吴宗金

社会科学动态 2020年5期
关键词:生态文明

摘要:邻避冲突,已经并正在成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必须跨越之“坎”。与此同时,中国经济进入“调整期”,政府正面临着经济转型与下行的挑战,新一轮“经济转型”即将开始。政府政策的合法性,必须综合平衡环境、发展与制度文明的复杂关系。从环境正义的角度思考应对邻避冲突之策,因而成为我国当前必须直面的问题。

关键词:邻避冲突;环境正义;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0)05-0074-06

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引发了一些必须高度重视且着力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邻避冲突即其中之一。与此同时,当下中国经济进入“调整期”,政府正面临着经济转型与下行的挑战,新一轮“经济转型”即将开始。从更长期的趋势看,由于“人口红利”逐步消失和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减弱,土地资源稀缺将继续推动成本上扬,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使“环境成本”上升,技术扩散效应下降使生产率增长趋缓,这些变化都对“经济转型”提出了迫切要求。在此过程中,政府显然不能再继续既往的“GDP至上主义”,而需积极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缓解经济增长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压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政府政策的合法性,不能继续奠基于经济增长的考量指标,而需综合平衡环境、发展与制度文明的复杂关系。从环境正义的角度思考应对邻避冲突之策,因而成为我国当前必须直面的问题。

一、邻避冲突的现状与本质

(一)邻避冲突概述

本文将邻避冲突界定为民众对那些能增进公共利益,但可能危害周边自然环境、居民身体健康或者影响其财产价值的邻避设施,如垃圾焚烧厂、化工厂、核电站等,反对在自家附近选址或设置而引发的冲突①。从主体角度看,邻避冲突实质上是围绕邻避项目展开的社会公众与邻避项目周边公众间的冲突:邻避项目的效益由社会公众共享,而成本仅由邻避项目周边公众承担。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与邻避项目周边居民之间的冲突,往往表现为邻避设施所在地政府与受邻避设施影响的公众之间的博弈。一方面,由于社会公众群体过于宽泛,而政府通常会代表社会公众站在邻避冲突的前沿,结果表现为政府代替社会公众成为冲突的一方主体;另一方面,邻避项目周边公众会在冲突中表现出强大的表达意愿与行动力,而社会公众往往持观望态度,甚至部分公众出于同情等原因选择为邻避项目周边公众发声,公众便代替邻避项目周边公众成为另一方主体。严格上讲,邻避冲突中还包含另一个主体,即项目建设者或投资企业,但由于企业的立场与政府往往一致,基本上可以将二者视为一个主体。在具体实践中,政府一方往往以经济发展、社会所需、对环境和人身无害为由主张邻避项目的投资兴建,而公众一方往往以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与健康保护为由反对邻避项目的投资兴建。

作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邻避冲突之所以日渐进入大众视野并成为最近10余年的社会焦点,离不开中国社会正在加速转型这一宏大背景。经过30余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经济成就令人炫目之余,环境污染也到达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譬如:在空气污染方面,全球污染最严重的10座城市,有7座在中国,中国每年因雾霾导致100多万人早亡;在水污染方面,中国主要河流有三分之一水域污染严重,不适合人类使用;在土壤污染方面,全国五分之一耕地被污染。但是,在此之余,更让人担心的是邻避冲突的处理方式,并未因其数量之多及复杂性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如下三组数据足以说明问题: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年增速高达29%;“十一五”期间,环境信访案件高达30多万件,环境访民成为中国庞大访民队伍中的新类型;与此同时,在30多万件的环境信访中,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仅2614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980件,提起刑事诉讼只有30件,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十八大以后,从中央环保督察情况前三批通报反馈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仍然是“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环保为经济发展让路仍时有发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走捷径”“表面文章”“弄虚作假”渐凸显;部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解决不够有力”等问题。

与之相应,中国式邻避冲突多呈现出“无规则互动”的特征。具体说来邻避冲突常由三个阶段组成。在第一阶段,地方利益集团和地方政府以违反现有环保法律规定的方式推进污染项目;在第二阶段,当地民众自发组织群体性活动对污染项目表示抗议,但这种活动并未得到政策法律的支持;在第三阶段,为应对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社会稳定危机,地方政府再次以违反现有法律政策的方式宣布停止污染项目②。就政府的反应而言,自2007年的厦门PX事件至今,大致可分为三种:(1)妥协,以厦门、什邡、启东三地为代表。原项目中止或迁往异地建设;(2)敷衍了事,以大连为代表。面对市民的抗议,地方政府承诺该厂停工整顿,随后将迁往他处,但后来传来的消息是项目已经原地复工;(3)僵持,以番禺为代表。相关垃圾焚烧厂项目既没有取消,也无法开工建设,博弈长期化。轰轰烈烈的环境运动并未带来制度变革。尽管在很多地方,引发邻避冲突的建设项目主要因为维稳的压力被迫停止,但是引发冲突的诸如知情权、决策权、民众参与等方面的制度并未发生根本变革。所谓的邻避运动也呈现“被动化”的取向,政府是否回应、如何回应成为此类社会运动方向的关键点。此外,邻避冲突事件的数量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呈正相关关系,在邻避冲突中,从冲突发生到扩大、再到冲突激化,相关的抗争活动,其内在运行逻辑自始至终呈现出明显的地方性和自发性,邻避抗争的方式,更是以私力救济为主轴③。

(二)邻避冲突的形成原因与本质

讫今为止,中国各界对于邻避冲突的态度依旧存在很大的分歧,官方和民间的对立尤为鲜明。以PX项目为例:据新华社估算,中国目前对PX进口的依赖度为53%,2014年中国PX的供应缺口为950万吨。因此,PX项目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眼中的香饽饽,认为此类项目在拉动地方GDP之余,能很好地促进地方就业、税收的增长,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当地的“三利之举”。但是,如此“好”事,却以厦门为肇始(2007),近年来一再先后挫羽于大连(2011)、宁波(2012)、昆明(2013)、茂名(2014)。以至于中央政府不得不在2013年开展了一场国家层面的PX公关节目:2013年5月,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和《新闻联播》依次先后播出《PX项目的真相》和《揭开PX神秘面纱》两档节目;2013年6月24日,《人民日报》刊登《揭开PX的神秘面纱》一文;此外,诸如金涌以及曹湘洪等相关领域专家也挺身而出,面向公众进行PX科普。官方的态度可大致概括如下:一是PX项目的风险并没有民众想象的那么大,民众反应过激;二是参与邻避冲突的民众存在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之嫌,是自私的表现;三是民众在邻避运动中是被利用的工具,受到利益集团的挑唆。

来自反对方的另一种声音则认为邻避冲突的发生,是政府环境治理失效的产物。具体说来,邻避冲突与政府信息不透明、环境安全缺乏保证和经济补偿不到位三个因素有关。首先,根据中国的环境法规,可能存在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该评估环境影响,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知情并同意,是项目能够继续推行的前提。但事实上,类似项目极少在开工前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有些项目甚至在开工之后,仍以涉及“国家机密”为借口,拒绝公开环评报告。譬如2013年的昆明PX项目。其次,很多可能存在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在完全没有公众参与的情况下已经完成规划立项。譬如2014年的余杭中泰垃圾焚烧项目。最后,环境事故几乎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纵观多起邻避冲突的演变,不难发现中国式邻避事件的性质是“维权与泄愤并存”。这具体表现为:首先,在一些地方,相关政府及其辖区内的许多企业,长期以来奉行“GDP至上主义”,漠视环境保护领域的政策法规,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居民权益饱受损失,最终导致公众对相关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严重不满和极其不信任。在众多的邻避冲突中,邻避设施所在地居民常见的怀疑,除了针对相关政府或企业宣称的邻避设施的无害性或公益性,更多的是针对邻避设施运营方有关在设施运行过程中、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承诺,以及当地政府将严格执法、监管邻避设施的运行、大力打击环境违规行为的承诺。其次,在有关补偿或回报措施不具备较大实质意义的情况下,邻避设施所在地的居民自然容易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此时,单纯通过劝说、沟通或单向宣传的手段,是很难化解相关居民对邻避设施的严重疑虑的。从维权的视角看,公众对邻避设施展开抗争的主要根源是,经过改革开放40年来的发展,公众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均有了明显的提高,维权能力也显著提升。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宁,在遭受邻避设施潜在产生的风险之前即表明反对态度和甚至采取抵制行动,既具备一定的合法性,更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从泄愤的角度看,当邻避设施所在地政府在环保领域长期存在信任赤字时,邻避效应更加容易导致邻避设施所在地政府很难与设施受害者达成双赢方案的局面,也更加容易触发群体性事件甚至严重的暴力冲突。如此看来,要想准确认识邻避冲突,必须看透公共危机事件背后的利益和权力逻辑,认识到在利益格局多元化、公民权利意识崛起、信任危机加剧等的情境下,邻避冲突中的三方(即相关地方政府、企业和社會公众)就附着于邻避设施之上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环境权益的争夺、碰撞,才是导致邻避冲突的根本原因。换而言之,制度因素可对“邻避”冲突做出根本性的解释——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资源价值日益抬升的叙事背景下,当整个法律体系尚未来得及厘清彼此的权益边界,“以发展经济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己任的政府”、“以逐利作为设立终极目标的企业”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公众”,三者就有限空间权展开激烈争夺,是再也自然不过的事情。

纵观近年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不难发现其中存在一个明显的特征:多种利益诉求夹杂、汇聚于环境群体性事件之中;遭到抵制和反对的邻避项目,往往关系到土地征收与补偿、企业关停并转等复杂的局势。在“维稳”成为刚性任务的制度化环境下,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为追求和保障其在特定邻避项目中的权益和获得维权的政治正当性,多假手“环境保护”这一出口,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向相关政府进行施压。其结果是,一些确实同时利国利民且具备良好可行性和充分正当性的项目,因为多重的、纠结一起的原因,最终成为邻避抗争的“牺牲品”。同理,在“经济发展优先”和“GDP至上”的政府官员考核机制之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地方经济增长的情形堪称比比皆是,环境维权事件大量爆发,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鉴于此,如何主动回应经济与社会局势的急剧转型、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并协调其与合法个人权益的关系、重构与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提升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化水平,是政府在面对“邻避冲突”治理难题时,需优先考虑的事项。

二、环境正义是认识邻避冲突的根本视角

(一)环境正义的定义和内涵

环境正义是潜存在邻避争议后面的伦理价值。邻避争议及冲突的讨论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其背后所隐含的是更大层面的“环境正义”问题④。对于“环境正义”的定义,不同的组织和学者意见并不一致。譬如,美国环保署关于环境正义的官方定义是:在制定、实施、执行环境法律、规章与政策时,确保人人享受公正的待遇并且能够有意义地参与,而不分种族、肤色、原国籍或收入水平。公正待遇意味着任何一个群组(包括种族、民族或按照社会经济条件划分的群组)都不应当不合比例地承受工业、市政或商业活动所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也不应当不合比例地受到联邦、州、地方政府和部落的计划与政策的影响。1997年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所召开的环境正义问题国际研讨会则将环境正义定义为:减少在国家、国际间与世代之间,因不平等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环境社会学家Camacho认为,环境正义是一种反对政府、资本家与强势团体针对弱势族群的环境殖民行为,并主张消除贫穷、资源永续的共享、废弃物的妥善处理,以及民众参与权利的一种思考行径。台湾学者彭国栋认为,环境正义是追求环境权利的平等,以维护个人与团体之尊严,尊重其特殊性与不同追求,达到自我实现并提升个人与社区的能力。国内学者杨通进认为,环境正义就是在环境事务中体现出来的正义。从形式上看,环境正义有两种形式,即分配的环境正义和参与的环境正义。前者关注的是与环境有关的收益和成本的分配。而后者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那些与环境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每一个公民或群体均应得到平等的关注和尊重,在分配环境保护成果、环境风险和负担的承担时,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政府应无歧视地对待每一个公民或群体⑤。

综上,对于环境正义的定义虽多,但大致可以认为,环境正义即“由环境问题引起的社会正义”。

(二)环境正义的核心关怀

环境正义的核心关怀是环境损益的分配,并具体体现为对“自然资源禀赋差异、风险利益扭曲分配和制度决策歧视倾斜”导致的社会发展差异的关注。就自然资源禀赋差异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发展差异而言,环境正义理论认为,一国之内的自然资源乃全民共有的公共财产,公共财产应用于公共事务,让全民受益,而不能只是部分地区与部分群体的利益分享。因此,应纠正这种因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导致的社会化差异分配。就风险利益扭曲分配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发展差异而言,环境正义理论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典型的风险社会,在现实生活中,环境破坏与污染的受害者往往是弱势群体与地区,获益者则往往是社会强势阶层。同时,风险与利益的扭曲分配可能会导致社会合作的破裂,使社会秩序崩溃。要想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就应当对风险与利益的扭曲分配进行矫正。就制度决策歧视倾斜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发展差异而言,环境正义理论认为,资本、权力与传媒的联合操纵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弱势群体或地区既没有机会参与、了解有关政治决策过程,也没有能力对抗这一过程。环境正义运动即弱势群体与地区通过采取某些非制度化手段谋求其利益诉求的合法化过程,旨在增进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⑥。

综上,环境正义关注环境领域不符合人人平等法律原则的地方,尤为关注不公正的制度或不平等的地位所导致的环境不正义问题,主张公众在公共资源的享有等方面,须符合公开、公正、平等和可持续的原则。从邻避冲突的角度看,环境正义的真正目标乃环境权利义务的合规、合理的分配和保障,旨在经此路径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邻避冲突的实质是环境正义的缺失

一般认为,环境正义作为环境领域中的一种价值判断,有“分配正义、制度正义、承认正义”三个层面的评价标准。衡量邻避冲突,也可以从“分配正义、制度正义、承认正义”三个方面加以展开。其一,分配不正义:选址不科学,偏离公共价值。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邻避设施的供给目的必须与公共价值相契合。但是,随着以追求商业回报为终极目标的各类资本的介入,在政府行为监督机制无效或不力的情况下,政府建设邻避设施的目的有可能偏离合法性轨道。建设邻避设施,首先不再出于满足公共利益和需求,而是出于发展当地经济的原因。邻避设施的经济功能而非社会功能,成为地方政府决策者优先考虑的事项。在环境正义中,分配正义基础性正义或前提性正义。基于经济考量建设邻避设施的行为,即便附有满足公共需求的客观效应,也明显偏离了正义原则。其二,程序不正义: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和风险沟通。邻避设施同时具有正外部性和外部性,其建设与营运将长时期影响周边居民的权益与生活。因此,“力争全程科学决策,保证程序合法与公正”、“积极引导公民参与,促进有效协商对话”,“扬正控负”,是建设此类设施必须追求的目标⑦。在现实工作中,基于邻避设施选址工作所涉及的专业性,政府部门的决策者因为追求工作效率、经济回报及决策流程的路劲依赖等原因,往往更多考虑技术可行性和投入产出比等层面的问题,更多依赖相关领域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家建议。邻避设施的利益相关者,更多是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方案尘埃落定的情况下,象征性参与到相关项目中来。这种风险沟通机制明显缺位的局面,肯定加剧了公众对邻避设施的风险感与恐惧感,当他们既没有机会和能力参与邻避设施的选址、建设和运营的决策流程,也没有可能通过合法便捷的渠道和理性的方式表达自身的关切和利益诉求时,选择诸如组织“街头维权”活动等“吸引眼球”的非常态方式用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无可奈何之举。其三,承认不正义:负外部性成本分担非均衡。在邻避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常见的情形之一是面临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抗议时,政府部门的决策者,更多强调邻避设施的公共利益属性,求诸“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感染,要求民众的支持和理解,而较少考虑邻避设施的正、负外部性由不同主体承担的特征。在众多案例中,作为邻避设施项目决策者的政府和作为具体建设和营运者的企业,很少对设施周边民众的受损进行必要的补偿和回馈。要想从源头上解决邻避冲突,必须重视邻避设施的“成本—收益结构”发生扭曲的现象,并通过“政府管制、市场机制和法律规制”三管齐下、统一协调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环境正义当下的价值

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共同价值,“环境正义”是连接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环境正义的本质乃社会公平正义,即在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实现环境权益与风险的公平分配,保障和保证各类社会主体均能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享有平等的生存和生活的权利。以便在一个风险四溢的时代或社会,尤其是当弱势群体或地区的利益面临来自权力和资本的联手侵犯时,能有更加灵活、更加公平的制度安排和可行手段對环境不公和环境不正义问题作出回应。作为一种价值判断,环境正义有三个层面的评价标准:一是各主体间公平地共享环境收益、共担环境风险的分配正义;二是在环境政策的制定、遵守与实施中,各主体得到平等对待与实质性参与的制度正义;三是尊重每类主体尤其是弱者的尊严与价值、维护弱者的生存权、生命权与环境权的承认正义。制度正义是环境正义的重要保障,是一种手段;环境分配正义是制度正义保障下的结果;而承认正义是达至制度正义的价值认同维度。三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的关系⑧。在邻避冲突中,“中国式”环境正义显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首先,“中国式”环境正义困局包含了多个相互关联的层次。在环境代价在社会成员之间明显存在不公正分配状况之余,本该积极发挥权益保障和救济作用的各种制度,其运转情形、状况和效率差强人意,尚不能满足民众的正当期待。其次,无论是从导致邻避冲突产生的诱因还是邻避冲突所涉及的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都是其中的核心要素。研究表明,在多数邻避冲突中,发挥主导或关键作用的主体并非市场或资本,而是公权力。公权力几乎深度介入邻避冲突从产生到解决的全过程。一是就邻避冲突的诱因而言,环境不正义的情形就源自公权力部门的选址行为;二是就邻避冲突的消解而言,在涉及环保回馈、补偿事项时,也往往由公权力单方确定补偿或回馈标准。

再次,环境正义困局中的抗议者与受害者,其诉求目标有时并不一致。并非在所有邻避冲突中,抗议者的诉求都高度集中于补偿款分配的公平性、或环境修复问题、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等问题。最后,环境正义的困局,也明显呈现出与社会结构的不平等状况相匹配的趋势:越是弱势群体或弱势区域,所承担的环境成本和代价越多、越高⑨。

由此,解决中国的环境正义问题,一方面,需全面反思和分析各种环境不公平情形之所以产生的制度性原因。具体说来,剖析环境正义问题,不能简单地“就环境正义论环境正义”,而需将其置于“环境与经济的综合政策分析框架”中,全面、深入、严谨考察“环境与发展”、“市场与政治”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另一方面,在国内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冲突愈演愈烈、生态文明建设如火如荼的情况下,对环境正义问题的讨论尤为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将经济增长作为战略规划和决策的重中之重。在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沉重的环境压力,对居民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出现了资源和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问题,而人口增长、消费水平提高以及城镇化更加剧了这些压力,并具体表现为: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增多、环境恶化造成公共健康危害、环境破坏与贫困形成恶性循环、环境问题带来新的社会不公及城镇化快速发展使资源环境压力持续增加。应对环境挑战,显然已经成为中国继续前行必须直面的迫在眉睫的问题。与此同时,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开始经历一个从发酵到萌芽到健全并不断强化的过程。但是总体上,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环境保护三大领域如何妥善协调一事上,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无论是沟通渠道、还是沟通频率、沟通效率,均存在明显不足。当特定区域或地域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的公信力不足以说服民众对于拟建设的邻避设施的质疑时,邻避冲突的发生在所难免。鉴于此,追寻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愿景,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行动计划;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开展理论和政策研究以及利用多种传播途径,促进全社会形成生态文明的主流价值;鼓励社会主体各司其职,包括提倡健康、可持续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推动企业承担环保社会责任、支持环保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通过改革财税体制、购买公共服务、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提高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均是中国当下转型升级必须考虑的事项。换而言之,政府政策的合法性,不能继续奠基于经济增长的考量指标,而需综合平衡环境、发展与制度文明的复杂关系⑩。

四、以环境正义为切入点化解邻避冲突之道

部分邻避冲突治理的实践表明,通过开展社会回馈、提供经济补偿和扩大公民有效参与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邻避冲突产生的诱因。但是,这些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邻避冲突的发生。其原因在于,无论是开展社会回馈和经济补偿,还是扩大公民有效参与,都有其适用前提和使用效果的局限性。就开展社会回馈和经济补偿而言,回馈和补偿的范围和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政府财力的影响;同时,其适用对象,更多是那些相对看重经济回报而非环境质量且自身经济条件较差的民众。就扩大公民有效参与而言,既在微观层面受限于相关民众的受教育程度和理性表达自身诉求的能力,也在中观层面受限于特定地域的法制状况和法治水准,更在宏观层面受限于政府系统对维稳大局的强调。更何况,在邻避设施属于“心理不悦类”设施且设施周边居民经济条件较佳、较为看重生活品质时,上述方法吸引力更为有限。要想从根本上防范邻避冲突的产生,唯有基于环境正义的视角,清晰界定民众所享有的环境权利,准确厘定政府所拥有的环境权力,实现公共领域内权益分配的制度化、科学化,实现邻避冲突治理的法治化。具体说来,应该通过环境权益的明晰实现环境承认正义,做到邻避设施的建设有据可依;通过决策模式的优化实现环境程序正义,减少环境权益纠纷的发生;通过利益分配的均衡实现环境分配正义,消除缓解邻避设施负外部性影响。

综上,环境正义是生态文明时代正义的重要领域,如何将环境正义所包含和推崇的价值融入现实的法律體系,成为社会各阶层的内心信仰,推动其具体化为可赖以维权的法律规范,乃当前环境正义研究的重点。具体到邻避冲突的法律治理而言,基本前提应该是明确邻避设施的供给出发点。首先,合理界定邻避设施的公共价值边界。在建设邻避设施之前,相关地方政府应该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事先向拟建设施的利益相关者全面、完整、及时知晓和了解拟建设施的公益性质,包括是否在公益目的之余,存在商业考量,及考虑引入商业资本。其次,实现建设邻避设施的公共价值。在有商业性质的资本介入邻避设施的建设、运营的情况下,应该向利益相关者解释这么做的必要性及是否会有损邻避设施的公益性,消除社会公众对资本引入会消减邻避项目公共性的误解。

注释:

① 欧阳恩钱、徐佳佳:《海涂围垦的生态补偿机制初探》,《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② 李宇环:《邻避事件治理中的政府注意力配置与议题识别》,《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9期。

③ 鄢德奎、李佳丽:《中国邻避冲突的设施类型、时空分布与动员结构》,《城市问题》2018年第9期。

④ 何艳玲:《对“别在我家后院”的制度化回应探析——城镇化中的“邻避冲突”与“环境正义”》,《学术前沿》2014年第3期。

⑤ 张兰、王世进:《环境正义视域下的立法走向:环境法的倾斜保护及其实现途径》,《生态经济》2012年第11期。

⑥ 杜健勋:《环境正义:环境法学的范式转移》,《北方法学》2012年第6期。

⑦ 华杰:《全媒体背景下邻避效应的扬正控负策略》,《光明日报》2015年7月25日。

⑧ 马道明:《环境正义视角下居民的角色困境——以太湖污染治理为例》,《浙江学刊》2015年第5期。

⑨ 李德营等:《“中国式”环境正义困局国:以济宁市的煤炭开采问题为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张也等:《国内外环境正义研究脉络梳理与概念辨析:现状与反思》,《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⑩ 李敢:《环境正义视域下的转型升级思考》,《当代经济科学》2013年第1期。

作者简介:吴宗金,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211168。

(责任编辑  刘晓慧)

猜你喜欢

生态文明
基于TOPSIS法新疆生态文明发展水平测度评价
读《有机马克思主义》
论周秦生态伦理文化及其当代价值
浅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落实策略
浅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落实策略
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发挥检察职能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现状研究
生态文明建设融入高职校园文化发展的思考
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花卉旅游发展策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