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2020-07-04谢咏

现代交际 2020年9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

谢咏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许多地方依旧延续着以绿水青山换金山银山的发展模式,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体系的不断发展,带来一系列环境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并且已经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为了缓解这一系列问题,亟待引进一个新的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正是在这一个背景下被引入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与之相对应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也逐渐形成。由于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缺陷,还需通过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循环经济执法力度、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来完善。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 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9-006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所提出的“宇宙飞船经济理论”。在一个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人类社会,地球上有限的资源必然会制约人类经济社会文明的发展,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间的矛盾已愈演愈烈,当下所运用的发展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矛盾。因此,为了缓解这一矛盾,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需要引进新的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和生态二者间的互依互补、相互促进,进而达到协调统一。随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逐渐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可以充分协调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指导人们的经济行为,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一、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分析

(一)现状

自2008年8月29日《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循环经济便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但由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大多是关于原则性的规定和授权性的条款,难以具体落实到各地方。因此,为了使得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服务于全社会,使之与地方的经济发展相协调,更好地发挥其指引、预测等作用;同时结合各地区所独有的地方特色,争取将发展循环经济在地方层面予以充分落实。近年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政府纷纷对循环经济重新进行定位,将其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发展任务,并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环境保护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草案)》《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等。由此可见,无论是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西部欠发达地区,都对发展循环经济在立法方面提供了保障。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不仅避免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无法付诸实施成为一纸空文,同时给当地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丰富了国家层面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经验。

(二)存在的问题

1.立法方面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大力倡导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然而,就循环经济的立法而言,主要问题是立法经验的欠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虽然形式上包括涉及资源循环利用、废物回收等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但总的来说依旧处于起步阶段,循环经济的许多方面在立法上依旧是空白的。如关于发展循环经济所涉及的专项资金、税收等方面,以及企业垃圾处理、食品、包装等领域,仍需完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各级政府已经颁布了各种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还较为分散,缺乏法律适用。

2.执法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工作逐渐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执法过程中,许多执法者对循环经济的内涵并不了解,在执法时首先考虑到的不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是该部门的利益,这些现象严重违背的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如许多地方政府依旧奉行“先污染后治理”的原则,表面上打着保护生态环境的旗号,实际却奉行利益至上的发展理念,阻碍了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实施。法律的实施必然要重视对个人责任的规定,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同样需要有全方面的指导社会、企业和公民的规范,以此保证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立法目的的实现。就我国的执法环境而言,由于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冲突,使得执法者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步履艰难,甚至大量存在“推皮球执法”现象,无法有效管理。虽然我国行政法中对行政处罚权加以界定,但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若循环经济领域出现了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独立的部门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多头管理、互相牵制的现象依旧严重。就执法者而言,执法者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许多执法者因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缺乏,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处理专业性较强的具体问题时束手无策。

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循环经济基本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指导思想制定的,该法虽然有涉及提高资源利用率等关于循环经济的规定,但仅仅是概括地将其罗列出来,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并没有很好地在该法中得以体现。为更好地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我们需要对《环境保护法》予以修订,如将发展循环經济列入环保法总则当中,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规定列入分则等。《循环经济促进法》不仅指出了我国生态环境所面临的实质性问题,并且据此建立了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系统相统一的责任机制。为进一步实现《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现实意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缓解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可将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增强法律条文的权威性,同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大实施力度,从而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加大循环经济执法力度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其加以法律的保护,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能否被很好地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执法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对执法主体予以明确。因为当各部门职能出现交叉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阻碍法律实施的问题。对执法主体的明确主要从建立综合执法制度方面入手。由于循环经济问题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仅交由单一部门处理往往会力不从心,因此可以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等综合执法。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监督企业的循环生产状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环保部门所提供的相关企业信息,依法作出奖惩,推动各企业朝循环经济方向发展;企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引导企业进行产业转移。此外,这些部门还可以建立起联合办公小组,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国循环经濟法律体系。

(三)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除了立法和执法方面,我们还要从司法监督方面着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建立循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审判权作为一种法院所独有的排他性权利,由于其被动性,在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很难对其加以运用,但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对循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司法监督。循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包括循环经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循环经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循环经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破坏生态环境、浪费生态资源的主体以民事诉讼的手段追究民事责任的公益诉讼;循环经济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对不履行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以行政诉讼的手段追究其责任的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所提起的循环经济公益诉讼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当法律监督机关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则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指日可待。

三、结语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法制保障。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无论是其立法原则还是法律制度或是法律责任,都始终坚持着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都紧紧围绕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循环经济法律责任既包括对法律主体的积极性义务的具体要求,也包括对违法主体的强制性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规定。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必须进一步明确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基本原则,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循环经济执法力度,最主要的是要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只有这样,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才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贤金.循环经济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5.

[2]俞金香,韩敏.环境权与循环经济法的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3]乔刚.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4]鲍文进.论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J].吉林农业,2012(6):134.

[5]吴大华.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07(8):22.

责任编辑:赵慧敏

猜你喜欢

法律体系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
美,在法哲学的沉思
中国文化中的“君子”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适用
我国电子垃圾资源化问题研究
中小家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
浅析关于循环经济下的旅游经济管理
全球资源治理中的中国角色与愿景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浅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