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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环境政策法制建设的作用分析

2020-06-15潘徉羽李景

视界观·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作用分析可持续发展

潘徉羽 李景

摘    要:可持续发展在1972年开始提出,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其主要思想及目的便是促进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生态、经济的可续发展。在随着人类城市化及人口不断增多,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潜在危害已经逐渐威胁到人类日益居住的公共空间。且随着环境问题的持续性、后期性及发展性,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加重,这也加重了治理环境的成本负担,甚至达不到治理的目的。[1]我国的环境政策法制建设虽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总体来看环境立法与环境政策法制建设的目标仍有较长远的发展空间。因此,在环境政策法制建设中融入可持续发展,依托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及目标来不断深化丰富环境立法,使得环境法制建设更加符合国情符合社会发展。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立法;环境政策;作用分析

可持续发展作为适合中国国情发展的一条道路,不论是其中的社会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经济可持续发展都是在以满足当代造福下代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深化的。其核心便是人类的日常生活及工作不超过环境最大承载力。而将可持续发展融入环境立法当中,使得其作为立法目的也作为立法原则来更好的来指导我国环境法制建设。

一.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性发展包括生态可持续、社会可持续、经济可持续。而在针对生态可持续中的定义是“生态持续性”(Ecological Sustainability)。主要侧重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与人类空间上的程序平衡。此概念最早由INTECOL与IUBS在20世纪末联合提出,深化可持续发展的自然属性及价值,将其界定为是可以通过此方法来不断保护与提高环境的自容力与环境的更新能力,即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人类最大活动。随后,ICUN、UNEP、WWF发表《世界自然保护大纲》。WCED组织领导布伦特兰夫人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进行了全面的较为系统的介绍,是正式使用在书面及出现在人民眼前。此报告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也被大众认同:在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同时对后代的基本需求也能得以保障。其可持续覆盖了全世界地区,也是中国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基本要求。  在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2]随后,中国开始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国的发展策略之一并在中共十五大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的战略。

二.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制建设

1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方式手段多样,但归根结底是通过对环境的管理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目前,我国已推动从经济、教育、社会、法律等各方面推动环境保护。而环境立法与环境政策法制建设作为法律条款更是环境保护的硬性保护之一,依靠其强制性、执行性则成为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法制建设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影响深,在对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中则更具有现实意义。环境法制建设便是要规范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两者都要要求加强对公交、地铁、通讯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的生态环境评价,针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及管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或与破坏要严格把控;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重型高污染企业重开要做到法律的严惩;加强对企业工艺与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环境监测部门的工作能力与预警能力,从而为可持续性发展的环境法立项做到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而针对此些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就要通过加强环境政策法制建设来不断提高环境法的地位。要将尊法、守法、执法三者结合,以法治环境、依法治人,发挥法律的强制性来对我国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在吸取世界各国治理环境措施及环境立法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法律是保障环境的最有效方式。国家地方通过法律来引导、评价、奖惩自然群体的行为,将方针原则内涵等蕴含在法律制度中,通过一种强制性遵守的行为准则来让人民的行为规范化理智化。[3]

2在可持续发展下的环境法制建设评价

中国现当代的环境政策法制体制建设是在与国家的发展相并行的,且通过与经济战略的结合来促进环境与经济两手抓两手稳的目的。但在地方实行的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制的问题在实际效果呈现上则出现了一定的偏移。并且,中国对于环境的政策制定在吸取世界上较为通用的环境保护原则同时,加入了具有本国国情的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条例,不论是从预防、保护、协调、惩罚原则来看与国际环境立法可以说是殊途同归。但由于我国的国家制度对于法律的解释与应用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同。我国的原则秉持着协调共建,世界通用原则则是环境第一,在后期对于追究责任与赔偿中也特别在意受害者的利益。可以看出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具有一定的感情包容,且将协调作为第一要义。在对法律制定及政策实行中,经济负担及技术成本往往使得企业的环境问题被企业的承载力所限制,使得治理的措施规定不完善不严格,严惩力度不够,存在着企业交排污钱便可以不再采取治理措施。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对于企业的环境管理执行力不足。[4]

3为环境法制建设提供新的措施及理论要求

可持续发展在对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来说是一种新的理论指导基础,以本身的内涵来丰富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制度,依靠可持續发展理论指导,不在以单纯的经济增长与技术进步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指标,从各方面的综合因素来评判社会的发展。因此,此种模式下,环境建设与环境法律脱离原有的禁锢,不在以法律来解释法律,以制度来解决问题。通过采用全新的思维拓展模式,吸收多种学科及社会问题,剖析环境法制建设的可行性与应用前景,通过法律来深层次解读可持续的意义。[5]

三.结论

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来融入环境法律政策法制建设中,拓展了环境立法的范围,依靠资源理论及可持续发展理论来促进环境与社会的动态平衡。可以说,可持续发展在环境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更是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有利措施。

参考文献:

[1]0ECD, Governac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Five 0ED CaseStudies, Paris:OECD, 2002: 103.

[2]Ceres, Life in the Edge Environment: Annual Report 2001, Boston:Ceres,2002:31.

[3]张兴,王迎川,谷曼.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制建设研究[J].环境科学动态,2004,02,(05):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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