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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权的立法探究

2020-05-25林洪艺

中国市场 2020年15期
关键词:大数据

林洪艺

[摘 要]互联网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海量的数据。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数据权作为一种新型法益,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挑战。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和该法益的特点,数据权立法的基本条件相对成熟。但在发展过程中,数据权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与自由。

[关键词]个人数据权;数据权立法;大数据;新型法益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5.186

1 大数据时代下的新型法益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行业的迅猛发展,大数据时代已悄然来临。正如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所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1]中国是数据总量最大,数据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普及催生了大量的数据信息,数据的总量和种类在不断地增加。在分析和利用数据的过程中,人是数据的创造者,同样也是数据的使用者,由此产生了一种不同于传统概念的新型法益——数据权。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任何法律在本质上来说都是对一定利益的保障和维护。权利不可脱离利益而单独存在,权利的基本立足点是防止对所保护利益的侵害。

就数据权而言,数据的价值早已超越其本身,其背后隐含着是对个人隐私的滥用和不正当引导。当今时代背景下,数据权具有着可观的经济价值,经过巧妙科学地利用和分析后常常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当然,与此同时,很多企业对利润的过分追逐直接或者间接地侵犯到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多种权利。由此看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数据权具有流动性、价值性和开放性,是大数据时代下的一种新型法益,亟待关注和保护。

2 数据权的立法基本条件

2.1 公民对个人数据权保护诉求强烈

在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下,大量的智能手机软件应运而生。这些手机软件与公民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在为用户提供丰富的使用体验的同时,软件公司也在通过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手段获取公民的个人数据信息。根据数据调查显示,109份随机主体的调查问卷中55.05%的被调查者对当今社会环境数据权保护信任程度为“不太信任”,44.04%的被调查者为“一般信任”,只有0.92%的被调查者对其信任程度为“非常信任”。97.25%的被调查者认为个人数据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并且希望采取相应手段进行保护。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数据权保护应该大力宣传,严格立法。此次数据调查反映出公民对个人数据权强烈的保护诉求,同时也反映出很多公民在数据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并不知道采取何种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2.2 数据权保护领域权威文件积极影响

当今世界数据权保护领域存在许多权威文件,对各国数据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积极的影响。纵观古今,个人数据保護原则起源于美国1973年的《个人隐私法》。[2]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于1980年制定的《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以及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于1980年制定的《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是个人数据保护的主要立法渊源。2016年欧盟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其前身是欧盟1995年制定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法》。GDPR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个人隐私数据权,这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于个人数据保护比较全面的一部法律。这些数据权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对于我国个人数据权的立法可以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明确数据定义和权属,促进立法成熟。

2.3 我国的立法技术日臻成熟

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数据的立法保护体现在多个部门法中,例如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其中的多条规定体现了对数据权一定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立法技术上采用的是“个人信息”的表述,其第七十六条中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该定义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对个人基础数据的一种基本概括,体现出我国对个人数据权存在和发展的认定。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于也运用“个人信息”进行立法表述,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再如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订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根据实践经验应运而生的罪名。由此可见,有关数据权的内容散落在各个部门法中,并且往往以原则性规定为主,缺乏系统的规则和切实可行的救济办法。我国在各个部门法中规定了与个人数据权的相关内容,来应对实务中出现的非法收集和滥用个人数据的案例,这些零散的立法和实践内容都对我国的系统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有益经验。

3 高职会计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模式实施的保障措施

3.1 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模式应用效果

在实施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模式之时既要讲授理论知识,也要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了提升理论知识的教学效果,为实践教学做好准备,高职会计授课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创新理论知识的教学模式,保证学生的学习效率。如充分利用多媒体、模拟软件、计算机等教学手段,改革高职会计知识的呈现方式,增强课堂教学氛围,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毕竟,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并不利于学生对会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会进一步影响到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应用效果。另外,在理论知识教学中,教师还应当灵活应用合作探究、任务驱动、教学情境、翻转课堂等教学方法,强化会计理论知识课堂教学的改革成效。但是无论是应用哪一种教学模式,教师都应当从教学内容、学生实际入手,选择与会计理论知识课堂教学相匹配的教学方法,从而进一步提升理论知识课堂教学效果。

3.2 实现理论、实训教学的并重

在实施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模式时,高职教师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将理论、实训教学整合到一起,并同步教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模式的优势。

首先,在课程設置上要将两者结合在一起。如理论知识教学之后,应安排相应的实践教学,确保学生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从而实现理论知识的内化。其次,在实施教学中,教师应当将理论知识、实训结合在一起。如以实训为导向,进行教材理论知识的筛选、整理、分类,从而提升理论知识教学的实效性和科学性。或者也可以将理论、实训教学合并在一起,一边引导学生实践一边讲授相关原理。最后,教师还应当注意在设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工作之时,都应当实现理论、实训教学的并重,从而促进学生理论、实训能力的同步提升。

3.3 完善教学评价

从实际来看,高职院校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并不科学,多是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评价标准。这种评价方式过于片面,且并没有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评价。这对学生的学习非常不利。所以,在实施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模式之时,教师还应当重新建构教学评价体系,从而对学生进行客观的评价。

首先,重视实训课程教学评价,并结合实训课程实际构建完善的评价体系。如将实训测试结果与日常教学表现评价结合在一起,对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态度、实践技能掌握程度、合作能力及态度等进行客观地评价。这样既能让学生了解到自身的长处,也能帮助教师优化实践教学方式。其次,在理论知识课程教学中,教师也应当将过程评价、结果评价结合在一起。同时,还可充分利用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学生互评等评价方式,进一步提升教学评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后,教师应当将理论课程评价、实践课程评价整合在一起,给予学生更加客观、全面的评价。比如按照实践课程40%、理论课程60%的比例对学生最终的表现进行打分、评价。

4 结论

综上所述,实施会计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模式不仅有利于学生的学习,还有利于推进高职会计专业教学的改革。所以,在教育行业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高职院校应当积极引入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模式,改革会计专业教学,培育更多优秀的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1]徐祥龙.高职会计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改革探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27(1):136-137.

[2]王悦.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建构[J].教育观察(上旬刊),2013,2(7):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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