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视角下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
2020-05-21陈广华李凤兴
江苏农业科学 2020年6期
陈广华 李凤兴
摘要:宅基地“三权分置”将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解绑,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提供法理基础。外嫁女作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村民自治规范和家户观念的影响,使其在宅基地使用权上的继承权益容易受到损害。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对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益保障优势,提出在构造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同时,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再造、向外嫁女适当倾斜的宅基地规则原则确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特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规则的明确、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司法救济机制,重构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益保障体系。
关键词: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继承;弱势群体;村民自治制度;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 D922.3;F321.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20)06-0283-07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外嫁女来源于我国农村婚俗惯例,理论和实务界对其定义不一:(1)源于农村惯例,即从字面含义上指嫁到村外或本村,户籍仍然留在本村或迁出本村的成年女性;(2)指嫁到村外,但户籍仍然留在本村的女性[1]。为研究方便,本研究采用第2种定义。土地权利是农民享有的重要权利,而我国农村传统“从夫居”的婚嫁制度及外嫁女在娘家无权的普遍社会现象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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