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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旅游,不能“说走就走”

2020-05-18田莉

晚晴 2020年12期
关键词:服务者人身杨某

本栏目由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是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拥有贵州省属34名律师,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果有相关的法律问题,读者可拨打“维权热线”——18685377642,也可以在【晚晴杂志】微信公众号留言,《晚晴》杂志与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案情简介

2013年,杨某参加上海赫谷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谷公司)组织的“免费旅游”活动。活动过程中,赫谷公司为高价销售保健食品,安排无行医资质的员工以“中医”的名义,现场为杨某等老年人把脉,对照之前要求老年人填写的旅游申请调研表中所反映的疾病,相应的逐一“诊断”老年人所患疾病,并虚构所谓“死血”概念,借机向杨某等老年人推销“花旗”系列保健产品。杨某信以为真,进而购买了24盒芯脉通(898元/盒)、24盒欧克(898元/盒)、24盒NO(898元/盒),共计64656元,并支付了全部货款。

事后,杨某经报刊、电视等媒体得知,赫谷公司假冒“美国花旗(上海)健康指导中心”的名称,通过欺诈的手段以高于市场数十倍的价格将普通保健品卖给客户。杨某认为赫谷公司以欺诈手段与其形成保健品买卖合同,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保健品买卖合同,并要求赫谷公司向其归还货款64656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赫谷公司假冒“美国花旗(上海)健康指导中心”的名称,欺骗消费者以高价推销其保健品。赫谷公司销售的产品以每盒65元的单价向其它公司采购,通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最终以每盒898元的高价销售给杨某,严重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杨某自认其中的54盒已经吃完,同意以每盒65元的价格补偿给被告,尚未交付的18盒按照每盒898元的单价退还货款。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杨某与赫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赫谷公司返还杨某货款人民币61146元。

律师分析

老年人旅游成为老年生活的一部分,但部分不法商家打着“免费旅游”的幌子,诱使老年人高价购买产品。对于此,律师提示:

1.无论是商家打着“免费旅游”的幌子推销的虚假产品,还是在旅游过程中商家故意夸大功效、隐瞒产品材质的产品,若上当受骗,老年人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的规定,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2.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安排旅游日程、旅游项目,对可能危及老年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对老年旅游者出现的身体不适、发生的意外伤害等情况,也须尽到积极寻求救治等安全保障义务。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告知、警示、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年旅游者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老年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旅游經营者承当相应的赔偿义务。

3.老年人切莫轻信“免费旅游”“低价旅游”,在购买相关产品时也要慎之又慎,避免上当受骗。旅游中应注意安全,游好玩好。如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拿起法律武器及时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简介

田莉,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为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在劳动和人力资源、房产纠纷处理、各类借款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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