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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创新赋能与纳税机制优化

2020-05-11贾康张维

中国经济报告 2020年2期
关键词:税制改革

贾康 张维

【提要】本文所讨论的合伙企业法定框架内的创新赋能,是指把若干自然人结合为合伙企业,在合规、真实的前提下处理原来棘手的自然人纳税问题。试点案例证明,此举可以在带来政府增加税收实际效果、化解一大批上至高知人才、下至“农民工”式灵活就业者作为纳税人的税收“痛点”的同时,又较好地规范市场秩序,培育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和税收文化。

【关键词】合伙企业;创新赋能;税收优化;税制改革

一、问题提出的现实社会背景

(一)科技进步催生新型生产关系与制度供给

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给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规则、社会形态,均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改变。

现代科技催生了知识经济时代,人的专业技能劳动成为最重要的核心生产要素,平台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共享和分享变得越来越举足轻重,传统生产关系不得不与时俱进作出适当调整。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节点上,遇到国内国际双重经济压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新时代治国之策;而与人才配置、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在岗创业、兼职就业、技术外包、线上服务等相关的一系列自然人税收问题已乱象丛生,痛点纷至沓来,问题直指创新创业人群主体定位、交易模式、纳税机制的优化,目前不透明、不规范、高成本、作假、偷逃和难监管等涉税问题,已有非常鲜明的“矛盾凸显”,适应新型生产关系的制度供给,已成为社会与时俱进的必要之举。

(二)专业技能人才新型合作形式的法律化常态:四种形式

双创主体的知识经济特征,使得专业技能或其成果成为主要交易对象,而专业技能的表现形式往往是非物化的,载体主要就是人的劳动,主要涵盖范围是现代服务业。

传统经济模式下,人们主要以雇佣关系为雇主提供劳动,而新时代双创政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寻求灵活或者兼职机会,甚至从企事业单位内部脱离出来、独立起来。单个的或小团队的人成为经济主体,雇佣关系变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且这种新型合作形式可以依法常态化。

新型主体必须选择某一组织形式来存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选择的“全谱系”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五种主体形式。严格地讲,后四种形式都必然涉及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问题。

(三)克服紊乱混沌状态,亟需制度和规则的新供给,亟需构建新的纳税机制

上述五种主体形式在现实生活当中都是存在的,但无一例外地暴露出比较严重的纳税规范化问题,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其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发票问题、成本问题、信用信息规范问题尤为突出。

从个人角度观察,意识淡薄、手段粗放,虚开瞒报、掩盖现金交易事实;从企业角度观察,找票列支、以票抵税,财务信息真实性大打折扣;从政府角度观察,抓手不足、监管乏力、税源流失,营商环境遭受“劣币效应”的严重冲击。

这些客观上亟需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的新供给,为有效市场和有为、有限政府提供优化解决方案,追求供给侧改革中守正出奇的效果。否则,税源日复一日大量流失,纳税人群年复一年陷于违法之境,市场则会经年累月处于秩序紊乱的混沌状态。

二、合伙企业创新赋能的概念与运行模式

(一)概念的形成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新型合伙组织概念,是属于特定企业在已有法定框架内的创新赋能。

首先,我们需要梳理集体经济的概念: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要素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经济实质在于合作。典型的三种代表形式是自愿联合、按劳分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而本文所论证的新型合伙企业和上述三个典型的代表性机构是原理相同、理念相通的,是在中国《合伙企业法》法律框架下由同类型或非同类专业技能人员建立起来的合作主体,体现的是意思自治而又充分规范的经济组织,有别于传统常见的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是专门以规范个人或小团队运营模式、界定收入法律属性并解决运营效率这三大问题为出发点的,故此冠以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概念。

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平台化的主体,把专业技能人员组建成合伙形式的企业组织,集体或集体中的一部分(个人可视为集体中最小单位的部分)對外提供服务,企业作为实现收入的主体,自然人以合伙人身份参与按劳分配。此时的个人收入依法界定为经营所得,不是劳动所对应的综合所得,薪酬与社保问题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畴,至于诉求类型不同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建立与否,完全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愿选择,如果兼具合伙人和雇员双重身份,就可以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

为了便于理解,可把合伙企业的极端情况看成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以使法理和逻辑不言自明。

(二)通过对比分析推论合伙模式技术条件的可行性

为什么选用合伙制作为主体形式?我们通过五种可选模式的技术条件对比,推论其可行性。

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取得劳动报酬,是当前主流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主体地位不平等,个人在获取业务方面的机会往往短缺或很不稳定;同时合作双方对于确认收入都缺乏规范,实践中往往形成现金交易,倒逼服务购买方不得不违法购买虚开的发票平账。更为严重的是,《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后,个人综合所得必须汇算清缴合并申报,高级人才的年收入一旦到96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税率就会达到45%的最高边际税率标准,纳税成了打击乃至阻断专业人员创收的绊脚石,这和新时代鼓励勤劳致富和减税降负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自然人主体的上述天然缺陷,使得不少人寻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决路径。虽然这种组织形式成功地实现了个人劳动报酬向经营所得收入的法律属性转化,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这两大难题看似迎刃而解,但从实践看,由于监管抓手不足,却又大范围和大规模地演变成为业务虚构、发票虚开、税基侵蚀的税收痛点与顽疾,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破坏税收环境。

有些经常性、可持续、成规模的团队,直接采用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表面上看,法律约束健全、运行主体规范的公司形式可望良性运行,但在实践中,由于小、散、乱、盲的团队特性,以及换汤不换药的经济实质,带来的更多是管理成本增加、人员结构混乱、财税法务问题频出。而且,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三税叠加,更使得专业技能人员苦不堪言。这些仅仅掌握某一领域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在经营企业和稅收筹划方面大都是远远不能胜任的。虚妄地追求公司制主体形式,规模太小规范太难,是最难消化的硬核。

那么,为什么归结到合伙企业,使这种组织形式成为必然之选?

比较而言,合伙制组织形式,由于法律赋予其更多的自治权和灵活性,具备了集约化、规模化、平台化、规范化和低成本运行的先天条件,既能够避免过小的企业规模困扰,同时又能够有效解决税负过重、社保违法和管理成本等难题。实践当中,持股平台和私募基金是两个典型的合伙模式和创新应用模式,其实合伙制的应用空间是非常广阔的。

当然,合伙模式仅仅是具备了可行条件,为使之足以达效,必须经过改良和优化,这就是我们所指的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下面我们就来推演这种新型合伙企业的框架和运行模式。

(三)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架构与运行模式

1.专业化运营平台。首先,应以一个专业化运营机构搭建服务平台。该机构应定制设计方案并提供全流程一揽子系统化外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文秘、财税法务、内容管理、纳税申报、风险控制、对接监管等。这个机构本身必须是依法规范、能力胜任、能担当责任的,否则,将有可能沦为集体违法犯罪的温床。当前,各种伪平台粉墨登场、鱼目混珠,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可让“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愈演愈烈。

2.政府部门有效监督。“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愈演愈烈,说明市场失灵较为严重,此时,有为政府及时的制度供给,表现为有效监督的应运而生、顺势而为。新供给经济学的思想和主张始终坚持“有效市场加有为和有限政府”,以促使资源配置不断优化。趋利的市场主体虽有避税天性,但其实并非人人都天生有意愿去违法失德,只是很容易由于感性的盲从心理在劣币膨胀情形下导致羊群效应罢了。在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支持下,在伪平台不断“爆雷”的信息的纠偏作用下,市场主体一定能去伪存真、权衡利弊,然后“从善如流”,这也是理性使然。

3.组织架构与企业治理。在政府认可并有效监督下,第一步是运营机构组建专营公司,作为平台的入驻单位;第二步是以该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企业;第三步是意向人士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第四步是企业进入规范运营;第五步是按劳分配协议分红。其中,第一步中的发起单位,仍应由平台监管,以避免失控。企业治理的要点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管理职责、服务功能和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恪守规则、如实报告、责任有限。

4.运行模式与管理规范。企业的具体运行和管理,是以依法规范和“简便易行”为原则的。如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是业务承接主体,具体的合伙人及其项目团队承揽、承做具体业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履行协议、对接监管、据实分配等事项。项目团队的成员可以均为合伙人,也可以是合伙人带领的非合伙员工,还可以是外部合作伙伴。合伙人身份和雇员身份是在协议框架下自愿选择的,也是可以兼任的,专职雇员身份的人员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在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参加新农合、新农保的人员,也可以通过合伙关系远离社保困扰。

5.政府与市场的共赢关系。通过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将原散落的、无组织、无纪律的、欲寻求平台服务的专业技能人员以合伙机制规范起来,实现人力资源和交易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中,专业技能人员拓宽了创收渠道、卸载了繁琐的运管手续并避免了违法风险;众多企业增加了合作选择机会、减少了固定雇工的成本负担并规范了成本费用核算;政府则减轻了监管压力和管理成本、化解了税收流失难题并稳定了财政收入。这种三方共赢关系的确立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三、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正反两方面实践案例考察

近几年来,营改增、个税修订、社保划转、减税降负等一系列涉税新政背景下,相关的税收筹划越来越成为热门的社会焦点。实践中,成功的和错误的筹划案例都是层出不穷,为此我们考察并挑选出几个典型代表进行介绍,以正视听。

(一)驾驶技术服务群体的成功案例

B市某大型物流运输企业,自有车辆数百台,但驾驶人员基本上是来源于邻省参加着新农合和新农保的农村户口,流动性也比较强,他们对于城镇职工社保以及较高的个税负担存在强烈的排斥情绪,同时企业面对税收和社保检查苦不堪言。

通过合作模式的创新,在提前征得了运管部门、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企业设立了SPV专属管理公司,以GP身份发起设立了若干合伙企业,按班组结构把驾驶人员推荐到这些合伙企业担任LP,按照协议向企业集体提供驾驶技术服务并接受企业监管。经过一年的磨合,驾驶人员除了初始设立时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外,不需要任何补充手续,个人依据完税凭证分红实现收入大幅上涨;企业主动接受政府的严格监管,凭借真实业务记录规范地进行税收抵扣和扣除,成本大幅降低,效益和规模同比均增长两成;政府则精准地掐住了真实性这个关键点,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轻松实现了全流程税收及时入库。这样,完美实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而企业已经准备升级向网络道路运输平台发展。

(二)售楼部门整体外包的成功案例

S市某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十余处,但在市场行情遇冷、资金链条吃紧、内部管理不顺、专业操作不熟等不利形势下,销售部门又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人员不足、稳定性差、薪酬弹性大、不肯配合社保等问题。

这时企业找到一支非常精干但没有企业建制,一直游走在不同房地产企业中间充当阶段性职工的团队。通过充分磋商后双方达成创新的合作意向,即售楼部门整体外包,包括方案策划、团队建设和销售手段一揽子销售流程。外包牵头人设立了SPV专属管理公司,以GP身份发起设立了若干合伙企业,又招募了几个业内同样出色的团队,按团队结构把销售人员推荐到这些合伙企业担任LP,按照协议向房地产企业集体提供流程外包服务并接受企业的监管,凭业绩结算,不需要企业垫付任何费用。运营模式同上面案例。经过几个月的磨合,同样取得了非常理想的共赢效果。

(三)退休医生合作模式的成功案例

S市某大型民营医院,是以知名专家为首的近千人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扩张、专家人才匮乏、内部管理滞胀、发展遭遇瓶颈等不利形势下,又交织着新老交替、人才流失、监管趋严、病源不足等问题。同时,又出现了大量老专家集中退休而被返聘积极性不高的情况。

通过合作模式的创新设计,老院长团队说服一批不同学科的老专家,达成合作。即在不违反执业规范的前提下,由新的年輕一代管理团队建立了SPV专属运营公司,以GP身份发起设立了若干合伙企业,按自愿原则把退休的专家医生推荐到这些合伙企业担任LP,按照协议向企业提供执业或顾问指导服务。经过几个月的磨合,取得了超预期的效果,不仅越来越多的老专家甚至在职专家下海参与,而且管理团队开始筹建全国性的综合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整合资源输出管理,走出了一条值得各行各业借鉴的发展之路。

(四)人力资源外包代管的错误案例

T市某原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某知名公司的关联企业,在全国拥有十余家推广型分支机构,在全国蔓延的假借劳务派遣、劳务分包等虚开发票的形势下,也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和自身的市场影响参与其中,当然,也没有实际业务支撑。

案例表明,运营模式是基于平台身份,它们给委托人提供一些服务业的项目,指导委托人签一份根本没人考察业务是否存在或发生的协议书,并利用当地税局部门迫于组织税源任务而放松监管的机会,开具增值税发票,甚至是专用发票;如果是需要给大量人头发钱款,则可以开具劳务派遣品目,至于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社保费用,发票两头的企业谁都不会依法缴纳;劳务分包就更荒诞,每一个自然人都是不办执照但享受定期定额征税的临时经营者,掩耳盗铃式地把综合所得描述为经营所得。其实,诸如此类的错误筹划案例,究其关键,考察其业务真实性就完全真相大白了,只要监管措施一旦落地,这些不法行为都难免会被清算。

四、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典型解决方案

上面所考察的正反两方面案例,仅仅是市场红海中的几个具体代表,接下来我们通过提炼和总结,归纳出来涵盖范围尽量全面的典型解决方案,以指导实践。为了条理清晰,我们从典型人才特征和典型群体两个视角分别表述。

首先,列举具有典型技能特征和代表性的六大人才类型。

(一)专家、学者、医生、教授等高知人才

为什么把高知人才放在首当其冲的位置呢?其一,高知人才获得外部合作收入的频率高,但一般又均具有固定单位甚至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其二,高知人才法律遵从度较高,但恰恰因为身份地位所限更缺乏取巧的手段;其三,高知人才很可能获得非常高额的项目收益,但主动申报的意识与途径普遍不够清楚;其四,高知人才双创的政策环境越来越优化,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激发高知人才的创造性并让他们后顾无忧,应属当前制度供给的重中之重。

例如,高知人才以合伙人身份,而不再以自然人身份去参加研发、指导、论证、评审、咨询顾问工作,以企业为主体和委托方正式结算并据实分红,既避免了个人综合所得的极高负担,又绕开了次次提供身份证件的不悦心理,还省去了年度主动申报的繁琐与风险。值得提示的是,在实践中,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和发票开具的义务还是需要履行的。

有了一个这样类型的阐述,后面各种类型的法理就都好理解了,逻辑都是相同的,只是角度的选择差异罢了。每个类型都可以举一反三、相互引用。

(二)金融科技与信息技术高端人才

金融科技与信息技术领域集聚了大量的高端人才,是高知人才的特定组成部分,在此作为特殊人群单列出来。信息化、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时代,这些领域更是首当其冲,突飞猛进,这些高端人才可以多形式创收,可以受聘研发,可以学术推广,可以输出管理,可以流程外包,可以咨询顾问,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和适用会计师和律师的模式。

(三)研发设计与文化创意技术人才

把两个高端群体的视角扩展开来,以研发设计与文化创意为主要特征的技术人才,适用性就更广泛了。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进步,促使各种技术人才的市场机会越来越多,不断从某一特定岗位解脱出来,远程的、小团队的合作越来越多地焕发出活力,形成和企业内部技术团队并重的双引擎。

诸多城市或者园区的技术研发基地、工业设计中心、文化创意街区、行业协会等机构,鼓励小团体化的技术人才组织起来,为他们提供一揽子系统化基础服务,可以让他们更多地获取信息和交流机会。合伙机制不需要对人才加以束缚,但又加强了人才尤其是流动性人才的粘性。

(四)项目与流程外包服务技能人才

存在于技术人才队伍中有一个比较特殊但又体量较大的类型,就是项目外包外协与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人才,例如建筑施工、快递跑腿、驾驶运输、销售外包、管理输出等。他们虽然可以有组织体系,但又不情愿依托于某一个企业或者项目,他们偏好计件结算、一把一清,对纳税遵从的意愿普遍较弱,即便是希望规范也面临着实施成本过高的现实困难。

(五)教育培训与咨询辅导专业人才

教育培训与咨询辅导市场的蓬勃发展,尤其是民办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辅导的发展,使得兼职执业者形成了一个很大的创收群体。其中非学历教育和五花八门的针对个人的辅导群体,其固定性和稳定性都是较低、松散且不易强化的,C2C的结算特征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和网络结算至少还可以有痕可追相比,这个领域的漏征漏管现象更加严重。

(六)网络社区与平台内容提供人才

信息和平台时代,网民成了人人不可避免的第二身份,尤其是交互社区上的内容提供者,他们不仅是网络平台上的信息消费者,往往有很多人通过提供内容实现创收,在概念上大致可以称为网红经济。网络的虚拟特征也使得税收监管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七)各行业向服务业业态转化群体

基于信息时代的市场灵活性和交易实现途径的广泛性,从各行各业向服务业的业态转化渐成大势,尤其在中青年知识技能型人群中的体现更加明显。现代化信息和物流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商品流通环节不断缩短和简化,大量的商业等传统业态逐渐被信息服务取代,同时税收、金融等信息监管的强化也使得弄虚作假空间不断被压缩,人工智能解放出了更多的劳动力转化到服务业态中。于是,简便易行的合伙机制正可以顺势而为。

(八)市场开拓与信息经纪服务群体

比较而言辐射范围更大的,是依靠信息对接手段创收的群体。市场调查与开拓、客户维护与沟通、信息搜集与跟踪、经纪联络与撮合,是企业运营中越来越广泛依赖的第三方服务。而建立雇佣关系也越来越成为企业和职工双方都不情愿、也不好维系的选择,尤其是在交易金额很大和博弈机会更多的时候。灵活的合伙机制的确不失为可优选的解决方案。

(九)包含农业人口的灵活就业群体

原本就体量庞大的灵活就业和间歇式创收群体,基于双创的追求和机动的就业,不断被推动和叠加,选择参加合伙組织,使得他们在自由度增加的同时,税费负担却大幅度减低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农业人口一般是适用了新农合和新农保政策的,城镇职工社保待遇对他们来说难免落空,灵活就业才能获取更佳收益。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规范这些群体的税收秩序,稳定他们的行为预期,也正是符合国情与客观需要之举。

五、关于创新赋能新型合伙企业的几个认识误区

(一)与违法开票平台的本质区别

当前,打着地方税收政策或者税收筹划旗号的形形色色的运营平台,在业务真实性这个基本原则上,几乎都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

应该明确两个法律常识:一是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除民族自治特例外),地方税务机关更没有;二是纳税人的趋利性选择应以真实性为前提,所谓的税收筹划不能越过红线,法律支持的是选择,不是虚构和捏造。

我们所倡导的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业务记录为凭证、以回归业务本质为原则的,仅仅是选择了有利于纳税人税负从低的行为模式。否则,即便是自然人个人的真实劳务收入,由平台违反纳税地点的规定去代开发票,也避免不了个人的依法汇算清缴,所以此时走平台路径不过是徒劳。

(二)与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本质区别

劳务派遣,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分离,并不能起到减税降负的作用,试图将涉税风险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去铤而走险,完全是掩耳盗铃的举动。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滥用和曲解,甚至盗用劳务派遣形式,只会弄巧成拙。

人事代理,本质上是人力资源外包管理的代理行为,并不能改变人事关系性质,打着人事代理、劳务分包幌子的劳务发票开具,无一例外都是虚构的“皇帝新装”。其中,灵活就业人员档案存放,同样不能产生人事隶属关系,其经营活动仍然归属于个人行为。

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是顺应资源配置中生产关系发展变化的时代需要,以合伙人身份将每个独立的个人集合起来设立最适当的组织结构,并以企业作为经营主体、以合伙人按劳分配红利为收入实现途径,运营中也自然会应用到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工具,互相不可替代。

(三)与恶意逃避纳税义务的本质区别

趋利避害本是经济学的出发点,纳税人的善意筹划是允许的,但减税降负并不意味着可以恶意逃税。没有真实交易的申报本质上就是逃避缴纳税款,当然是恶意的。在实务中,由于监管的不充分和盲从心理导致的羊群效应,很多人往往习惯于忽略真实性,简单地认为“有票冲抵”就是合法的。

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则是紧紧围绕真实性,恪守真实交易发生原则,来为受托对象提供平台秘书服务的。委托人既往如有纳税中的错误行为,往往是由于专业认知的偏颇或者实务操作的繁琐所致。

(四)与内部部门承包的本质区别

企业内部的部门承包,本质上是企业在雇佣关系框架下的员工和团队激励形式,个人收入的性质属于标准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新经济时代,高技能人才面对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负担时积极性难免会大打折扣。

创新赋能的新型合伙企业,则是打开企业外部合作空间、甚至引导部门功能从内部向外部转化的强有力的生产关系提升,市场竞争与融合变得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更加开放也更加有效。外部合作的关系可以是灵活多样的,可以是持续高效博弈的,只要信息对称即可建立契约关系。

六、政策建议

(一)政府应提升制度供给有效性,加强合伙企业建设,监督引导其依法纳税

政府指导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和依法诚信纳税的理性有为,会对市场起到良性的引导作用、降低交易成本,也减少“潜规则”替代“明规则”的概率。市场的趋利性和信息不对称要求政府加强监督和宣传,以求在培育市场理性、改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塑造亲和的具有包容性的营商环境,并在执行中秉承实事求是、从简从轻、减税减负、尽量降低征管成本的基本理念,以便最大程度地惠及纳税人并促进经济繁荣。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动态优化推进中,在合伙企业框架内创新赋能,促进纳税机制优化,可成为供给侧改革的组成部分之一。

(二)促使适格群体提升认知水平,依法规范操作

应明确新型合伙企业组织适用的只是部分人群,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适格的群体应该提升自身的认知水平,按照法律规范实施业务行为并如实披露和申报,不可以滥用政策机会。在制度设计上,则应通过一系列细则,防止纳税主体把原本不规范的行为换个外衣继续弄虚作假。

(三)购买服务的企业应主动杜绝不实业务,避免弄虚作假

作为需求端的企业,最容易成为培育虚假交易的温床。现实中曾出现的买假票等“法不治众”局面,就是在企业知假买假的侥幸心理作祟下引致的。企业管理者应知法守法,在寻求优化解决方案之际,主动杜绝购买服务方面不实业务冒充现象的发生。

(四)平台机构要以真实性为核心,做好风险控制

作为基础服务的提供者和组织责任的承担者,以真实性为核心的,控制税务和审计风险,是平台机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流行于市场的弄虚作假现象破坏了政府和企业的信任关系,客观上催生出第三方平台机构这个信息对称的纽带。纽带的意义就在于以激励-兼容机制优化税收调节与资源配置,从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有限政府的双赢,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开创美好前景。

参考文献

[1] 符绍珊:《企业组织结构模式创新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2] 贾康:《新供给经济学》,山西经济出版社,2015。

[3] 贾康:《浅议通过税制改革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经济研究参考》,2018年第18期。

[4] 钱前:《大众创业时代的合伙思维》,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9。

[5] 滕威:《合伙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 贾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张维,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监事。责任编辑:王艺璇)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innovation empowerment withi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partnership means combining several natural persons into a partnership to make the tax payment easy on the premise of compliance and authenticity. The test cases prove that this move can help the government to increase taxes, solve the problems, where a large number of flexible employees ranging from highly educated talents to rural migrant workers are the taxpayers, standardize the market order, and cultivate the social morals and tax culture of paying tax by credibility.

Keywords: Partnership; Innovation Empowerment; Tax Optimization; Tax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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