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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个人求助法律规制路径探析

2020-05-09彭朝阳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8期
关键词:监管机制

彭朝阳

摘 要:网络慈善的蓬勃发展衍生出包含个人求助在内诸多形式的网络募捐。《慈善法》明确将个人求助排除在慈善募捐范围外,但并未进一步就个人求助进行具体规范。实践中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责任不明,未明确具体的监管主体。结合个人求助的特征与现状,应统一个人救助信息发布平台,依托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构建个人求助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个人救助;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8.073

借由网络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慈善募捐不再拘泥于传统形式,以个人求助为代表的网络募捐进入大众视野。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渠道多元,以高效传播为特征,在扶危济困方面成效显著。现行立法对慈善募捐予以较细规定,将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进行严格区分,但并未对个人求助进行具体规范,现实中重复求助、虚假求助、善款挪用甚至网络诈骗频见报端,个人求助的法律规制研究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1 个人求助的相关概念辨析

1.1 个人求助的概念界定

个人求助在学界并未形成明确统一的概念,2016年施行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及2017年《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基本管理规范》)中涉及个人求助的规范条款,均以“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进行指称。2016年颁行的《慈善法》已明确将个人求助排除在慈善募捐范围外,故而有观点将个人救助界定为慈善募捐的相对概念。结合现行法规及实践中个人求助的常见形式,其概念宜应界定为: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以本人或其近亲属为特定受益对象,通过大众媒介公开发布求助信息获得财物救助的个人活动。

1.2 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区分

在《慈善法》出台前,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概念界限较为模糊,公众通常将针对个人求助进行的捐款行为视为对网络慈善募捐的参与。《慈善法》明确了慈善募捐的概念与类别,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形成明确区分。两者主要差异表现为以下三点:

其一,发起主体不同。现行法并未明确限定个人救助的发起主体,在实践中,因病或因贫陷于困厄的个人及其近亲属均可以通过媒介平台公开发布求助信息。《慈善法》第二十一条及三十三条则对慈善募捐的发起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定,仅慈善组织这一特定主体享有慈善募捐发起权,个人及其他组织不具备发起慈善募捐的资格。

其二,发起目的不同。个人求助发布信息进行筹款通常出于解决迫在眉睫的个人或家庭困难,即筹款行为以“私益”为目的。但类属慈善募捐的公开募捐及定向募捐均被限定以公益为筹款目的。

其三,受益对象不同。个人求助以求助信息的发布者或其近亲属为受益对象,受益主体与发起主体具有同一性。慈善募捐的受益对象则往往排除慈善组织及其成员。

综上,个人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筹款信息其性质并非慈善募捐,应归类为个人求助。

2 个人求助的法律性质与立法现状

2.1 个人求助的法律性质

个人求助不适用《慈善法》相关规定,但通过个人求助获得的款项可适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公众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获悉个人求助信息并参与捐款的行为,属于受民法调整的赠与行为。求助人借助信息发布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其性质为要约邀请,捐款人所捐赠的款项到达受赠人账户时完成承诺。由于捐款人通常出于特定帮扶目的进行捐赠,个人求助的法律性质应归类为目的性赠与,超出目的使用捐款可构成欺诈,捐款人有权请求撤销赠与。在实践中,通过平台发布不实求助信息或未合理使用捐款的受捐赠人在曝光后被要求通过平台退回所获捐款,其法律依据即捐款人撤销赠与,返还得利。

2.2 個人求助的立法现状

《慈善法》明确将个人求助排除在慈善募捐范围外,但并未就个人求助进行具体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针对个人求助的信息发布做出粗略规范,概括规定了信息发布平台的风险防范提示义务,针对个人求助的直接规范则属空白。《基本管理规范》第五章的承接规范亦未予以相应细化,个人求助监管规定缺位。在此背景下,2018年水滴筹、爱心筹与轻松筹三家平台联合签订《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期以业内自律公约应对迭出的乱象。

3 个人求助的发起模式与规制困境

3.1 个人求助的发起模式

个人求助的信息发布渠道多元,包括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信息平台及电信运营商等多种途径,可分为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发布信息的线下发起模式,及通过微博、电商平台及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信息的线上发起模式。

自《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针对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服务进行初步规范,依托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已成为个人求助参与度最高、影响最广泛的发起模式。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可分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与非官方指定募捐信息发布平台两类。

(1)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依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先后发布包含21家平台的两份名单,如中国慈善信息平台、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等。21家指定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中,仅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新浪微公益、轻松筹、水滴筹、广益联募、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支持发布个人求助信息。

(2)非官方指定募捐信息发布平台。以基于社交的互联网健康医疗公益平台为定位的爱心筹是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中非官方指定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的典型代表,这一类募捐信息发布平台非依托慈善组织,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仅作为个人求助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运营。

3.2 个人求助中的规制困境

实践中,借助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虚假个人求助信息、重复求助、善款挪用時有发生,个别严重失信事件甚至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严重消耗了公众信任,极大扰乱慈善行业的正常秩序。而通过实名认证保证信息真实的大病求助也存在因个人求助信息公布不全面引起的矛盾,例如2019年德云社演员通过水滴筹众筹百万后被曝光车房两全,引发网友质疑骗捐的舆论风暴。针对个人求助进行法律引导与规制十分必要。

3.2.1 平台责任不明

现下互联网个人求助主要依托各类网络信息平台开展,宜以信息发布平台为切入对个人求助进行初步规范,但现行法针对信息平台的责任规定相对模糊。《基本管理规范》第五章在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方面仅为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设置风险提示义务,未明确平台应承担信息真实性审核责任,平台针对公益募捐与个人求助信息是否负担相同或相区别的权利义务亦未加以区分。而针对非官方指定募捐信息发布平台是否适用与指定信息发布平台相同的技术规范,是否承担信息真实性审核义务,是否应对未尽信息真实性审核义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则更为缺乏直接依据。

3.2.2 监管主体不明

依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三条,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的监管主体涉及各级民政部门、国务院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等,由多部门共同管理。《管理办法》中对于各部门具体分担何种监管责任并未给出详细划分,职责范围不明确、权责之间不清晰,出现“抢着管”或“都不管”的尴尬局面在所难免。而非官方指定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的监管主体更加难以确定,造成个人求助的规制困境。

4 依托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构建个人求助规范体系

虽然互联网个人求助中存在的诈骗类犯罪或合同问题可由刑法、民法兜底规制,但从源头对其进行直接规范更有利于行业的成熟与发展。实践中,信息发布是互联网个人求助问题产生的源头端,应以信息发布平台为切入对个人求助进行初步规范。

4.1 统一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明确权利义务责任

个人求助的信息发布平台类别繁杂,平台责任不明是造成个人求助难以规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当下,或依托慈善组织或依托公司运营设置的信息发布平台鱼龙混杂,信息审核与管控的能力存在极大差异,苛以统一的义务与责任难免造成行业发展停滞,分类制定规范则或将增加不必要的制定与执行成本。

当下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相关规范日趋完善,2017年相继出台《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平台治理有法可依,宜应统一个人求助的信息发布平台,依托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构建个人求助规范与监管体系。一方面应引导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个人求助专项信息发布板块,统一信息审核标准与审核责任,并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应引导有需要的个人通过有公募资格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求助信息,便于统一管理。

4.2 细化相关行政法规,明确公开募捐平台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不明是个人求助难以规制的另一主要原因。一方面,宜应细化各级民政部门、国务院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监管方面的主体地位与责任主次。另一方面,在监管主体明确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合理划分监管范围,避免因职责范围不明确、权责不清导致部门执法时扯皮推诿。

5 结语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个人救助可以弥补现行社会福利不足,扶危济困,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睦邻友好、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宜应尽快弥补相应法律空白,依托现有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积极构建个人求助的规范与监管体系,推动个人救助规范发展,与慈善募捐形成良性互补,共同推进我国慈善事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金玥.个人网络求助中众筹平台的法律监管[D].泉州:华侨大学,2017.

[2]崔震,李芳.个人求助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监管[J].社科纵横,2019,(4).

[3]金锦萍.《慈善法》实施后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J].复旦学报,2017,(4).

[4]李梦晗.网络募捐平台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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