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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信托制度下受托人信义义务

2020-05-06林巧燕

锦绣·上旬刊 2020年2期

林巧燕

摘 要:信托制度是一种集财产转移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为一体的制度安排,信义义务是受托人义务的统称,包含了信托文件的遵守义务、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分别管理义务、亲自管理义务等。信义义务可规制受托人行为,保证其如实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忠实勤勉地为受益人之利益而行为[1]。本文对信义义务的价值简要说明,并探讨信义义务的概念、完善忠实义务、谨慎义务等相关规定的制度完善方向。

关键词:信托制度;受托人;信义义务

引言

信托关系当中,受托人有着举足轻重地位,如若其在财产管理环节权限过于宽泛,可能存在滥用权力而侵害受益人权益之风险,因此,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为信托制度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信义义务相关规范当中,对于受托人义务的规范仍有进一点细化的必要。

一、信义义务的重要价值

信托制度中,对资产管理方面存在资源高效用要求,即受托人利用其在财产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促使在市场运行环节资源合理利用、优化资产配置等。信义义务要求受托人不得违反信托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督促受托人更好地履行义务,为受益人谋取利益最大化。同时,信义义务还可最大限度保障信托财产安全,并创造更高价值。信义义务中的特点可满足信托财产对于安全、价值以及效率等各方价值的平衡性要求。此外,相较于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比如公司制度、合伙制度等信托制度更具优越性,可在规避道德风险条件下,实现个人财富自由支配途径的扩展,赋予信托当事人更多自由空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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