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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20-05-06余梦环

科学与财富 2020年4期
关键词:年终奖股息赵某

余梦环

摘 要:个人收入一向是国民关注的重中之重,收入的高低与生活质量水平直接挂钩,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收入又是密不可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税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在不断调整以更贴合国情,如何合法合理的纳个人所得税关乎每一个个税纳税人的利益,所以在最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显得极为重要,不仅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同样影响到国家的利益。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前言: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里,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一系列合理的规划,建造出一套完整的纳税计划的操作方案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不断上升,居民收入也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再是一个离不同居民较为遥远的词,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如何进行个税的纳税筹划也日渐重要。

本文是基于国家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进行的纳税筹划研究,针对国民日常中常见的个人所得形式,以案例的方式进行分析,以达到合法纳税合理减轻个人纳税的负担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2018年8月31日,我国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以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除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变化,新个人所得税较旧个人所得税还有其他变化,主要变动如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183天的判定标准;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居民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取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为分类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新增赡养老人支出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等其他新增项。

二、个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 建筑业等一些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以及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通常来说,从总体税负上公司制企业会高于合伙制和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在建立公司之前,成立者应当考虑不同的公司形式能减少的税金。

案例:张某欲设立一个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单位:元)

方案一:若该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额=1000000×25%+1000000×(1-25%)×20%=400000  税后利润=1000000-400000=600000

方案二:若该企业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负担为:1000000×35%-14750=335250

税后利润为:1000000-335250=664750

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缴税更少,带来的税后利润更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缴税虽然较少,可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从整体角度来看,两种企业的形式各有优劣,投资者应该从多方位角度来出发并结合自身的需求来思考建立哪种企业。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年终奖所得,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是他们的计算方式不同。

案例:A电器有限公司为激励员工,在每年年末凭员工该年的表现为本公司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该公司的员工赵某2018年为公司做出很大贡献,其年终奖为42000元,12月份的工资为5000元。对赵某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筹划。(单位:元)

方案一:由于赵某12月的工资未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所以赵某的工资不需要缴税,赵某的年终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2000×10%)-210=3990

所以赵某该年的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一共需要缴纳3990元

方案二:如果赵某与公司协商好,将其年终奖降为36000元,把从42000降为36000之间差的6000元算为赵某12月的工资,那么赵某12月的工资为11000元,所以,赵某12月份的工资应付的个人所得税=(11000-5000)×10%-210=390

赵某年终奖应付的个人所得税为=36000×3%=1080

所以赵某该年的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一共需要缴纳=390+1080=1470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方案二里赵某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470元比方案一所需缴纳的3990元少了2520元,所以方案二对纳税人更有利。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和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红利为一次。企业利用多种分配方式向股东分配,其中最常见,是最容易避税的方式就是通过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这种方式比股东将获得的股利股息转投到其他企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更少。

案例:2017年初张先生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票,年終时可以获得A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30万元。现对于这30万元张先生有两种投资方案,方案一:2018年张先生用这30万继续投资A公司,预计2018年年底可以获得12%的股息红利;(单位:元)

方案二:2018年张某将这30万投资于另一家上市公司B,预计获得14%的股息红利。

方案一:2018年继续投资A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对于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取得的收入计为一次收入,所以张先生2017年的股息红利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先生2018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300000×12%=36000

应纳所得税=(300000+36000)×20%=67200税后总收益=300000+36000-67200=268800

方案二:2017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20%=60000

2017年净收益=300000-60000=240000

2018年从B公司取得的收益=240000×14%=33600

2018应纳个人所得税=33600×20%=6720

税后收益=300000+33600-60000-6720=266800

由此可见 ,张先生这30万继续投资于A公司更能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规避应税所得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 2018年1月,非上市公司甲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234万元的小汽车(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红利送给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张某每月工资为1万元。预计张某每年支付该汽车的保险等固定费用为1. 26万元(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油耗及修理费加税合计为2. 34万元(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汽车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假设预计净残值为0。(单位: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234万元的小汽车,作为红利送给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某。

甲公司购入该小汽车可抵扣进项税额=234÷(1+16%)×16%=32

甲公司将该小汽车作为红利分配给张某时视同销售,则

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34÷(1+16%)×16%=32

应纳增值税=32-32=0

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34×20%=46.8

张某每年支付固定费用、油耗及修理费=1.26+2.34=3.6

张某每年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5000)×10%-210]=3480(元)

方案二:甲公司以公司名义购车,仅将车辆使用权交给张某,由公司支付该汽车的固定费用、油耗及修理费,且改小汽车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同时每年降低张某的工资36000元(相当于方案一每年支付的固定费用、油耗及修理费)。

甲公司购入该小汽车可抵扣进项税额=234÷(1+16%)×16%=32

甲公司每年小汽车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234÷(1+16%)÷15%×25%=3.36

甲公司每年小汽车固定费用、油耗及修理费抵减企业所得税=[1.26+2.34÷(1+16%)]×25%=0.819

甲公司每年小汽车油耗及修理费抵扣进项税额=2.34÷(1+16%)×16%=0.32

张某每年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36000÷12-5000)×3%]×12=720(元)

由分析可得方案二更能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结语

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政策将于2019年一月一日全面施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相应的也发生了改变,本文在旧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础上结合了最新的税法要求做出了一些变动,因水平有限本文难免会存在一些错误,欢迎阅读者指出。

参考文献:

[1]苏笑.个人所得税中捐赠纳税筹划的实例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2):50-51.

[2]付佩.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7.

[3]梁文涛,任娟娟.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收筹划[J].注册税务师,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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