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的变迁、障碍与路径完善
2020-04-10邹平学冯泽华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建设
邹平学, 冯泽华
(1.深圳大学 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广东 深圳 518060;2.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对标旧金山、纽约、东京三大国际一流湾区的生产要素融为一体,依靠的是以立法协调的手段破解各种物理与观念的藩篱。基于此,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有必要构筑大湾区立法协调机制,消除制度堡垒,畅通生产要素。大湾区立法协调机制是指在大湾区开展的区际立法协调活动,它是粤港澳三地为促进区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创新合作机制,建立互利共赢合作关系,以构建和谐统一的区际立法体系、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目标,推动中央和粤港澳三地公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协调活动。本文拟从粤港澳立法协调的变迁之路出发,深入剖析构筑大湾区立法协调机制的现实障碍,最后提出若干构筑路径,以破解大湾区深度建设难题。
一、大湾区立法协调的变迁之路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冷战中的“两大阵营”对抗的原因,粤港澳合作备受影响,进展缓慢。在内地改革开放浪潮的助推下,粤港澳合作逐步深化,并通过府际协议的方式就特定的事项进行立法协调。学界一般称这些府际协议为“软法”[1],以指称这种立法协调方式缺乏约束力。从实践而言,粤港澳主要从区域立法协作的层面进行立法合作与协调,即在府际协议的指导下制定适合于各自实际情况的法律规范,但并未从共同立法的角度形成一致的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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