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合同纠纷司法裁判问题研究及其对私募监管的启示
2020-03-31宋安琪
海南金融 2020年12期
宋安琪



摘 要: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的大背景下,随着监管执法力度加强,私募合同纠纷司法裁判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旨在通过对私募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特点、高频争议事项及裁判难点的分析,为监管政策实施提供一个验证和反哺的视角,以便于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堵塞漏洞,进而为司法裁判提供规则供给,逐渐形成私募领域司法裁判和行政监管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私募合同纠纷;司法裁判;私募基金监管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0.12.003
中图分类号:F8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0)12-0016-09
一、引言
2013年6月1日,经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此后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在短短5年时间便完成了从0到10万亿的突破。然而,借道初期宽松的政策窗口,大量欠缺专业管理能力的机构疯狂涌入,极大推高了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私募基金风险广义上既包含机构投资行为异化引发的非理性投资和资金空转风险,也包含机构违规运作侵害投资者利益引发的涉众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风险,狭义上则仅包含后者。2018年“阜兴系”事件后,私募基金产品逾期、爆雷跑路、涉刑案件显著增多,监管随之进入“防范化解私募基金风险”阶段。近两年,监管机构不断强化检查执法力度,起到一定行业警示和风险缓释作用,然而规则不足、存量庞大、处罚限额等客观问题仍使得监管机构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司法裁判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场所,通过运用法律技术完成争议化解和受害者救济的司法职能,同时通过个案宣判起到一定预期引导、政策宣示和规则供给的社会职能。……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