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元化刍议
2020-03-31易全威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元化
作者简介:易全威,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48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弊端剖析
(一) 条件限制苛刻
未成年人要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其适用罪名是刑法分则中的第四五六章,刑度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1]。这一规定就导致了很多罪名无法适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失火罪、持有、使用假币罪等罪名在未成年人身上时有发生,虽然未成年人触犯的这些罪名具有主观恶性低,犯罪情节较轻等特点,但是由于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三章之内,再加上未成年人一般很难做到自首、立功等减免刑罚的规定,从而导致了这些未成年人容易被提起公诉,最终被定罪,大大降低了该制度的实际效果,与我国刑罚的目的不相吻合,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本质理念相违背。
(二)适用对象局限
目前,立法只规定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目前社会上有一些特殊群体,例如大学生、孕妇、老人等,他们一般涉及罪名程度较轻,社会危害性较低,再犯率不高,完全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精神,但是由于立法的空白导致其必须要被起诉。尤其对刚成年的大学生而言,一旦被定罪会对大学生的前途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这样既不利于他们改过自新,也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社会的精英教育是一种损失。
(三)考察机制不健全
首先,考察内容过于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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