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讯阶段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问题研究
2020-03-31刘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侦讯阶段 自愿性保障
作者简介:刘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46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愿性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的是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实体和程序上从宽处理的制度。该制度是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相关试点经验后做出的重要法律规定,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被追诉人以自愿认罪认罚方式对部分诉訟权利的让渡,来换取诉讼程序处理上的从简和实体裁判上的从宽,因此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二、侦讯阶段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的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问题
(一)侦讯阶段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的现有法律规定规范
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5条、第8条规定,侦讯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要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被追诉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并可通过派驻看守所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权利。
(二)侦讯阶段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虚假认罪风险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是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规定司法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同时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法律规定也日渐完善,随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各地逐步落实,侦讯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再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得被追诉人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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