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2020-03-31王潇庆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法律性质 民法保护
作者简介:王潇庆,聊城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35
“互联网+”在现实社会中的渗透催生了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兴财产类型,《民法总则》第127条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私有财产属性做出了明确界定,但在民法现行立法层面仍未落实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由此引发了司法适用上的困惑。对此还需注重在民法中寻求适宜的法律规定,为保障民事主体权益、维护网络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与实践价值。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分析
(一)基本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虚拟财产,在广义上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存在于网络空间中,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产生利益关系的物及其他权利,包括网络账号、电子邮件、发表于网络平台的作品、数据、照片等;在狭义上特指在经营网络游戏账号过程中产生的角色、货币、装备以及账号本身等一系列能够为玩家掌控的游戏资源,是一种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新型财产。
(二)具体特征
1.虚拟性
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最本质的特征,主要以计算机技术为载体、以数字化手段为依托,对现实事物进行模擬与仿真。网络虚拟财产实质上是一种储存在运营商服务器中的程序代码,经由服务器与客户端的数据交互、计算机系统分析处理,将相关信息模拟成为真实事物得以呈现。相较于现实财产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的最大差异之处在于仅能依托于网络虚拟空间实现其自身价值,否则只是一段毫无意义的电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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