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九民纪要”清算义务人责任
2020-03-31杜放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 清算义务人 “九民纪要” 职业债权人
作者简介:杜放,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38
一、 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
(一)内容合理,且留有特别法的适用空间
“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这一规定,是既具有国内先进性又体现了与世界上民法、公司法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衔接的趋势。其国内先进性体现在第一次以立法原文的形式明文定义了清算义务人,给予了这一概念法律中独立的地位。对于其衔接性而言,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22条做出了“以董事为清算人”的规定,虽然也有例外规定,但清算义务人的基础群体包含在“民法总则”之中。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6条第(1)款规定“由管理董事进行清算”,当然之前也有解释称之为“由业务人员进行清算”。事实上业务人员的这一概念来源于德国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任免时的称谓。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无非是强调公司的管理者,这与《民法总则》中“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相类似,其背后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殊途同归。同时,德国《民法典》在第48条第一款中也明确了“清算由董事会进行”,这更加突出了中德两国在清算义务人认定中的共同点。日本《民法典》在第74条规定了“理事为其清算人”,日本《公司法》也在第478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包含董事,又在第647条规定了份额公司的清算人包括业务执行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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