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经营者集中附条件许可基本原则问题探讨
2020-03-31李晔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 经营者集中 限制性条件 重塑竞争
作者简介:李晔,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32
新时代背景下,公司集团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经营者集中则是公司集团化发展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经营者集中既能促进经营者自身实力增强,提高行业竞争力,同时也会引发一些问题,进而阻碍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我国《反垄断法》自颁行之日起,对于经营者集中附条件许可作了基本规定。此后,商务部发布了相关规章对《反垄断法》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无论是我国的《反垄断法》,还是商务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均未对经营者集中附条件许可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基本原则的模糊将会不可避免地对经营者集中附条件许可中的条件选择产生不利影响。
一、我国经营者集中附条件许可的立法现状
经营者集中附条件许可的原则对于经营者集中附条件许可制度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基本准则,对于限制性条件 的选择、执行、救济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此,我国《反垄断法》并无基本原则的明确规定。不过,商务部在2009年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中对经营者集中附条件许可的原则做出了类似的模糊阐述。根据该办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限制性条件应当能够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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