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分析偷拍偷录现象
2020-03-31郑静燕李锦辉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郑静燕 李锦辉
關键词 偷拍偷录 “璩美凤条款” 思考建议
作者简介:郑静燕,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李锦辉,广东海洋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22
一、回顾璩美凤偷拍偷录案
2001年12月17日,台湾地区“独家报导”以“通奸真人LIVE秀”的标题,撕开了台湾偷拍偷录泛滥之风的缺口,前新竹市“文化局长”璩美凤与男友的性爱光盘视频流入大众视线,虽然事后警方紧急追回了大部分光盘,但互联网传播的速度太快,一夜之间,引起全台轰动。当然,这个事件留给台湾群众甚至更多群体的不单单只是“吃瓜”、饭后闲聊的价值这么简单,同时也搞得人心惶惶,尤其是台知名人士,谁都不能保障自己就不是下一个璩美凤。毕竟,台湾地区包括四大无线电台,一百多家有线电台,数不清的日报周刊在内,在2001年香港狗仔队《壹周刊》登录台湾后,给原台媒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导致不少媒体宁愿冒着被控告的风险,在巨大的利润和有限的生存空间面前,铤而走险。
“璩美凤事件”揭开的只是偷拍偷录行为本身的冰山一角。在“八卦风的”煽动下,不少杂志为了取得轰动效果,对各种迎合公众阴暗与猎奇心理的色情文化进行“暗处追踪”,争相报道。“璩美凤”赫然成为了恐吓的新名词,一旦有人心有不满,便以之相威胁。
2001年璩美凤偷拍偷录案件爆发后,在台社会舆论的强压与当局人士的惶惶不安下,迎来了“璩美凤条款”。
二、“璩美凤条款”的思考
(一)偷拍偷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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