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2020-03-31刘肖楚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 债权人利益 赛维LDK 重整
作者简介:刘肖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14
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便是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综观各国破产法,重整计划的批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组别的利益相关方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加以批准,即“正常批准”;二是部分组别经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该计划符合相应法律规定要求和社会利益需要的,可以不顾债权人反对径行批准该计划,即“强制批准”。
强制批准制度产生的基础一方面是大型企业的破产往往会涉及就业、社会稳定等被认为高于部分债权人私利的社会公益,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部分债权人以其表决权作为筹码,进行恶意磋商,以谋取更高的利益。然而,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在维护社会公益、提高程序效率的同时,也由于其存在对债权人意思自治过分干预、对其正当权益过分限缩之嫌而争议不断。本文旨在探究我國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解决方案加以探讨。
一、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缺陷
破产重整程序是一项在新破产法立法过程中从外国移植的制度,相对于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而言,这种制度可以说是与中国现有土壤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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