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2020-03-31陈倩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立案登记制度 完善建议
作者简介:陈倩,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09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该诉讼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限制政府的公权力滥用。从限制公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来看,行政诉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制度,其地位不言而喻。立案作为行政诉讼程序的前端,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诉权能否有效行使,是当事人实体权益能否实现的重要一步。行政诉讼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基本可归纳为“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难”之中的“立案难”首当其冲。只有解决了行政诉讼中“立案难”的突出问题,当事人的诉权才有可能得到保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该规定实际上明确了我国立案登记制的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方式。针对立案登记制的具体实施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此后又發布并于同日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原因
(一)立法缺陷的具体表现
立法缺陷的具体表现比较多,比如一些行政案件存在“进来易,出去难”的问题。对立案登记制如果不给予任何限制,就会使得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或不属于司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全部涌入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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