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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字词考据的效度
——以清人考据笔记为例

2020-03-31齐元涛

关键词:考据效度结论

符 渝,齐元涛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文学院,北京 100029;2.北京师范大学 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

字词考据是语言文字研究领域一项重要工作,清代的考据成就达到历史巅峰,今天仍有许多学者终生从事字词考据工作,但学界关于考据理论的总结主要集中在清人的考据方法和考据成就方面,对于怎样才能做成一篇好的考据,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一直比较缺乏。在利用文本细读法研读清人考据笔记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字词考据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很多是因为没有清晰的理论指导造成的。考据的目的是为了对一个问题求得真确的证明,但从实际的考据结论来看,却存在三种情况:确证、倾向性假说、错误。倾向性假说和错误都是不尽如人意的考据结论,造成它们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考据的内容结构不完整,某些必要环节缺失,而考据结构是考据逻辑的反映,结构的不足说明逻辑有欠缺;二是内容结构中某个具体环节不完善,导致结论不具有必然性。前者属于考据结构的效度问题,后者属于考据环节的效度问题。考据的效度指一则考据的过程能否有效地解决考据者提出的发疑和预设。对于评价一则考据来说,考据结论是否正确固然是第一位的,但考据过程是否得当也不容忽视,对考据过程的研究,可以回答考据结论之所以如此的成因,因此,考据结构和考据环节的效度既是建立考据评价标准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指导考据实践逐步完善的必要保障。

本文目标在于探讨考据学理,从考据有效性方面为考据评价和考据实践提供一个基本的参照框架,即以考据应具备的主要环节和结构为框架,以清人的考据实践为材料,在详细分析考据环节和考据结构有效性的基础上,总结怎样才能保证每一考据环节以及考据结构的有效,从而为最终考据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一则完整考据的内容结构包括:发疑、预设、取证、释理、结论(1)王宁:《谈训诂考据的结构和立论的规则》,《上古汉语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下面我们将分别论述发疑、预设、取证、释理等各考据环节的有效性和考据结构的完整性对考据结论的影响。

一、发疑的效度

发疑指发现典籍本身或前人注释有问题,包括不合字理、不合义理、不合事理、有歧说等情况(2)王宁:《谈训诂考据的结构和立论的规则》,《上古汉语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发疑是一则考据产生的动因,发疑对象的真确性会影响考据结论的可信度。发疑虽是因疑而发,但必须确定所发之疑是真问题,如果所发之疑本身就带有或然性,最终所证得的结论也不具有必然性。

例1.王引之对《诗经》“士贰其行”中“贰”的考据:

《卫风·氓》篇:“女也不爽,士贰其行。”笺曰:“我心于女,故无差贰,而复关之行有二意。”正义曰:“言我心于汝男子也,不为差贰。而士何谓二三其行于己也。”引之谨案:“贰”与“二”通。既言“士贰其行”,又言“士也罔极,二三其德”,文义重沓,非其原本也。“贰”当为“貣”之讹,“貣”音他得切,即“忒”之借字也。……笺解“女”字为“汝”,“贰”字为“二”,皆失之。其释“不爽”曰“无差贰”,则“无差貣”之讹也。(“差貣”卽“差忒”也。《呂氏春秋·季夏纪》:“无或差忒。”)以“差貣”之解解“士貣其行”,则得之矣。(3)王引之:《经义述闻》,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这是一则证伪类的考据,王引之不同意郑玄将“贰”解释成“二”,认为“贰”应该是“貣”的讹字,而“貣”是“忒”的借字。这则考据要解决如下问题:1.“贰”在此诗中解释为“二”不通;2.“贰”的位置上应该是一个表示“差忒”义的词;3.“忒”有“差忒”义;4.“贰”是“貣”的讹字;5.“貣”是“忒”的借字。在这几个问题中,第一个问题是基础,只有“贰”解释为“二”在此诗中是不对的,才需要继续进行后面的考据。王引之反对郑玄的解释,他认为若“贰”和“二”通,“士贰其行”和后面的“二三其德”就形成了文意重沓,因此这句诗中“贰”字是有问题的,应该是错字。王引之的发疑暗含了一个大前提,即《诗经》一首诗里面不会有文意重沓。这则考据用《诗经》的文例作为发疑的前提,而《诗经》中文意重沓的例子也是有的,文意不重沓并不是确定无疑的文例。如果发疑的大前提只是部分正确,不具有必然性,证伪对象就有可能不存在。发疑点既然不能保证所考据的是真问题,后面所有的取证就都不能证明问题的有效和结论的正确,其结论“贰当为貣之讹”就只能是一种倾向性假说。

二、预设的效度

预设是在发疑的基础上,明确典籍或注释的问题,提出作者观点。预设非常重要,如果找不对问题症结所在,或者预设的方向有偏差,结论必然受影响。

例2.桂馥对《左传》“啓,牢成御”中“啓”的考据:

既然桂馥提出的只是倾向性假说,那么对“啓,牢成御”之“啓”就存在其他解释的可能。比如,孔颖达在对这句话作疏证时,认为“啓”作为军队名称,来源于“开啓”义:

左翼曰啓,右翼曰胠。贾逵以为此言或当有成文也。且此传上下,“先驱”“申驱”是前军也,“大殿”是后军也,明“啓”“胠”是在旁之军。《说文》云:“胠,掖下也。”胠是在旁明矣。凡言左右,以左为先,知啓是左也。名之曰啓,或使之先行。《诗》云“以先啓行。”服虔引《司马法·谋帅》篇曰:“大前驱啓,乘车大晨,倅车属焉。”大晨,大殿也,音相似。如服言,古人有名军为啓者。(5)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76页。

朱骏声也认为此处的“啓”来源于“开啓”义:

《小尔雅·广诂》:“啓,开也。”……《左襄廿三传》:“啓,牢成御襄罢师。”凡军在前曰啓,在后曰殿,在傍曰胠。(6)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78页。

三、取证的效度

清代考据学逐渐走向科学,讲求“无征不信”,可见证据的重要性。证据的质量影响证明的有效性,证据是否准确、适切、充足,都影响结论能否做到确证。

(一)证据的准确

准确的证据是证明成功的基础。在清代考据中,有些考据结论不能取信于人,是由于证据不准确造成的。

例3.洪亮吉对“玺”字本义的考据:

《说文》字皆从本训,独“壐”字,《说文》云“王者印也”,则本秦汉之制言之,非“壐”字本训。何则?“壐”字从土,古人制壐,盖皆以土为之。《吕氏春秋·适威》篇云:“若壐之于塗也,抑之以方则方,抑之以圜则圜。”(《淮南·齐俗训》同)古烧土为壐,此云“抑之以方”、“抑之以圜”者,未入火以前,壐之坏也。……籀文“壐”字从玉,此籀文出当在后,秦以来壐无不以玉为之者,故字又从玉耳。……至《说文》“王者印也”,下又云:“所以主土”,盖因字本从土。上“王者印也”四字恐与土义不相涉,故又足此四字,然究非此字本训。《玉篇》以下又皆承许氏之说,《玉篇·玉部》下“壐”字又云:“天子诸侯印也。”义亦不该。若在秦以前,则称壐者不仅天子诸侯,若在秦以后,则诸侯亦不得称壐。……然则“壐”字本训当若何?曰:当云“壐,以土为印也。秦以来王者始称壐,并以玉为之。”义方谛耳。(7)洪亮吉:《更生斋集》,《续修四库全书》,第146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壐”字从“土”,洪亮吉认为“土”是制作“壐”的原材料,引用《吕氏春秋》和《淮南子》作为证据。但是,因为对这两个文献例证的理解都不准确,也就无法实现考据目标,考据过程是无效的。《吕氏春秋·离俗览·适威》的原文是:“故民之于上也,若玺之于塗也,抑之以方则方,抑之以圜则圜。”(8)吕不韦:《吕氏春秋》,《诸子集成》,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246页。一般认为,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因此百姓对于君主来说,就像把玺印打在封泥上一样,用方玺印出的印文是方的,用圆玺印出的印文则是圆的。《淮南子·齐俗训》的原文是:“若玺之抑埴,正与之正,倾与之倾。”高诱注:“玺,印也。埴,泥也。印正而封亦正。”(9)刘安:《淮南子》,《诸子集成》,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173页。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就像玺印按压在封泥上一样,玺印正则封泥印文正,玺印倾则封泥印文倾。这两例文献中的“塗”“埴”都是“泥”,但指的是用来承印的“封泥”,不是制作“玺”的材料。洪亮吉把它们理解为制作玺印的坯泥,“‘抑之以方’、‘抑之以圓’者,未入火以前,壐之坏也。”这个解释是不对的。证据不准确,就使“古人制壐,盖皆以土为之”这个预设没有得到有效的证明。

(二)证据的适切

证据分主证与旁证两种。主证是指与结论相关而可以直接证明结论的证据;旁证是指与结论虽不直接相关,但经过推论或比较,对导引出结论有积极作用或决定作用的证据(10)王宁:《训诂学原理》,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就一则考据的证据来说,主证能够起到更直接的证明作用,对结论的证明力度更大。

例如,惠栋和陈鳣曾对同一考据对象“逮”和“遝”的通用关系做过证明,惠栋用的是旁证,而陈鳣则利用了主证,相比之下陈鳣的证明就更为有效。

例4.惠栋对《公羊传》“祖之所逮闻也”中“逮”的考据:

例5.陈鳣对《公羊传》“祖之所逮闻也”中“逮”的考据:

上引两条考据都是对《公羊传·哀公十四年》“祖之所逮闻也”之“逮”的探讨。这句话中的“逮”在汉石经中作“遝”,惠栋和陈鳣的观点一致,都是证明“逮”和“遝”具有通用关系。

惠栋未提供“逮”“遝”通用的直接证据,提供的都是旁证,并且需要补充一些他未写出的隐性证据才能完成他的证据链:从《说文》、《玉篇》可知,“遝”有“及”义;从《说文》“眔,目相及,从目从逮省”,可推测“逮”有“及”义,再加上专业研究者都熟知的古籍常训“逮,及也”这条隐性证据,可推知“遝”和“逮”义同。

陈鳣(1753—1817)的生活时间在惠栋(1697—1758)之后,陈鳣的考据应该是在惠栋考据的基础上展开的,属于复证。陈鳣在考据中使用了两条直接证据,证明“遝”与“逮”是通用关系:(1)引用《尔雅·释诂》的训释,直接证明“遝”与“逮”义同。(2)引用《中庸》的异文,直接证明“遝”与“逮”有通用事实。在这些直接证据的支持下,陈鳣对所得结论就更为有信心,明确断言“二字通用”。

(三)证据的充足

字词考据本质上是语言考据,语言文字的证据属于内部证据,比起行文体例这样的外部证据,更有说服力。一则字词考据如果只有外部证据,缺乏内部证据,证据不充分,结论就往往具有或然性,不能做到确证。

例6.王引之对《诗经》“伐其条枚、伐其条肄、施于条枚”中“条”的考据:

《汝坟》篇“伐其条枚”,毛传曰:“枝曰条,干曰枚。”正义曰:“以枚非木,则条亦非木,明是枝、干,相对为名耳。《终南》云:‘有条有梅’,文与‘梅’连,则‘条’亦木名。故传曰‘条,槄’,与此异也。下章言‘条肄’,亦非木名也。”引之谨案,三复文义,仍当训为“有条有梅”之“条”,谓伐其条树之枚,伐其条树之肄耳。“遵彼汝坟,伐其条枚”,犹言“陟彼高冈,析其柞薪”,弟七字木名也。再以全诗之例考之,诗凡言伐木者,或直称为木、为薪、为林,如云“伐木丁丁”“伐木掎矣,析薪杝矣”“析薪如之何”“会伐平林”,木也、薪也、林也,皆大名也。或专指其木之名,如云“翘翘错薪,言刈其楚”“蔽芾甘棠,勿翦勿伐”“树之榛栗,椅桐梓漆,爰伐琴瑟”“坎坎伐檀兮”“墓门有棘,斧以斯之”“蚕月条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薪是获薪”“析其柞薪”“樵彼桑薪”“芃芃棫朴,薪之槱之”“徂来之松,新甫之柏,是断是度”“松柏丸丸,是断是迁”,皆是也。若不举大名,又不专举其木之名,而遽云伐其枝干,则文不成义,传说疏矣。《大雅·旱麓》篇“莫莫葛藟,施于条枚”,笺曰:“葛也,藟也,延蔓于木之枝本而茂盛。”此说亦非也。“莫莫葛藟,施于条枚”犹言“茑与女萝,施于松上”,弟七字木名也。诗凡言“葛生蒙楚”“葛生蒙棘”“有敦瓜苦,烝在栗薪”“南有樛木,葛藟累之”“南有樛木,甘瓠累之”,皆实指其所依之树,不得如笺所云也。(13)王引之:《经义述闻》,第119页。

这则考据要证明《诗经·汝坟》中“条枚”的“条”指树木专名,而非枝条,证据主要是两条《诗经》文例:(1)“诗凡言伐木者,或直称为木、为薪、为林。……或专指其木之名。”“若不举大名,又不专举其木之名,而遽云伐其枝干,则文不成义,传说疏矣。”王引之通过归纳《诗经》中与“伐木”有关的文例,认为《诗经》中凡是描写伐木,均会出现“木”“薪”“林”这些词,或者出现具体树木的名称,如果不举出树木名称,直接把“条枚”作为“伐”的宾语,就是“文不成义”。(2)“诗凡言‘葛生蒙楚’‘葛生蒙棘’‘有敦瓜苦,烝在栗薪’‘南有樛木,葛藟累之’‘南有樛木,甘瓠累之’,皆实指其所依之树,不得如笺所云也。”王引之通过归纳《诗经》中“葛生”“累之”等文例,认为在描写蔓生植物时,均指出它们所依附的树木的名称,因此“莫莫葛藟,施于条枚”的“条”应该也是树木专名。综合以上两种证据,王引之认为《诗经》中“条枚”的“条”是指条树,毛传、郑笺都解释错了。

王引之通过归纳《诗经》文例来考证词义,为词义考证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证据,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考证方法。但《诗经》文例属于外部证据,具有或然性,在没有确凿的内部语言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做到对词义的确证。

“条”有两个义项,一指树木专名,一指枝条。在《汝坟》“伐其条枚”这句诗中,“条枚”理解为条树的树干,或理解为一切树木的枝条,文意上都说得通。因此,王引之的考据只能是倾向性假说。和王引之同时代的陈奂在《诗毛氏传疏》中,就利用《说文》的解释对郑笺表示了支持,认可“条”指枝条:

《说文》云:“条,小枝也。”“枝,木别生条也。”“枚,干也。”是枝为条、干为枚也。干者,本也。下章之“肄”亦谓斩本复生者也。《旱麓》“莫莫葛藟,施于条枚”,笺云:“葛也藟也,延蔓于木之枝本而茂盛。”郑以“条枚”为枝本,义同此。(14)陈奂:《诗毛氏传疏》,清道光二十七年陈氏扫叶山庄刻本,第29页。

四、释理的效度

释理是指从语言文字原理或现实生活经验出发,对证据与结论之间的关系作学理或事理阐述,以求达到语理、事理、文句等方面的通达。有些考据有这一环节,有的考据没有这一环节。没有释理的证据可能会成为材料的堆砌,对一则有效的考据来说,释理沟通证据和结论,可为考据结论提供可能性和可行性支持。清代后期的考据比前期的考据有更明确的释理意识,这对考据有效性的提高有直接的作用,也是清代考据逐渐理性化的表现。

(一)释语理

解释语理,即对语言规律进行阐释,从而达到语(形、音、义)安,可增加证明的效度。

例7.孔广森对《左传》“繁”字读音的探求:

《释文》:“繁,步何反。”《史记》有“河东守番系”,《索隐》:“番,音婆,又音潘。《诗·小雅》云:‘番维司徒。’番,氏也。”广森按:“番维司徒”,《韩诗》作“繁”,则“番氏”即“繁氏”,陆于此从“婆”音,得矣;于彼音“方袁反”则失。“繁”与“皮”通。《仪礼》“皮树”或为“繁竖”,古今文之异。故《汉书·人表》作“司徒皮”,师古曰:“即《十月之交》诗所谓‘蕃维司徒’者也。”“皮”古亦“步何反”。《诗》曰“羔羊之皮,素丝五紽。”《传》曰:“牛则有皮,犀兕尚多。”鲁国蕃县本音“方袁反”,白裒云:“陈子游为鲁相,蕃子也。国人为讳,改曰皮也。”谓改音“步何反”。后人遂读入支韵,误甚。(愚尝就唐韵以考古音通转之法,大氐东江与侯虞相配,冬与幽萧相配,侵覃与宵肴相配,蒸登与之咍相配,庚阳与鱼模相配,耕青与支佳相配,真文先魂痕与脂微齐皆灰相配,元寒山仙与歌戈麻相配。举此一部言之,如《陈风》“南方之原”可与“娑”协,《大雅》“时维姜嫄”可与“何”协,齐语言“献”如“莎”,陈宋之间言“桓”如“和”,《说文解字》“媻”从“般”声、“鼍”从“单”声,而寒桓歌戈诸韵偏傍互见者固不独“繁”“番”两字矣。)(15)孔广森:《经学卮言》,《续修四库全书》,第17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

孔广森认为,《左传·定公四年》的“繁”应读“步何反”,不读“方袁反”。在这则考据的正文部分,孔广森以文献用例证明:“繁”与“皮”通,“皮”读“步何反”,因此“繁”也读“步何反”;而在括号中的自注部分,孔广森则以古音通转的事实,进一步从音理上证明“繁”音“步何反”是有理论依据的。

孔广森在自注部分的释理包括两个层次:(1)汉语古音中存在阴声韵与阳声韵通转的关系,存在大量的韵部之间的阴阳相配现象;(2)歌部与元部存在大量《诗经》通押或互为谐声偏旁的例证。这些释理内容为“繁”音“步何反”提供了理论支持。首先,阴阳通转现象的存在为歌部与元部的通转提供了广阔的深层的语理支持;其次,歌部与元部的大量通转事实,坐实了两个韵部之间的密切关联,为沟通“繁”的两个读音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直接的语理支持。“繁”的两个读音,“步何反”属歌韵,“方袁反”属“元”韵,二者具有音转关系,这就为人们接受“繁”音“步何反”这一结论提供了理论的支持。孔广森将“步何反”与“方袁反”的关系放在了更广阔的背景上,从更深层的语音理论上加以证明,使“步何反”这一读音成为板上钉钉之证。

孔广森的自注是对语音规律的阐释,这一项成功的释理工作,使“繁”音“步何反”这一结论得到了理论必然性的支持,考据结论成为确证。

(二)释事理

解释事理指对历史事实和文化背景进行阐释,达到事安,可增加考据的效度。

例8.王引之对《左传》“寘诸褚中”之“褚”的词义考据:

王引之用大量证据证明,“褚”的本义是装衣服的袋子,引申指装众物的袋子。这些义项,有文字形音义的支持,有文献用例的支持,也合乎事理。在《左传·成公三年》中,荀罃被放在“褚”中运出楚国,这个“褚”是装衣服、装众物的袋子吗?从字形、字音、字义、句法、语境来看,都允许这个解释的成立,但是,这样的解释符合生活常理吗?即人可以被装在盛物的袋子里吗?王引之用解释事理的办法,解决了这个问题。王引之引用《公羊传·哀公六年》用袋子装人的生活经验,证明《左传·成公三年》的“褚”也是袋子,从而既做到了文安,又做到了事安,使这则考据成为确证。释理环节对考据成功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五、考据结构的效度

考据有基本的内容结构,考据过程是否完整会影响考据结论的可靠程度。“发疑与取证是立论的基础,是绝对不能缺少的,设问和释理是考据完善的保证,逻辑上不能没有,有时行文中可以省略,是因为内容含在论据中,一目了然,但缺乏这两个环节,也容易使考据无效。”(17)王宁:《谈训诂考据的结构和立论的规则》,《上古汉语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而且,不同类型的考据需要相应的考据步骤来确保考据的完整和准确,考据步骤的缺失,会导致考据过程的不完整和考据结论难以达到确证。比如,证实类考据只要证实作者的观点即可,而证伪类考据,不仅需要证实作者的观点,还必须对前人命题的“伪”作出证明。有些考据,只是把前人的结论作为发疑的对象,然后论证一个与前人不同的观点,并未对前人的观点进行证伪,这种考据一般只能是倾向性假说,难以做到确证。

例9.惠栋对《公羊传》“登来之也”的考据:

《五年传》“登来之也。”注云:“登,读言得来(18)《春秋公羊传注疏》阮元校勘记:“此当作:登读言得,犹云登读为得也。来当误衍。”《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11页。。得来之者,齐人语也。齐人名求得为得来。作登来者,其言大而急,由口授也。”案:《礼记·大学》云:“一人贪戾”,郑注云:“戾之言利也。《春秋传》曰:‘登戾之’。”正义云:“以‘来’为‘戾’,与《公羊》本不同。”下传云:“百金之鱼,公张之。”(注云:“百金犹百万,古者以金重一斤,若今万钱矣。”)则“登戾”之说信矣。(19)惠栋:《九经古义》,《清代学术笔记丛刊》,第13册,第227页。

这则考据是惠栋对《公羊传》何休注的反驳。《公羊传》的原文是:“五年,春,公观鱼于棠。何以书?讥。何讥尔?远也。公曷为远而观鱼?登来之也。百金之鱼,公张之。登来之者何?美大之之辞也。”何休注的原文见上引考据,他认为“登来”本为“得来”,义同“取得”、“获得”,陆德明音义:“登来,依注登音得。”

惠栋认为“登来”应理解为“得利”,证据是:(1)今本《公羊传》“登来之”这句话,在《礼记·大学》郑玄注所引的《公羊传》中写作“登戾之”。(2)“登戾之”的“戾”,郑玄认为应该按“利”来理解。“戾”与“利”通用的证据是:《礼记·大学》“一人贪戾”,郑玄注:“戾之言利也。”(3)把“登来”解释为“得利”,与《公羊传》下文“百金之鱼,公张之”相互照应。

在惠栋的考据中,最核心的证据是《礼记·大学》“一人贪戾”郑玄注“戾之言利也。”如果这条证据仍存可商之处,那么惠栋的考据就失去了立论基础。我们认为,“一人贪戾”之“戾”并非一定通作“利”,按其常用义“违背”解释,文意亦通,而“登戾之”也可以看作“登来之”的同音转写,“戾”为来母脂韵,“来”为来母之韵,二者声音相近。

惠栋这则考据属于证伪类型,但他只是证明了“登来”应为“得利”,并未证明何休《公羊传》注把“登来”解释为“得来”是错误的,两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未有交锋,惠栋的考据只是提出了一种倾向性假说,并未做到确证。因此,在他之后的学者陈鳣《简庄疏记》直接对何休的观点进行复证,使惠栋的观点受到冲击。

例10.陈鳣对《公羊传》“登来之也”的考据:

《五年传》“登来之也。”注:“登,读言得来。登来之者,齐人语也。齐人名求得为得来。作登来者,其言大而急,由口授也。”疏谓:“高语之时,犹言得来之。至著竹帛时,乃作登字。故言由口授矣。”按:“得”“登”双声。如同一从兑字从肉者作“脱”,从阝者作“鄧”是也。《大学》云:“一人贪戾。”郑注:“戾之言利。《春秋传》曰:‘登戾之’。”“来”“戾”亦双声。公羊子,齐人,注每用齐人语。与公羊不同,郑注亦每用齐人语,而著竹帛又异。(20)陈鳣:《简庄疏记》,《清代学术笔记丛刊》,第34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页。

陈鳣认为,“登来”就是“得来”,证实何休的观点。陈鳣从双声音理的角度,解释了:1.口语中的“得来”,到了书写时,因口耳转换变成“登来”。2.郑玄注所引《公羊传》作“登戾之”,以“来”“戾”双声,也就是“登来之”。这实际上是否定了惠栋使用的核心证据,那么惠栋以“登戾之”为“登利之”这条证据就不存在了。

每一则考据材料,都可以作多角度的分析、评价,甚至再度考证,如“士贰其行”的“贰”、 “啓,牢成御”的“啓”等,今人仍在继续讨论,持续提出新的观点或新的证据,说明这些问题仍存在继续研究的空间。本文仅从考据有效性角度,择其一端,说明考据未能做到确证的某一方面的原因,未对考证材料作全面评价,也未对今人成果作全面引述。考据理论的总结与考据实践的开展是相互推进的,二者更全面的结合,可在将来产出更为深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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