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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立法研究

2020-03-27史丁元

青年生活 2020年5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

史丁元

摘要:在当前阶段,我国民法典正处于编纂过程中,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已经颁布,其他部分也正在积极筹备与完善中。民法典各部分中,不仅包括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权编,还包括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的物权编等。而婚姻家庭编则比较特殊,这一部分问题可以算作社会问题,却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干预,因此对于这部分的基本原则需要进行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立法探析

引言:

婚姻家庭编与其他部分不同:不同于物权编,这一部分主要调整的是婚姻关系,这一部分也不同于人身权编,它主要调整的并不是个人权利,而是身份关系。因此在对婚姻家庭编进行编纂的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也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这一部分的征求意见稿中也删除了一些原有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也有一定的影响。本文将结合这一部分的立法原则进行深入探析,希望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律进程。

一、婚姻家庭编中基本原则的特殊性

1.家庭伦理性

这一部分所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与亲属关系,从对象上来看就具有相应的伦理性。伦理性的表现在于婚姻家庭编中的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甚至是将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中,公民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可能会仅受到一些舆论的谴责,但如果违反了法律中规定的公序良俗,则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处。在婚姻家庭编中存在着较强的家庭伦理性,如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一夫一妻制、对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法定结婚年龄。这不仅是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与秩序。但这与民法典中其他部分的基本原则存在很大不同,如债权编等部分大多所强调的是等价有偿原则,对于家庭伦理性以及相关的社会道德并没有做出过多的阐释。

2.主体团体性

相比较民法典中其他部分来说,婚姻家庭编所调整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团体性。债权编、物权编等强调得是人的个体性,所维护的也是单一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法人虽然是这部分的调整主体之一,但法人的团体性也只是针对其内部来说。在对外关系中,法人并不是一个团体,而是一个较为独立的个体。但婚姻家庭编是以亲属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所谓亲属,则是以婚姻、血缘等为联系而形成的特定团体。而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每个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尽可能地营造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民法典开篇部分中也规定了,夫妻之间应该履行忠实义务,并做到相互尊重。从此条规定中就可以看出,这一部分的法规并不只针对某个单一公民,所调整的对象是一个婚姻团体或家庭团体。而在这部分法规中,还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必须遵守的共同财产制度,以及夫妻双方对于老人的共同赡养义务,这些都能体现出婚姻家庭编中较为特殊的团体性质。

3.价值取向更加稳定

在民法典中的其他部分中,大多是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侵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任意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随意处置自己所享有的物品。即使当事人选择破坏或抛弃自己所支配的物品,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后果。但从婚姻家庭编来看,这一部分的价值取向较为稳定,而意思自治则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例如在这一部分中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制,如果要处置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必须经过两位当事人同意才可以处置。仅凭一人许可,第三人无权处置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这不仅是对于意思自治的限制,更维护了夫妻关系的稳定性。

4.国家干预属性

在民法典中的其他部分中,仍然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在其中仅仅是发挥了立法保障、维护平等的作用。但在婚姻家庭编中,国家发挥了较强的干预作用,不仅是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体现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例如在这部分法律中明确规定,女方在生产后一年内和怀孕、流产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要求,即使男方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也可以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但在法条规定的上述期间内,女方可以提出离婚。这项规定正是为了保护女方在怀孕、流产和生产期间的弱势地位。而在儿童与老人方面,法条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诉讼中要依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责任,且双方当事人的教育义务是不被免除的。因此无论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他们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义务都必须要履行,这从根本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研究

在针对婚姻家庭编的征求意见稿中,基本上沿用了《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与理论体系,但也做出了相应的删减,如删除了“计划生育”。这主要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是私法性质,更加强调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虽然有一部分法律是带有国家干预性质的,但整体上还是以公民意思自治为主。而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带有明显的公法性质的,将此项政策纳入到民法典中,会与民法典的性质相冲突。其次,虽然在婚姻家庭编中将计划生育原则删除,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可以发挥其本身价值。针对计划生育这一项基本政策,我国已经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即使这项政策没有被纳入到婚姻家庭编中,也不会影响其本身存在的效力。再加上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如果仍然坚持将计划生育政策纳入到婚姻家庭编中,可能会使民众陷入“国家是鼓励生育还是节制生育”的疑惑中。而单独立法的方式,则可以发挥计划生育政策调节人口过快增长的作用。

总结:我国的民法典正處于编纂过程中,而婚姻家庭编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虽然这一部分的基本原则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但其本身与民法是密不可分的。在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婚姻家庭编这一部分也作出了相应的删减。这不仅是时代发展所需,也是与民法典性质的结合。在后续的立法研究过程中,还需要考虑这些基本原则的适用、社会价值、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思考。

参考文献:

[1]夏吟兰. 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J]. 中国法学,2017(03):71-86.

[2]夏吟兰,李丹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亲属关系通则立法研究[J]. 现代法学,2017,39(05):24-34.

[3]杨东东. 我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的相对独立性问题研究[D].宁夏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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