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框架:案例教学与研究方法
2020-03-26任重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1期
任 重
一、 引 言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的公开不仅为民事诉讼理论的验证提供了广阔的试验场,也为难以单纯通过规范圆满解决的民事诉讼法律问题提供了充足的养分。(1)释明边界问题可谓典型例证。参见肖建华、陈琳:《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完善》,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2期。释明边界在德国和日本也均被认为应当通过判例的积累来确定其标准。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133页;[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页。同时必须冷静指出的是,虽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确立被认为是民事诉讼制度70年来的重大成就,(2)参见杨梦娇:《民事诉讼制度70载:解纷争护公正》,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9月23日。该文由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9月23日转载推送。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依旧在总体上呈现出职权主义色彩。以当事人主义为导向的模式转型依旧在路上。(3)参见张卫平:《诉讼体制或模式转型的现实与前景分析》,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3期。这同样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例分析不同于民法案例,亦不同于德日民事诉讼案例的重要环境因素。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案例或多或少带有职权主义色彩。(4)如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司法实践。参见任重:《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标准——兼论“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的规范目的》,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如不以当事人主义为标准对民事诉讼案例加以挑选与甄别,则民事诉讼案例教学和研究越发达,当事人主义模式在我国的最终确立反而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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