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及其展示
2020-02-25李栋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1期
李 栋
本文探讨的主题和研究的对象是19世纪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1)关于萨维尼生平和学术观点的介绍性文章,参见[英]约翰·麦克唐奈、爱德华·曼森:《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44-468页;[德]米夏埃尔·马丁内克:《德意志法学之光:巨匠与杰作》,田士永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31页;[德]格尔德·克莱因海尔、扬·施罗德主编:《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许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361页;[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下册),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72-386页;[德]威廉·格恩里:《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传略》,程卫东、张茂译,载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9-325页等。(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1779—1861年)的法学方法论。笔者之所以重提二百多年前的萨维尼,是因为当下我们对于其所开创的历史法学的理解还有诸多不甚正确的地方。例如,我们在很多时候将历史法学仅仅理解为对于某一民族过往法律的留存,只是单纯地强调从历史角度梳理那些“比较有共同性的、一贯性的行为规范”或“具备这样属性的解决各类纠纷的理念、机制和方法”,(2)范忠信教授语,参见陈会林:《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总序第Ⅸ页。而未从真正深入到历史法学内部把握其留给后世法学真正的遗产——法学方法。笔者认为,萨维尼的历史法学之所以重要并不在于其对“历史上的法”的强调,因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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