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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刑罚观的内在理据之反思

2020-02-25郭晔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1期

郭 晔

在“法权学说”(Rechtslehre)中,康德有这样一段经典的论述:“你使人民中的一个他者遭受什么无辜的灾祸,你就把它加给了你自己。你辱骂他,就是在辱骂你自己;你偷窃他的东西,就是在偷你自己;你打他,就是在打你自己;你杀死他,就是在杀你自己。”(1)Immanuel Kant,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trans &ed. Mary J. Grego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05.这通常被标识为康德刑罚观的核心观点,并以“等量报应”称之。这种刑罚观由于追求绝对的罪刑相等,在正当性和可行性上都饱受争议。然而,在诸多批判的声音中,却鲜见对康德刑罚观之哲学理据的探讨,从而也就无法对其展开内在的批判。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真正厘清康德刑罚观的来龙去脉,才能够看清楚等量报应这一理想化刑罚观的真正弱点。而这正是本文的目的。鉴于此,本文将按步骤展开三个部分的论证:第一,外在自由是“法权学说”的基石概念;第二,等量报应的本质是一种外在自由的法则;第三,康德刑罚观的失败,根源在于他对人之平等和先验自由的形而上学理解。

一、 “法权学说”的基石概念

(一) 从自由意志到外在自由

自由是康德哲学的出发点。(2)康德在其晚年致友人的一封信中指出:“我的出发点不是对上帝存在、灵魂不朽等等的研究,而是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世界有一个开端,世界没有一个开端’,等等。直到第四个二律背反:‘人有自由;以及相反的:没有任何自由,在人那里,一切都是自然的必然性’。正是这个二律背反,把我从独断论的迷梦中唤醒,使我转到对理性本身的批判上来,以便消除理性似乎与它自身矛盾这种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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