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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家陪审员制度的构建

2020-03-25徐珊珊

法制与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人民陪审员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专家陪审员 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徐珊珊,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7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30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工作的一项制度,专家陪审员制度则是吸收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制度。在专业性较强的诉讼案件中,专家陪审员的参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专家陪审员制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殊形式,由人民陪审员制度衍生而来。我国人陪审员制度自建立以来,经历了一系列改革,涉及专家陪审员制度的政策法规有:2010年1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5月1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特殊案件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的,由人民法院在符合专业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随着司法实务中各类诉讼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增强,鉴定类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建立完整的自成体系的专家陪审员制度具有必然的司法效用及社会价值。

一、专家陪审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一)专家陪审员制度的概念

专家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性较强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事实、证据认定发表意见的制度。

(二)专家陪审员的特征

1.专业性。吸收专家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为涉及专业性、技术性事实、证据的案件,因此选任的专家陪审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某专业领域的丰富理论与实践经验。对“专业性”的理解应从广义的角度。“专业性”不能局限为头衔、职称等,具有专业知识,能够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作出权威解释的专业人才均可纳入专家陪审员的选任名单。“丰富经验”是指在某一行业领域从业时间较长,或者对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有较高的敏感度并能结合自身经验给出科学、合理的解答。以“丰富经验”标准选任专家陪审员时,应不受年龄、职业、学历、专业等限制。

2.独立性。与诉讼中的其他角色相比,专家陪审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其一,对比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与专家陪审员制度的主体均为专家,二者区别在于专家的立场不同。专家辅助人系由当事人聘请,其主要观点围绕该方当事人诉求展开。专家陪审员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聘任,专家陪审员同法官处于同一诉讼地位,依法行使权力,不受他人干预。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专家陪审员以专业知识、从业经验等进行客观的分析判断,对专家辅助人的陈述可以反驳、否定,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其二,对比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员被称为法官的裁判助手,仅就法官指定的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采信由法官决定。鉴定人不参与案件审理,对案件的专业问题不提出自己的意见。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相关证据均可以提问、发表意见。专家陪审员对专业性事项的认定,同法官享有同等的裁量权,其意见可以作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需经过法官的审查。

二、我国专家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专家陪审员制度司法体系。有专家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多分布于政治、经济发展相对发达地区,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司法适用仍处于探索阶段。

(一)专家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开启

1991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专利案件时给出指示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该复函开启了专家陪审员制度在专利案件中的应用,未涉及其他类诉讼案件。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指出,“依法充分运用专家陪审员制度,扩充证券案件审理的知识容量和审理深度,提高证券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该通知将专家陪审员制度应用的范围拓展至证券案件,但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司法适用依旧狭窄。应诉讼案件专业化发展趋势,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金融、涉外案件等专业性诉讼时,均聘任过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①。

(二)专家学者对专家陪审员制度的研究

何家弘教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法》(草案)中提出了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并提出该制度的建立构思。李玉华博士在撰写的《中国特色陪审制度的新发展》一书中,提到了专家陪审员的概念,但未对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构建详细研究、阐述。

三、专家陪审员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走出法官认知困境

司法实务中,遇专业性案件,法官常常处于被动状态。由于专业知识缺乏,法官不能自主判断专业性、技术性难题。面对当事人对专业性、技术性事实的陈述、相关举证,法官不能抓住关键事实、证据,不能有效提问,亦不能组织实质的质证。另,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申请司法鉴定的案件逐年上升。经司法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法官的采信度极高,究其原因亦为法官不具备相关知识认知,对鉴定意见不能有效审查,只要符合法定程序便会采信。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可以辅助法官走出认知困境,对专业性、技术性事实、证据正确认定。

(二)满足现实司法需要

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方面是为了落实司法公开公正,让民众参与审判工作,实现民主监督;另一方面旨在有一定专业知识、行业经验的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对某些技术性、专业性问题、特殊证据予以分析认定,以明确案件事实,实现裁判的公正性。就现实司法实务而言,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存在如下问题:

1.陪而不审的境态。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对案件事实、部分案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可以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但司法实务中,陪审员经常处于陪而不审的状态,由参与案件审理、独立发表意见变成了“旁听”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不作个人的分析判断,以同意法官意见为主。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病态,其原因主要在于人民陪审员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匮乏,不知道如何参与案件审理,从何种角度分析案件事实和判断认定证据,对专业性事实、证据分析更无专业知识作基础。根据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年满28周岁的、具有良好品德与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就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对其法律认知、专业水平、知识构成、从事行业等没有要求。

2.选任制度的缺失。对选任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我国采取陪审不分案的做法,随机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抽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案件需要可以在符合专业要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建议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人才库的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亦没有明确规定专业性案件在选任陪审员时从专业人民陪审员人才库里随机抽取。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选任特殊案件的专家陪审员时,不能保证所抽取的陪审员符合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的要求。另,专家陪审员信息库建立于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下,这必然限制了专家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及数量。要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在专业性、技术性案件的司法作用,实现司法公正,还需要完善制度建设和保障。

四、专家陪审员制度的构建

我国专家陪审员制度运行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之下,专家陪审员参审的启动程序、合议程序,行使审判权范围,权利保障等均参照人民陪审员制度,但选任专家陪审员参与特殊案件的审理本身就有特定性,与一般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存在诸多不同,故应当对专家陪审员制度专章规定,自成体系。

(一)审判权行使

选任专家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目的在于由专家陪审员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证据或者鉴定意见根据其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判断、认定。因专家陪审员在选任时考虑的是专业知识而非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认知,故专家陪审员在诉讼权的行使上应限定为对事实的认定,不包括法律适用。

(二)选任程序

专家陪审员的选任重点在“专业”,专业可以解释为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专业知识的考量主要依据学历程度、专业知识掌握水平、研究领域及研究成果,专业经验主要依据从业时间、行业经历、社会阅历、社会威望、群众认可程度等。在选任专家陪审员时不应受职称、职业的限制,年龄范围可以参照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适当放宽。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身体条件等,专家陪审员应当参照。

专家陪审员制度多应用于民事诉讼案件、鉴定类案件,根据审判需要和诉讼专业化发展趋势,专家陪审员人才库应独立于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单独建立。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需要,确定专家陪审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员额法官的三倍,报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备案并统一管理。

(三)启动程序

司法实务中,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多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部分案件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因特殊案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由于专业的限制,法官不能准确地把握吸收专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必要性,故应适当放宽当事人申请专家陪审员参审的权限。当事人有事实和理由能够证明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或者案件涉及司法鉴定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应当准许并抽取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四)制度保障

专家陪审员的权益保障可以参照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机制,如不得克扣工资、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专家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给予相关补助。应当提出的一点,专家陪审员可能在某一领域从事自由职业,不存在单位发工资的情形,其收入可能较一般陪审人员高或者存在收入不固定、不平衡的情况,法院应当结合本地专家平均收入水平,行业收入情况等,给予专家陪审员在参与诉讼期间的适当补助。

(五)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衔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家陪审员适用与人民陪审员一致的回避制度,有权知悉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诉讼事项,有权查阅案卷、相关证据材料。参照人民陪审员制度,专家陪审员依法有权向诉讼参与人发问,对案件专业性事实、证据、鉴定意见等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合议,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表决。另,专家陪审员不得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庭前调解。

参照《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意见,专家陪审员存在违法违规、疏于履职、不遵守法定义务等行为,适用人民陪审员惩罚机制,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陪审员考核、奖励、培训机制同样适用于专家陪审员。

注释:

①翟李鹏.专家陪审制度的研究[J].证据科学,2017(6).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李玉华,张思尧,杨亮.中国特色陪审制度的新发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3]卞建林,孙卫华.通向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及其优化路径[J].浙江大学学报,2019,7(4).

[4]王小怡,杜志淳.专家陪审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5(1).

[5]颜运秋.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专家陪审员制度的确立与完善[J].法治研究,2017(5).

[6]陈如超,马兵.中国法庭审判中的专家陪审员制度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1(2).

[7]邓昊.专家陪审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17届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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