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研究
2019-12-13郑菲菲陈学珍郑玉昭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郑菲菲 陈学珍 李 炀 郑玉昭
南阳师范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未实际施行,但是规定了陪审制度,表明陪审制度在中国崭露头角[1]。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制度化,其发展大致经历法律的初步肯定(1954年到1966年文革开始),恢复和淡化(1979年至90年代末)两个阶段后,开始进入复苏阶段(2004年至今)[2],可谓是“一波三折”[3]。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该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十年文革期间,1975年《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文革结束后,1978年《宪法》重新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同年3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再次设计了人民陪审员的制度。然而,1982年《宪法》及其后续的修正案在内容上均未规定,但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个“诉讼法”中则体现着人民陪审员制度。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及人民陪审员法的制定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早期发展滞缓,实际运行中困难重重。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无疑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为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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