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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长效机制下农业保险保障种粮大户的思考

2020-03-24郑州西亚斯学院张宝玲

河南农业 2020年3期
关键词:大户种粮保险公司

郑州西亚斯学院 张宝玲

党中央在2015 年明确提出,2020 年,要确保中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种粮大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其农业生产规模大,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大,一旦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抵御风险的极度脆弱使他们非常容易落入贫困陷阱成为新的贫困人口。种粮大户如何有效管理自然灾害风险,防止因灾致贫,稳定农业经营收入,对于扶贫长效机制的实现意义重大。保险具有的精准投放和注重造血特征,能够精准面向致贫原因,实现正面激励脱贫和长期稳定脱贫,缩小和防止脱贫人口重返贫困。

一、种粮大户的潜在风险分析

(一)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影响

农业生产大多露天进行,且农作物从种植到成熟需要一个生长周期。我国是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种类多、频率高,一旦发生,涉及范围广,容易造成严重损失。每年我国的农业种植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和损害性,种粮大户作为农业经营者,客观上必须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管理。

(二)农业投入规模大,风险发生损失后果严重

种粮大户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投入分为两大类,即经营初期投入和生产投入,其详细投入项目如表1所示:

表1 种粮大户资金投入项目

一项关于河南种粮大户的调查显示,以小麦种植为例,种粮大户的租金、农药、化肥、种子、机械租赁等各项费用平均每667 m2投入860 元,种粮承包面积大多是6.67~13.33 hm2,种植一季小麦花费的经营成本在86 000~172 000 元,随着租金、雇工等费用的上涨,现在的种植成本还会更高。种粮大户对于农用机械、仓储仓房等投资多在50 万元以上,有的甚至在几百万元以上。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将对种粮大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农业生产资金链系统脆弱

种粮大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支农资金和民间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全部偿还需要种粮大户在多年正常生产情况下才能实现,即农作物的种植—生长—成熟—收割—(烘、晒、储存)—销售顺利实现,才能弥补生产成本,偿还一部分前期投入成本,并进行下一轮农业生产。如果在此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当季产量和收入将会减少甚至绝收,不仅弥补不了经营初期的投入,甚至连当季生产成本都难以弥补,没有正常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入,种粮大户就会陷入既需要偿还前期借款,又需要资金满足下一季生产成本的困境,种粮大户的农业生产资金链系统很容易被自然灾害打断。农业生产资金链系统脆弱,需要种粮大户采取措施管理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

(四)种粮大户风险相对集中,没有有效分散风险的途径

普通农户农业耕地少,在从事农业种植之外,大部分以从事其他领域的工作获得收入,农业种植收入只是其收入的一部分甚至微不足道。自然灾害对农作物造成损失的风险,因其他收入的存在而得以分散,对家庭正常运转影响不大。种粮大户的风险却相对集中,且得不到有效分散。一项调查显示,种粮大户中50.7%是专业种粮,49.3%是兼职种粮,其所从事的兼职主要是农资经销、林果种植、药材种植,专职种粮大户没有采取措施分散风险,兼职种粮大户的兼业和粮食种植关联性很强,受自然灾害影响也很大,如果发生自然灾害,兼业收入也会受到影响,且没有有效分散风险的途径。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水平低

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是种粮大户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农户不购买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农业保险根据确定保险金额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本保险和产量保险。我国推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成本保险,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保险金额按照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但种粮大户的种植成本不仅包括直接物化成本,还包括人工成本和地租成本,这些并没有算入保险金额之内,并且现实中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和直接物化成本之间也存在差距,低保障的农业保险使得种粮大户的损失并没有完全转移给保险公司。

(二)农业保险险种单一

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在享受规模优势、科技进步的同时,农业经营的风险更加凸显。风险不仅存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还存在于种植前的种子质量风险、农资质量风险和收获后的粮食品质风险及农作物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风险和灾害发生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增加等,种粮大户对农业保险有了多样化的需求,而目前的保险产品主要是成本保险,保障的时间主要是农作物从种植到收获之间发生的风险,种粮大户的其他风险不在保障范围内。我国农业保险险种单一,主要是成本保险,在转移种粮大户农业经营风险方面能力不强。

(三)定损理赔技术落后

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是,当被保险人遭受灾害后,保险人对每个农户的受损情况逐一核定,测量受损面积是否达到理赔标准,达到标准的需要界定农作物处于什么生长阶段,按多大比例进行赔偿。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平均赔付、象征性赔付,甚至任意赔付问题。种粮大户在自然灾害风险发生后如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对于经济弥补的需求特别强烈,这种低效率的定损理赔方式不能对遭受损失的农户及时理赔,保险本身所具有的安定人民生活、及时恢复生产功能也得不到有效发挥。

(四)保费厘定不科学

保险费率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其中,纯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构成部分,保险公司依靠纯保费形成赔偿基金,用来进行保险赔偿或给付,财产保险的纯保费费率计算依据是损失概率。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理论上,农业保险的费率应该和保险标的损失概率相挂钩。由于农作物的种植季节不同、耕地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耕地灌溉排涝设施不同等原因,各个种粮大户面临的损失概率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个种粮大户,因其耕地不在同一区域,其面临的损失概率也不完全相同,但却按统一的费率交纳保险费,客观上导致风险损失率低的农户帮风险损失率高的农户多交了保费,没有体现个人公平,很容易造成逆向选择,最终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大多是高风险的标的,造成赔付率提高,保费进一步提高,农户不愿投保的恶性循环。

三、依托农业保险建立扶贫长效机制的建议

(一)政府要积极参与到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中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性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一是要积极推进农业保险立法,从法律层面肯定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其他援助方式作为补充。二是要改变现有灾害救助管理模式,将财政救助资金由传统的灾后救助提前至灾前保费补贴,让农户和商业保险公司这些微观主体发挥其在农业灾害管理中的作用,减少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的挤出效应。三是要协调各部门积极参与到农业保险体系中来,在灾害统计、预报、防灾防损、产品研发、营销、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赔款各环节发挥其作用。

(二)提高种粮大户的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对于种粮大户,在确定保险金额时,既要考虑直接物化成本,还要考虑地租成本,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虽然国家针对种粮大户开展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但承保区域和保险标的都受限,在全国推广还需一段时间,但种粮大户对风险的管理却不容推迟,对于没有得到农业大灾保险保障的地区和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商业保险作补充,给愿意多交保费的种粮大户提高保险金额。

(三)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继续完善“保险+期货”的收入保险,因地制宜设计推广天气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等。这些新的农业保险产品理赔的依据客观透明,理赔效率高,能够及时帮助种粮大户恢复生活、生产,也能避免传统保险确定损失责任过程中容易引起的纠纷。

(四)对农业保险风险进行科学区划

根据保险费率厘定依据,风险大小不同所适用的费率应有所区别,尤其是农业巨灾风险费率的厘定,更要结合每一种巨灾风险发生的范围、概率、损失程度确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以及政府部门要通力合作,对地震、风力、旱情、霜冻、洪水等信息进行共享,将风险进行科学区划,保险公司根据区域厘定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政府部门也可根据区域采取灾害预防措施。

(五)提高保险公司的工作质量

保险公司不仅要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参保率,还要在承保之后做好灾前防损、灾后及时理赔。保险公司要结合自己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政府、投保主体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减少灾害和损失的发生。农业灾害发生之后,保险公司要积极进行保险赔款,简化理赔程度,积极开展理赔,提高查勘定损效率。保险公司工作质量的提高,对于保险公司形象的提升和保险承保工作的开展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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